信用證主要風險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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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風險是指信用證條款規定的條件苛刻,難以達到或開證行規模小、信譽差,不按國際慣例操作等 ,致使出口商難以履約,或者履約後不能及時安全收匯。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信用證主要風險要點,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信用證主要風險要點

  一、進口商不依合同開證買賣合同

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於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因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二、進口商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井。如規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照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有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進口商偽造信用證

偽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ON)。因該證沒有像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通知,真實性未能確定,故該公司在發貨前拿該證到某中行要求鑑別真偽。經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辨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鑑上查無;

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籤,且無法核對;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後經與開證行總行聯繫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詐騙。

  四、進口商規定要求不易獲得的單據的信用證

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註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櫃提單、或明確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説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

如:信用證規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檢局出具品質和數量和價格檢驗證明的條款,根據中國商品檢驗局的規定,商檢局只能出具品質和數量的檢驗證明,但不能出具價格的檢驗證明。因此,非賣方所能獲得,應及時要求買方通過銀行修改,取消有關價格檢驗的詞句。又如:我國對國外出口的陶瓷、散裝礦石等,信用證規定瓷管需裝單艙、散裝礦石要求裝單艙或不準裝深櫃,必須在提單上加註"不準裝深櫃"。在實際工作中固然應適當考慮收貨人的要求,但不能作為一條規定列入信用證內,因為:(1)配艙是屬船方的權力範圍,只要承運人對貨物不違反適當地、謹慎地裝船配載原則,貨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貨是根據全船貨物全盤考慮的,不可能由貨主分別指定部位裝船。

  五、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或有關部門規章不一

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於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瞭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不應受別國法律的約束。

如,國外開來的遠期信用證中,規定利息或最終貼現費由買方負擔,但到期付款,開證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税、因為根據有關國家或地方法律,對利息收入均課徵所得税。例如,巴黎國民銀行根據法國税法第125條,擅自從付給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據法國政府徵收所得税的對象應是法國的企業和公民,而遠期匯票是由我國出口公司融資,利息規定由買方負擔利息,所以不應扣除利息所得税。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類似規定,作為出口商應予充分考慮,電洽國外買方修改信用證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税的條款。又如:國外開來的信用證規定,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保險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根據信用證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一切險(allrisks)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戰爭(warrisks)條款,雖然這兩種險別可以同時投保,但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不能同時投保中外兩個保險機構,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應及時聯繫客户,刪除其中一個機構,然後再投保。

  六、塗改信用證詐騙

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318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後,發覺該證金額、裝船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跡,於是提醒受益人注意,並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後查明此證是經客商塗改後,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鉅額信用證詐騙案。

  七、偽造保兑信用證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兑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兑的電開信用社,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幹蛇皮,但查銀行年鑑,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兑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了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聯繫查詢,先後得到答覆:"從沒聽説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兑過這一信用證。"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兑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取我方出口貨物。

  八、規定必須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證

如果信用證規定須進一步才能裝船、裝船日期另行通知、進口許可證須核准、貨物樣品經檢驗認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賣方備貨後,由於貨價的上漲或下跌而受損失。

  九、規定要求的內容已非信用證交易實質如果信用證

規定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後,貨物經檢驗合格後或經外匯管理當局核准後才付款;或規定以進口商承兑匯票為付款條件,如買方不承兑,開證行就不負責任,這些已非信用證交易,對出口商也沒有保障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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