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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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相關會計出處理規定》主要規範了保險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三個方面的內容。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規範內容

  一是要求保險混合合同在滿足條件時應當進行分拆。

在現行實務中,保險人簽發的既有保險風險又有其他風險的保險混合合同,不論是否能夠單獨計量和區分,均未進行分拆而統一認定為保險合同。《規定》中明確規定,在能夠單獨計量和區分時應當首先進行分拆,分別確定為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進行處理,不能夠單獨計量或區分的,應當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

  二是要求認定保險合同時引入重大保險風險測試。

保險人簽發的含有保險風險的合同,目前均未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只要轉移了保險風險就認定為保險合同,確認保費收入。《規定》要求需要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合同,應當在合同初始確認日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測試重點是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可能導致保險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認定為保險合同,收取的保費確認為保費收入;未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不認定為保險合同,收取的保費不確認為保費收入。

  三是要求以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

保險人目前均按照法定精算規定進行計量,將會計準則與監管要求合為一體,難以公允地反映保險人的負債狀況和經營業績。《規定》明確要求保險人以履行保險合同相關義務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進行計量,同時考慮邊際因素和貨幣時間價值。在保險合同初始確認日,保險人不應當確認首日利得,但應當確認首日損失。保險人在確定折現率、保險事故發生率、退保率、費用率、保單紅利等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假設時,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可獲取的當前信息為基礎確定。

  收到返利該如何開發票?

【問題】

我單位近期收到一筆返利收入,已按規定作了進項税轉出。我們是防偽税控企業,實行一機多票(都是機開票),如用普通增值税發票開具,報税時就會形成銷售收入,就要提取銷項税金。請問返利收入該開什麼發票收取,如何報税?

【解答】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4]136號)根據:

“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徵收增值税或營業税: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鈎(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税進項税金,不徵收營業税。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6]1279號)規定:

“納税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商業企業不出具發票,應由供貨方出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取方憑此紅字發票衝減當期增值税進項税金,同時衝抵當期已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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