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中介機構知識要點

來源:文萃谷 2.01W

各類中介機構、尤其是對上市公司財務會計信息進行獨立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在上市公司新股發行中承擔主承銷責任的投資銀行,能否充分履行誠信義務,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可靠,對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有積極意義。下文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中介機構知識要點,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中介機構知識要點

  中介機構

  一、證券公司的定義

證券公司又稱“證券商”,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程

1984年,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代理髮行公司股票。

1986年,瀋陽信託投資公司和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率先開始辦理櫃枱交易業務。

1987年,我國第一家專業性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

1988年,國債櫃枱交易正式啟動。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後正式營業,各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開始轉入集中交易市場。

1991年8月,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

1998年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出台。

由於市場持續低迷和結構性調整,資本市場發展出現問題。

2004年1月,國務院發佈《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綜合治理後的具體成果表現在:第一,有效化解了歷史遺留風險;第二,平穩處置了一批高風險公司;第三,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礎性制度;第四,進一步健全了法規體系和監管機制;第五,積極推進了證券公司的業務創新。

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實施,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公司設立制度。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09家,證券公司資產的總規模和收入水平都邁上了新台階。

  三、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及具體要求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監管制度包括客户交易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準入制度、以淨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合規管理制度、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等。

(一)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準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機構設置、業務牌照、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市場準人制度,通過行政許可把好準人關,防範不良機構和人員進入證券市場。設立證券公司必須滿足法律法規對註冊資本、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制度建設、經營場所、合規記錄等方面的設立條件;在准入環節對控股股東和大股東的資格進行審慎調查,鼓勵資本實力強、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機構參股證券公司。將業務許可與證券公司資本實力掛鈎,要求證券公司必須達到從事不同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加強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將事後資格審查改為事前審核、專業測評、動態考核等相結合,切實保護誠信專業、遵規守法的高管人員,淘汰不合規、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逐步培育證券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羣體。

(二)以淨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並於2008年根據實踐情況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建立了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建立了公司業務範圍與淨資本充足水平動態掛鈎機制;二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規模與風險資本動態掛鈎機制;三是建立了風險資本準備與淨資本水平動態掛鈎機制。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類11個級別。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並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三)合規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全面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強化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合規性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後檢查,有效預防、及時發現並快速處理內部機構和人員的違規行為,迅速改進、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把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作為評價證券公司的重要指標,並據此決定對其違規行為的懲處方式和力度,以激勵和加強自我管理。

(四)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據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在原有客户資金存管制度的基礎上,按照保障客户資產安全、防止風險傳遞、方便投資者、有利於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原則,設計、實施了新的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是證券公司在接受客户委託,承擔申報、清算、交收責任的基礎上,在多家商業銀行開立專户存放客户的交易結算資金,商業銀行根據客户資金存取和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結果,記錄每個客户的資金變動情況,建立客户資金明細賬簿,並實施總分核對和客户資金的全封閉銀證轉賬。

(五)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

對證券公司信息報送與披露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

(1)信息報送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即證券公司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户資產安全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2)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這一制度主要為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財務信息公開披露。

(3)年報審計監管。這是對證券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

  四、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的種類及內容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户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及其他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户委託代客户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為業務收入。證券經紀業務分為櫃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為主。證券公司的櫃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代理買賣。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經紀委託關係的建立表現為開户和委託兩個環節。

經紀關係的建立只是確立了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直接的代理關係,還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委託關係。當投資者辦理了具體的委託手續,即投資者填寫了委託單或自助委託及證券公司受理了委託,兩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護和約束的委託關係。經紀業務中的委託單,性質上相當於委託合同,不僅具有委託合同應具備的主要內容,而且明確了證券公司作為受託人的代理業務。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户招攬、客户服務及產品銷售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從事業務,並應當向客户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2009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公司採用證券經紀人制度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二)證券投資諮詢業務

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及其諮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户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諮詢服務的活動。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接受客户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户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及理財規劃建議等。

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市場走勢或者相關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形成證券估值、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製作證券研究報告,並向客户發佈的行為。證券研究報告主要包括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證券研究報告可以採用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諮詢、建議、策劃業務。它具體包括: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兼併、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諮詢服務;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提供諮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經理層股票期權、職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係管理等提供諮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營運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推介路演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諮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證券承銷業務可以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前者為全額包銷,後者為餘額包銷。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還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應按規定註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負有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的義務,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並根據市場情況與發行人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五)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營利的行為。證券自營活動有利於活躍證券市場,維護交易的連續性。但在自營活動中要防範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為。由於證券市場的高收益性和高風險性特徵,許多國家都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制定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管理。

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或者設立子公司開展自營業務,都需要取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業務許可,證券公司不得為從事自營業務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擔保。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能夠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公司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及適當數量的從業人員、安全平穩運行的信息系統;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

(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獲得證券監管部門批准的業務資格;公司淨資本不低於2億元,且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淨資本限額為3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淨資本限額為5億元;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且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機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户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户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該客户的賬户為客户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證券公司與客户必須是一對一的投資管理服務;具體投資的方向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必須在單一客户的專用證券賬户中封閉運行。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户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並擔任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與客户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户資產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户為客户提供資產管理服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集合性,即證券公司與客户是一對多;投資範圍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區分;客户資產必須託管;專門賬户投資運作;比較嚴格的信息披露。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七)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户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有開展業務相應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等。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經營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在分類評價中等級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內控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違法違規經營的情形;財務狀況良好;客户資產安全、完整,實現交易、清算以及客户賬户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實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和證券等。

(八)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

IB(Introducing Broker)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户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佣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户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證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進行期貨買賣,但可以從事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業務。

1.證券公司IB業務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IB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IB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等規定的申請材料。

2.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範圍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從事IB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辦理開户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户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户為客户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3.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並有效執行IB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範和隔離IB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IB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户、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户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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