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執業藥師管理環節的主要政策和麪臨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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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落實藥師權利和責任,充分發揮藥師在合理用藥方面的作用。這意味着“十三五”期間執業藥師管理進入新階段。對於政策的管理難處在哪?本站小編來給大家講講。

我國對於執業藥師管理環節的主要政策和麪臨難題

  管理環節主要政策

其一,零售藥店開辦或換證申請環節需要執業藥師。大部分省份在此環節出現執業藥師配備和在崗問題。但是,由於執業藥師在地域之間、企業之間分佈不平衡,嚴格執行“無執業藥師關閉藥店”的規定,將使很多農村或偏遠地區藥店消失,所以一些省份對這種情況進行了變通處理。比如執業藥師多點執業、從業藥師替代執業藥師。筆者認為用好“執業藥師多點執業”這個政策,允許城市執業藥師在農村或偏遠地區藥店兼職更利於執業藥師的長遠發展。

其二,在日常監管環節,第一種管理措施是檢查證明執業藥師在崗的資料,比如社會保險記錄、上崗證書之類。第二種管理措施是查執業藥師有沒有審核處方藥的處方,有的地區曾經嘗試用技術手段(互聯網實時監管、指紋識別審方等)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後者除了形式上審核處方外,還應該更實質性地每隔一段時間考查審方執業藥師的業務能力。比如聘請有臨牀藥學背景的藥師抽查所審核的`處方,詢問審方執業藥師的審核過程。這樣既可以核實執業藥師是否真實在崗,也可以保證執業藥師真正執業,從而促進執業藥師執業的良性發展。第三種措施是藥品經營企業內部監督舉報制度,比如海南省在這項制度中規定的舉報內容包括“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執業藥師在其他企業兼職、掛靠”。

其三,在GSP飛行檢查環節,近年來,有很多“掛證”執業藥師被通報,但是處罰措施震懾力度不夠,不足以抑制“掛證”行為。一些“掛證”人員鑽制度漏洞,此地出事後,可以想辦法到異地“掛證”。國務院出台的誠信體系建設如果實現誠信記錄全國可查,相信對於制止“掛證”行為會有很大的作用。

其四,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准入環節,其中在准入環節,大部分省份對在崗執業藥師提出了要求,重點核查的是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但是,這項措施可能會阻礙農村地區或偏遠地區的藥店進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因為很多藥店收入低,根本就買不起社會保險。所以,對於這種情況,需要研究更合適的審核執業藥師在崗情況的手段。

其五,打擊“掛證”中介環節,“掛證”行為一種是藥店與個人直接交易,另一種是藉助“掛證”中介交易。第一種情況藉助管理可以控制住,但是第二種情況處理難度很大。因為“掛證”中介更有動力研究對付“在職在崗檢查”的方法,並傳授給“掛證”執業藥師。

  管理面臨難題

  其一,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涉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工商部門、公安部門等多部門的協調。

比如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准入環節需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執法,這其中的焦點問題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對於執業藥師沒有管理權限。各類“掛證”中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沒有管理權限,工商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需要介入,才能將執業藥師“掛證”從源頭管控。

  其二,執業藥師收入提高與“掛證”激勵之間存在矛盾。

國務院最近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簡稱若干意見)規定“各地在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時,對藥師開展的處方審核與調劑、臨牀用藥指導、規範用藥等工作,要結合實際統籌考慮,探索合理補償途徑,並做好與醫保等政策的銜接”。這項措施有利於提高執業藥師的收入,但是執業藥師收入越高,“掛證”行為可能會越頻繁,並且還可能造成醫療保險補償執業藥師藥學服務這項政策失敗。

  其三,“多點執業”和“掛證”需要政策區分。

國務院最近發佈的《若干意見》規定“探索藥師多點執業”。那麼“多點執業”與“掛證”之間的界限在哪裏,這個問題不解決,就會在“多點執業”和“嚴查在職在崗”兩種政策之間發生衝突,最後就有可能使兩種政策都流於形式。

查處執業藥師“掛證”行為,事關執業藥師職業的良性發展,但是這個問題非常複雜,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和多個政策間的協調聯動,也涉及到執業藥師的准入、實時監管、誠信體系建設,最後還關係到藥店的長遠發展。所以,政策必須跟上,具體的措施還需要在政策運行中探索。

(作者系山東大學醫藥衞生管理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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