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業現狀、問題、監管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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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金業現狀、問題、監管與展望

  一、資產管理概況

2012,銀行以理財產品吸收資金,找不到投資標的。開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後面是以加槓桿的方式進入資本市場。在這個過程中,資產管理行業飛速發展。

公募基金產品和公司治理結構發生積極變化,繼續引領資產管理行業發展標杆

法律關係:信託,轉移給受託人,管理人和監管人共同承擔受託責任。

資產估值方法:攤餘成本法等

貨幣市場:收益率曲線

保障公平交易:大數據分析,不同交易組合購買資產之間的價差,應趨於0

信息披露制度

基金評價方法

中央數據交換平台,做到t+1贖回

私募基金納入監管,實施自律監管,逐步形成推動長期資本形成的完整產業鏈

各類服務機構蓬勃發展,基礎設施日漸完善

  二、資產管理業的'問題

1.資產管理行業監管碎片化,缺少統一監管和公平競爭環境

《基金法》未獲得資產管理行業大法地位,大量本質上屬於資產管理的業務使用合同委託關係而不是信託關係約束,通道盛行(優先劣後產品,有向公募基金蔓延的趨勢,委外業務),產品嵌套層級繁多,扭曲行業發展。

2.《基金法》內涵未得到充分落實

契約型基金、合夥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在IPO、税收等方面存在非公平待遇,不利於投資者保護和行業公平競爭。

3.行業產業鏈發育不足

在資金端缺少長期資金來源,在資產端缺少有穩健長期受益的權益型投資標的(上市公司缺乏董明珠、王石之類的管理層,上市以圈錢為目的),資產管理還沒有成為長期資本形成的主要工具,沒有發揮其應有的資本市場買方功能。

4.公募基金工具屬性偏弱

混合型、貨幣型基金大量增加,股票型基金絕對份額和佔比連續下降。

5.行業自律還不滿足快速發展需要

登記備案與會員管理機制尚未理順,大量非會員私募機構信用良莠不齊,無法實施有效的自律管理

6.協會服務能力與行業發展需求仍有較大差距

會費機制不穩定,協會薪酬待遇對專業人才吸引力不足,工作人員數量和專業水平不足。

  三、未來解決方案

1.法律制度:推動統一立法,完善資本市場税制

推動資產管理統一立法

修訂《證券法》和《基金法》

必須在公募領域嚴格限制對優先級保本保收益的結構化分級產品,迴歸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基金本質

建立有助於資本形成和積累的税收體制

積極推動第三支柱養老金,REITS享有合理税收激勵。

推動慈善捐贈税收優惠制度,對捐贈於公益基金、天使基金、早期創投基金的財產實行税收豁免或遞減。

依公平、中性、透明原則完善資本市場統一税收體系,開徵資本利得税,允許在財政年度內盈虧相抵。

2.積極推動第三支柱養老金建設,推動短期理財資金向長期資金轉化

3.推動“長期資金-投資工具-基礎資產”三層架構建設,探索長期資產進入資產管理路徑

養老金理財資產—集合投資工具—基礎資產

4.完善私募自律規則體系,圍繞投資者保護建設行業誠信

◆建立完善管理人登記、產品備案和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從源頭建設行業信用

在登記環節引入法律意見書制度

在會員入會中引入律師核查制度

◆加強從業人員誠信檔案管理,規範職業準則

◆全面推進私募自律規則體系建設,推動誠實信用深化到各項投資者管理活動

加快構建7+2(7個自律管理辦法和2個行為指引)自律規則體系,全面覆蓋登記備案、募集行為、投資顧問業務、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合同指引、託管業務、外包業務

◆建設一體化信息報送、披露檢測平台,依靠大數據管理和社會化監督強化行業-機構-人員信用體系

◆強化自律檢查,依法開展紀律處分和調解工作,落實行業信用約束

5.發揮資產管理買方功能,推動資本市場有機生態

政府基金、社會公益基金—投資公司併購基金—保險資金、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養老金公眾資金

競爭優勢:成本管理、技術差異化、細分市場

  四、王湧教授點評

1.為什麼大力發展基金業?

貨幣貶值太厲害,尋找一個蓄水池;

基金業,投資效率較高,不過尚缺乏專業管理人

2.基金的定義?

狹義,證券投資基金;廣義,資管、信託等集合資金產品

場外配資,分業監管背景下,銀監會對配資的放縱

萬科收購案,採用理財資金去收購優質的上市公司,是否合法?應該依據現有法律作出認定,而不是證監會主席,用文學、童話般的語言進行干預(妖精論)

洪磊先生,沒有談到證監會的監管問題。

分業監管,名詞治國,實施監管套利。應制定統一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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