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國際法》模擬題

來源:文萃谷 2.16W

導語:下面是一份關於2017年司法考試《國際法》的考試模擬題,有需要的考生們可以自己做一下。

2017年司法考試《國際法》模擬題

1.戴某為某省級政府的處級幹部。兩年前,戴父在甲國定居,並獲甲國國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據有效遺囑,戴某赴甲國繼承了戴父在甲國的一座樓房。根據甲國法律,取得該不動產後,戴某可以獲得甲國的國籍,但必須首先放棄中國國籍。於是戴某當時就在甲國填寫了有關表格,聲明退出中國國籍。其後,戴某返回國內繼續工作。針對以上事實,根據我國《國籍法》的規定,下列哪項判斷是正確的?

A.戴某現在已自動喪失了中國國籍

B.戴某現在只要在中國特定媒體上刊登相關聲明,即退出中國國籍

C.戴某現在只要向中國有關部門申請退出中國國籍,就應當得到批准

D.戴某現在不能退出中國國籍

參考答案:D

提示:國際法上的居民——國籍——國籍的喪失——順帶涉及國籍法的第12條

參考解析:國籍退出的限制 《國籍法》第12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戴某為省級政府的處級幹部,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不能退出中國國籍。故本題選D.

2.甲國公民廖某在乙國投資一家服裝商店,生意興隆,引起一些從事服裝經營的當地商人不滿。一日,這些當地商人煽動糾集一批當地人,湧入廖某商店哄搶物品。廖某向當地警方報案。警察趕到後並未採取措施控制事態,而是袖手旁觀。最終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對此事件的哪些判斷是正確的?

A.該哄搶行為可以直接視為乙國的國家行為

B.甲國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護權

C.乙國中央政府有義務調查處理肇事者,並追究當地警察的瀆職行為

D.廖某應首先訴諸於乙國行政當局和司法機構,尋求救濟

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A項錯在“直接”二字上面,縱容和教唆行為只是間接行為。B項錯在“立即”二字上面,該項應該適用的是“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國家行為指引起國際責任的行為必須是能夠根據國際法歸因於國家的不當行為。一般私人或私人團體本身對外國或外國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國家責任,但是該行為如果由於國家的失職造成或國家對該行為進行縱容,則可能引起國家對本身失職或放縱行為的責任,這稱之為間接責任。該警察的行為雖然構成對哄搶行為的放縱,但只構成間接國家行為,故A項錯誤。

外交保護是指一國國民在外國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該外國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濟時,其國籍國可以通過外交方式要求該外國進行救濟或承擔責任,以保護其國民或國家的利益。國家行使外交保護一般應符合三個條件:(1)一國國民權利受到侵害是由於所在國的國家不當行為所致;(2)受害人自受害行為發生起到外交保護結束的期間內,必須持續擁有保護國的國籍;(3)在提出外交保護之前,受害人必須用盡當地法律規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濟辦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濟手段。對照本題,可以得出結論:廖某應先尋求用盡當地救濟,若救濟未果,甲國才能行使外交保護權,故B項錯誤,CD項正確。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CD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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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國人蘭某和乙國人納某在甲國長期從事跨國人口販賣活動,事發後蘭某逃往乙國境內,納某逃入乙國駐甲國領事館中。蘭某以其曾經從事過反對甲國政府的政治活動為由,要求乙國提供庇護。甲乙兩國之間沒有關於引渡和庇護的任何條約。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和制度,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A.由於蘭某曾從事反對甲國政府的活動,因此乙國必須對蘭某提供庇護

B.由於納某是乙國人,因此乙國領事館有權拒絕把納某交給甲國

C.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乙國領館可以行使領事裁判權,即對納某進行審判並做出判決後,交由甲國予以執行

D.乙國可以對蘭某的涉嫌犯罪行為在乙國法院提起訴訟,但乙國沒有把蘭某交給甲國審判的義務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引渡和庇護

庇護是國家基於領土主權而引申出的權利,決定給予哪些人庇護是國家的權利,國家通常沒有必須給予庇護的義務。 要想讓某個國家承擔引渡庇護乃至外交保護的義務,必須有條約的規定才可以。因此選項A錯誤。根據《維也納領事公約》,領事館在接受國應當尊重接受國的法律規章,不得將領館館舍充作任何與執行領事職務不相符的用途。納某在甲國從事了犯罪活動,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受到甲國的管轄。因此選項B錯誤。乙國領館無權行使領事裁判權,不能對納某進行審判,因此選項C錯誤。引渡是一國將處於本國境內的被外國人指控為犯罪或者已經判刑的人,應該國的請求,送交該國審判或者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國家一般沒有引渡的義務。因此,選項D正確,當選。

4.中國公民陸某2001年通過其在甲國的親戚代為申請甲國國籍,2002年獲甲國批准。2004年5月陸某在中國因違法行為被刑事拘留。此時,陸某提出他是甲國公民,要求我有關部門通知甲國駐華領事。經查,根據甲國法律陸某持有的甲國護照真實有效;陸某本人到案發時從未離開中國,也從未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根據中國國籍法有關規定,下列哪一項判斷是正確的?

A.陸某仍是中國人

B.陸某是中國境內的外國人

C.陸某是中國法律承認的具有雙重國籍的人

D.陸某的國籍狀態不確定

參考答案:A

提示:國際法中最重要的法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和第16條。

參考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16條規定:“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題目中陸某雖然申請到了甲國的國籍,但是陸某一直未離開中國,沒有定居國外,所以陸某並沒有當然的喪失中國國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陸某要喪失中國國籍,取得外國國籍,則他必須向當地市縣公安機關申請,經過公安部的審批,因此陸某仍然是中國公民。故選項A正確。

5.中國公民李某(曾任某國有企業總經理)2004年攜貪腐的鉅款逃往甲國。根據甲國法律,對李某貪腐行為的最高量刑為15年。甲國與我國沒有引渡條約。甲國表示,如果中國對李某被指控的犯罪有確鑿的證據,並且做出對其量刑不超過15年的承諾,可以將其引渡給中國。根據我國引渡法的有關規定,下列哪些判斷是正確的?(2005年卷一多選第79題)

A.我國對於甲國上述引渡所附條件,是否做出承諾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B.我國對於甲國上述引渡所附條件,是否做出承諾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決定

C.如果我國決定接受甲國上述引渡條件,表示接受該條件的承諾由外交部向甲國做出

D.一旦我國做出接受上述條件的承諾並引渡成功,我國司法機關在對李某審判和量刑時,應當受該承諾的約束

參考答案:ACD

參考解析:B項最高檢和最高法不可能有這樣的工作關係,D項叫做“罪名特定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重要性僅次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要加以重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50條規定:“被請求國就准予引渡附加條件的,對於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被請求國作出承諾。對於限制追訴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於量刑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對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應當受所作出的承諾的約束。”根據上述的規定,選項ACD正確。

關於引渡,在2002年2004年和2005年都有題目考到,甚至在2002年2005年都分別有兩道題目涉及到這個知識點,出題的難度也在不斷的增加,由最初的只是單純的考引渡的含義,到引渡和其他知識點如庇護綜合起來進行考試,再到考核引渡附加條件的情況,可見,難度是逐年在增加的,這是國際法上一個很重要的知識點,建議給予重視。

6.甲國公民詹某在乙國合法擁有一幢房屋。乙國某公司欲租用該房屋,被詹某拒絕。該公司遂強行佔用該房屋,並將詹某打傷。根據國際法中的有關規則,下列救濟方式哪一項是正確的?(2004年卷一單選第32題)

A.詹某應向乙國提出外交保護請求

B.詹某可以將此事件訴諸乙國行政及司法當局

C.詹某應向甲國駐在乙國的外交團提出外交保護的請求

D.甲國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護權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A項外交保護沒有“應該”的問題。C項外交團分為狹義和廣義的外交團,狹義的外交團是由各國使館館長組成的,廣義的外交團還包括一般外交人員和相應的家屬,外交團沒有法律上和政治上的權利,只有禮節上的權利。 來源 外交保護的概念及條件

外交保護這一概念涉及三方:甲國,甲國人,乙國。當在乙國的甲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乙國的不法侵害,而依照乙國法律又不能得到救濟時,甲國可根據其對甲國人享有的屬人管轄權對甲國人進行外交保護。外交保護是國家基於其屬人優越權所獲得的權利;外交保護是國家的,而不是其國民的權利。根據屬地管轄優先於屬人管轄的原則,外交保護需要用盡當地救濟之後才能行使。針對本題,可以首先排除A選項,因為詹某應當向其國籍國甲國而不是乙國提出外交保護的請求;B項詹某將此事件訴諸乙國行政及司法當局,正是乙國屬地管轄權的體現,用盡乙國行政和司法程序仍無法得到救濟之後,才能行使外交保護。C項提出向駐在乙國的外交團提出外交保護的請求也是錯誤的,因為“外交團”是由各國外交使節全體組成的團體,外交團的作用主要在禮儀方面,不具有任何法律職能。考生只要明確了外交保護的行使主體是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國籍國這一點就可排除C項了。D項錯在“立即”兩個字,忽略了外交保護的行使以用盡當地救濟為前提條件。所以正確答案應當是B項。

7.甲國人艾某在甲國打工時因不滿僱主詹某,炸燬了詹某的廠房和住所,逃至乙國。艾某的行為根據甲國刑法,有可能被判死刑。甲乙兩國之間沒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基於以上情況,根據國際法,下列判斷何者為正確?(2004年卷一不定項第89題)

A.如甲國向乙國提出引渡請求,則乙國有義務將艾某引渡給甲國

B.如艾某向乙國提出庇護請求,則乙國有義務對艾某進行庇護

C.乙國可以既不對艾某進行庇護,也不將其引渡給甲國

D.甲國可以在乙國法院對艾某提起刑事訴訟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D項的刑事訴訟,它是一國的特定的有國家職能的公訴機關才有資格,作為甲國國家來講,沒有這樣一種資格可以去乙國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引渡和庇護的對象都是自然人,進行引渡或庇護的主體則是國家。一方是國家,一方是自然人(且非本國國民),面對自然人(力量弱小),國家(力量強大)是沒有義務將他們引渡或對他們進行庇護的,因為在國際法上,國家之間主權平等,沒有超越國家之上的權力機構能夠對國家頤指氣使,國家一般情況下只受依其自身同意對之有效的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法約束,對與之平等的其他國際法主體承擔義務。 從以上分析可以判斷出,選項AB是錯誤的。再看D項,依常理亦可將之排除。因為我們知道針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的是一國執行特定國家職能的公訴機關,而國家本身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國家領土主權神聖不可侵犯),一國的公訴機關怎能到另一國領土上執行本國的國家職能呢?所以D項排除。而C項則是正確的,引渡和庇護的關係就好比甲受乙追殺,遂投奔丙請求丙的保護,那麼丙的消極不保護甲,不等於積極的把甲交給乙殺害,所以不庇護不等於引渡,一國既可以不庇護又可以不引渡。故本題答案為C項。

8.甲國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對乙國商船從事海盜活動,造成多人死亡;同時詹氏曾在丙國實施搶劫,並將丙國一公民殺死。現詹氏逃匿於丁國。如果甲乙丙丁四國間沒有任何司法協助方面的多邊或雙邊協議,根據國際法中有關規則,下列哪項判斷是正確的?(2002年卷一單選第17題)

A.丁國有義務將詹氏引渡給乙國

B.丁國有義務將詹氏引渡給丙國

C.丁國有權拿捕詹氏並獨自對其進行審判

D.甲國有權派出警察到丁國緝拿詹氏歸案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引渡是指一國將處於本國境內的被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經判刑的人,應外國的請求,送交該外國審判或處罰。它是國家間的一種司法協助行為,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引渡的義務,除非雙方之間有條約且條約明文規定了相互引渡的義務。同樣,一國是否接受他國引渡請求,在沒有條約義務的情況下,由被請求國自行決定。結合本題,甲乙丙丁四國間沒有司法協助條約,所以AB選項都不正確。詹氏多次在公海上從事海盜活動,屬各國普遍管轄權的對象,因此選項C正確,當選。D項不對,是因為任何一國的警察不能到國外行使職權,否則即為侵犯他國主權。

9.中國某國有企業在甲國設有辦事處,甲國人賈某為該辦事處僱員。賈某利用職務之便,將辦事處公款1000萬美元竊為已有進行揮霍。此間,賈某在乙國又參與了一起偽鈔案。賈某從未到過中國,目前其在甲國。中國與甲國之間沒有任何司法協助方面的協定,但中國與乙國間有引渡協定。根據國際法及中國的有關法律。下列哪些判斷是錯誤的?(2002年卷一不定項第93題)

A.中國對賈某的上述侵佔公款案沒有管轄權

B.乙國向甲國就賈某偽鈔案請求引渡,如獲成功,賈某被引渡到乙國後,乙國可以不經甲國同意,徑直將賈某轉引渡給中國

C.中國對賈某的上述侵佔公款案擁有管轄權,可以自行派公務人員赴甲國緝拿賈歸案

D.中國法院可以對賈首先作出缺席判決,然後申請甲國對該判決予以執行

參考答案:ABCD

參考解析:本題考的是保護性的管轄權。所謂保護性管轄權是指國家對於其領土外從事嚴重侵害該國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為的外國人進行管轄權利,本案中國對甲國人賈某在甲國嚴重侵害中國利益的行為當然有保護性管轄權。因此A當選。“罪名特定原則”要求“何罪引,何罪判”,不可以轉引渡,所以B項錯誤,當選。在本案中,賈某未曾到中國來,因而不能拘捕,更不能派人到其所屬國去抓人,這是干涉他國屬地管轄權的行為,C項當選。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目前國際上只限於民商法領域,所以D項也當選。

根據引渡的國際公約與慣例,乙國作為請求引渡國,引渡成功後只能在本國以偽鈔罪對賈進行審判,若以其它他罪名審判懲處或轉引給第三國,則一般必須經原引出國同意, 故B項也不對,應選。

因此,本題答案為ABCD項。

10.在當事人所具有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均為外國國籍時,各國解決國籍積極衝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

A.以當事人最先取得的國籍為準

B.以當事人最後取得的國籍為準

C.以當事人住所或慣常居所所在國國籍為準

D.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籍為準

參考答案:BCD

參考解析:當時2000年的大綱有些混亂,這本應該是國際私法中的考點,但2000年,因為理論上對國籍衝突的考試範圍不是很清楚,所以就放在這裏解決。

11.普拉克是外國公民,在一起由中國法院審理的涉外侵權案件中為原告。普拉克請求使用其本國語言進行訴訟。關於中國法院對該請求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尊重普拉克的這一請求,使用其本國的語言進行案件的審理

B.駁回普拉克的這一請求,使用中文進行案件的審理,告知由其自行解決翻譯問題

C.駁回普拉克的這一請求,以中文進行案件的審理,但在其要求並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應為其提供翻譯

D.駁回普拉克的這一請求,使用中文進行案件的審理,但可為其提供免費翻譯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所以本題的正確選項是C項。

12.甲國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絕望,某日持槍向路人射擊。甲國警方迅速趕到事發現場,採取措施控制事態並圍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擊斃。但布某的瘋狂射擊造成數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國駐甲國參贊科某。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就該參贊的死亡,下列判斷哪一項是正確的?(2004年卷一單選第30題)

A.甲國國家應承擔直接責任

B.甲國國家應承擔間接責任

C.甲國國家應承擔連帶責任

D.甲國國家沒有法律責任

參考答案:D

提示:本題考點是傳統法律責任中,行為可以歸於國家——間接責任,關鍵是看國家是否教唆或者放縱。

參考解析:構成國際不當行為的首要要件就是可歸因於國家。在國際法上,下列行為被認為是可歸因於國家的行為:

(1)國家機關的行為;

(2)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的行為;

(3)實際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

(4)別國或國際組織交與乙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視為該支配國的國家行為;

(5)已經和正在組成新國家的叛亂運動機關的行為被視為已經或正在形成的新國家的行為。

總結各類可歸因於國家的行為的共同特徵,可以發現,他們都是代表了國家意志的行為。因為國家本身不是類似於人的生命體,而是一個機構,一個組織,國家的意志需要通過它的機關或執行國家職能的人去表達和實現,這些機關或人既然是代表國家的意志行事,他們的行為即可被視為國家的行為。本題中有兩個陷阱。首先,警察具備執行國家職能的特殊身份,似乎暗示其行為可歸因於國家;其次,受傷的人員包括享有國際法上特權與豁免的外交人員,也似乎暗示行為違反了國家承擔的保護外交代表人身安全的國際義務。但該警察的行為屬於“個人”行為,沒有國家的積極教唆或指使,也沒有國家消極的默認或縱容,所以沒有滿足可歸因於國家的構成要件,因此甲國無需承擔國際法律責任。D項正確。

13.甲國某船運公司的一艘核動力商船在乙國港口停泊時突然發生核泄漏,使乙國港口被污染,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甲乙兩國都是《關於核損害的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及《核動力船舶經營人公約》的締約國,根據上述公約及有關規則確定,乙國此時應得到7800萬美元的賠償,但船運公司實際賠償能力最多隻能夠負擔5000萬美元。對此事件,根據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制度,甲國國家對乙國承擔的義務是什麼?

A.甲國國家應承擔全部7800萬美元的賠付

B.甲國有義務在保證船運公司賠付乙國5000萬美元的同時,船運公司無力賠付的其餘2800萬美元,由甲國政府先行代為賠付

C.甲國有義務保證督促船運公司進行賠償,但以船運公司能夠負擔的實際賠償能力為限,即只能賠付5000萬美元,其餘2800萬美元可以不予賠付

D.由於該行為不是甲國國家所從事,故甲國國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擔任何義務

參考答案:B

提示:本題考點是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導致的國際賠償責任——4個公約,3個態度的問題。

參考解析:通常,國家責任是國家違背其國際義務的行為引起的。但是,二戰後,科技迅猛發展,各國在工業生產核能利用外層空間探索以及國際海底開發等領域活動日益頻繁,給別國帶來的威脅或損害也越來越多,這些活動被稱為“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國際上為了解決這些行為給別國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問題制定了一些公約,如《外空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本題題幹中的兩個公約。根據這些公約,“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導致的國家責任是一種新的國際責任,其“新”表現在實行嚴格責任,只要行為帶來損害,行為國就要承擔責任,不以國際不法行為為責任的構成前提,承擔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賠償恢復原狀,沒有限制主權這一項。責任主體分為三種情況:(1)國家承擔責任。(2)國家與營運人(具體致害人)共同承擔責任。如本題,國家應保證營運人賠償,營運人無力賠償部分由國家負責賠償。(3)營運人自己承擔有限賠償責任,無論營運人是國家或私人企業。所以B項正確。

14.甲國發生的叛亂運動已被甲國政府和國際社會承認為叛亂團體。該叛亂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區,強行掠奪或佔用外國僑民和外國國家的財產。根據國際法,下列關於甲國政府是否承擔責任的説法哪個是正確的?(2000年卷一單選第25題)

A.承擔直接責任

B.承擔間接責任

C.甲國政府和叛亂運動共同承擔直接責任

D.不承擔責任

參考答案:D

提示:本題考點是叛亂運動機關導致的責任不歸於國家,由其叛亂運動機關自己承擔責任。

參考解析:在一國領土或其管轄下的任何其他領土內成立的叛亂運動的機關的行為,不應視為該國現存政府的行為,即不能因其發生在境內而被視為該國的行為。當叛亂運動已導致在現存國家的一部分領土上組成一個新政權時,其所作所為應視為將來新政府的行為。當叛亂團體已掌握了政權時,而由新政府承擔責任,甲國政府對其作為不承擔責任。D項正確。

15.甲國與乙國1992年合併為一個新國家丙國。此時,丁國政府發現,原甲國中央政府甲國南方省,分別從丁國政府借債3000萬美元和2000萬美元。同時,乙國元首以個人名義從丁國的商業銀行借款100萬美元,用於乙國1991年救災。上述債務均未償還。甲乙丙丁四國沒有關於甲乙兩國合併之後所涉債務事項的任何雙邊或多邊協議。根據國際法中有關原則和規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隨着一個新的國際法主體丙國的出現,上述債務均已自然消除

B.甲國中央政府所借債務轉屬丙國政府承擔

C.甲國南方省所借債務轉屬丙國政府承擔

D.乙國元首所借債務轉屬丙國政府承擔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國家債務是指一國對他國國際組織或其他國際法主體所負擔的任何財政義務。國家實踐中,國家繼承的債務包括國家整體所負的債務或稱國債,也包括以國家的而名義承擔而實施上及用於國內某個地方的債務或稱地方化債務。國家對外國法人或自然人所負之債或國家的地方當局自己承擔的對他國所負之債,不在國家繼承的範圍。另外,所謂的“惡債”,即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或違背及成果根本利益所負之債,如政府債務或戰爭債務,原則上也不予繼承。在國家合併的情況下,國家的債務應轉屬繼承國。在分離分立或領土轉讓的情況下,債務繼承首先應通過協議解決;若無協議,則應按照公平的比例轉屬繼承國,並且特別考慮到與這些債務有關的轉屬繼承國的財產權利和利益。新獨立國家對債務可不予繼承,除非另有協議,並且這種協議不能違背有關國際法原則,協議的執行也不應破壞新獨立國家經濟的基本均衡。本題中甲國南方省的2000萬美元的債務,屬於地方當局自己承擔的對他國所負債務,所以不予繼承。而乙國元首以自己的名義向外國法人借款100萬美元,也不屬於丙國繼承的範圍。所以丙國繼承的'債務只有甲國政府從丁國所借債務3000萬美元。本題的正確選項是B.

16.甲乙兩國是温室氣體的排放大國,甲國為發達國家,乙國為發展中國家。根據國際環境法原則和規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國必須停止排放,乙國可以繼續排放,因為温室氣體效應主要是由發達國家多年排放積累造成的

B.甲國可以繼續排放,乙國必須停止排放,因為乙國生產效率較低,並且對於環境治理的措施和水平遠遠低於甲國

C.甲乙兩國的排放必須同等地被限制,包括排放量排放成份標準停止排放時間等各方面

D.甲乙兩國在此問題上都承擔責任,包括進行合作,但在具體排量標準,停止排放時間等方面承擔的義務應有所區別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作為國際社會成員的所有國家都應該並且有權參與保護與改善國際環境的行動。所以甲國和乙國都應當在温室氣體排放上承擔責任。國際環境法規定了以下四個原則:國家環境主權和不損害其管轄範圍以外環境的原則;國際環境合作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根據上述四條原則可知,在解決環境問題上,有賴於國際社會成員的普遍參與和合作,而且由於各國工業經濟科技發展水平不同,以及在環境惡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在承擔責任上要所有區別。綜上,在甲乙兩國解決温室氣體排放的問題上,雙方都應承擔責任,要進行合作,在具體排放標準和停排時間上,要根據各自的工業經濟科技發展水平區別對待。所以本題應選D.

17.我國“協航”號輪與甲國“瑟皇”號輪在乙國領海發生碰撞。“協航”號輪返回中國後,“瑟皇”號輪的所有人在我國法院對“協航”號輪所屬的船公司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均依據乙國法律提出請求或進行抗辯。根據這一事實,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因雙方均依據乙國法律提出請求或進行抗辯,故應由當事人負責證明乙國法律,法院無須查明

B.法院應依職權查明乙國法律,雙方當事人無須證明

C.法院應依職權查明乙國法律,也可要求當事人證明乙國法律的內容

D.應由雙方當事人負責證明乙國法律,在其無法證明時,才由法院依職權查明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本題的考點是外國法的查明。所謂外國法的查明,是指一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根據本國衝突規範指定應適用外國法時,應如何查明該外國法的存在和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93條規定:“對於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查明:(1)由當事人提供;(2)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3)由與中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4)由該國駐中國使領館提供;(5)由中外法學專家提供。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司法解釋表明,我國法院對外國法的查明是持積極態度的,在確定外國法的內容時,既尊重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法律資料,也重視通過其他途徑由法院主動進行調查,而不是把查明外國法內容的責任完全歸之於當事人或法院。所以本題的正確選項是C.

18.朗文與戴某締結了一個在甲國和中國履行的合同。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朗文向甲國法院起訴戴某並獲得勝訴判決。戴某敗訴後就同一案件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朗文以該案件已經甲國法院判決生效為由對中國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依據我國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我國締結的相關條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朗文的主張構成對我國法院就同一案件實體問題行使管轄權的有效異議

B.我國法院對戴某的起訴沒有管轄權

C.我國法院對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不受任何限制

D.我國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訴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一國法院判決是一國司法主權的具體體現,一國法院判決要發生域外效力,必須經過他國對其既判力和執行力的認可。對於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的外國判決或裁定,無論是由當事人直接申請還是由外國法院請求,我國法院都必須依照我國與該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互惠原則進行審查。經審查,如果外國判決裁定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不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另外,我國與許多國家簽訂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規定,原判決國法院必須有管轄權,審判程序公正,且不與正在我國國內進行或已經終結的訴訟相沖突。最後,如果某國與我國既無條約關係也不存在互惠關係時,我國對該外國法院的判決是不予以承認與執行的。在此種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向我國法院起訴,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判決並予以執行。本題中,並未説明我國與甲國之間存在相關的條約關係與互惠關係,因此,我國不一定對甲國的判決進行承認與執行,另外,從本題中給出的信息來看,朗文也沒有正式申請我國對甲國的判決進行承認與執行,因此,我國的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訴,正確答案是D.

19.中國豫達公司向甲國來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設備,該設備將安裝在乙國。合同約定有關的糾紛將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轄但未約定合同的準據法。後雙方因履約發生爭議,來科公司在中國法院起訴豫達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我國法院在該案中應推定適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中國法,因豫達公司為設備供應方

B.甲國法,因來科公司為該批設備的買方

C.乙國法,因乙國為該批設備的安裝地

D.《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因該通則確定的規則具有更廣泛的國際性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準據法。

(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

(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九)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託合同,適用受託人住所地法。

(十四)債券的發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十五)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十六)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顯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有更密切聯繫的,適用該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所以本案應該適用成套設備安裝地,即乙國的法律。本題的正確選項是C.

20.關於仲裁裁決的撤銷,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我國法院可根據我國法律撤銷一項外國仲裁裁決

B.我國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範圍

C.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和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相同

D.對法院作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仲裁法》第70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我國於2007年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仲裁的撤銷規定在第258條,而不再是《仲裁法》中規定的第260條第1款。

《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所以本題的正確選項是B.

D項本身説法是正確的,但是與題乾的問題不相符,因此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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