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資料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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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2017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資料精選,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密切留意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資料精選

 國際責任的構成和形式

  一、 國際責任的構成

(一) 歸責原則

1、 傳統國際法採取過錯責任原則

2、 現代國際法傾向於引進和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 國家不當行為的要件

國家不當行為指國家違反國際法義務的行為。

1、 歸因於國家,包括:

(1) 國家機關的行為

(2) 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利的其他實體的行為

(3) 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

(4) 別國或國際組織交與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

(5) 上述可歸因於國家行為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人員的行為,一般也包括他們以此種資格執行職務內事項時的越權或不法行為

(6) 叛亂運動機關的行為

必須是已經和正在組織新國家叛亂運動的行為,被視為新國家的行為;在一國領土上被承認為叛亂運動的機關自身的行為不被視為國家行為。(產生國際責任,但不產生屬於目前所屬國家的國際責任)

(7) 一個行為可歸因於幾個國家時,相關國家對於其各自相關的行為承擔單獨或共同責任

對於某些特定人員,如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外交使節,由於其在對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國的特權與豁免,對於他們在國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為,除非特別説明,國家一般也承擔相關的責任。此外,一般私人或私人團體本身對外國或外國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國家責任,但是該行為如果由於國家的失職造成,或國家對該行為進行縱容,則可能引起國家對本身失職或放縱行為的責任,這也稱為間接責任。

2、 違背國際義務,包括

(1) 國際不法行為指對一般國際義務的違背

(2) 國際罪行對於保護國際社會根本利益至關緊要的義務的違背

 二、 排除不當性的情況

(一) 同意(義務國違背義務是同意國同意的,同意必須是事先的,自願的,明確的,且不違反國際強行法)

(二) 對抗與自衞

(三)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四) 危難或緊急狀態

  三、 國際責任的形式

(一) 終止不當行為

(二) 恢復原狀

(三) 賠償

(四) 道歉

(五) 保證不再重犯

(六) 限制主權

 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展

  一、 國際刑事責任問題(戰爭罪下確立了雙罰原則,將國際法主體擴張至個人)

(一) 雙罰原則

對於從事嚴重違反國際法的國際罪行的國家,在國家承擔國家責任的同時,也追究負有責任國家的領導人的個人刑事責任。

(二) 國際罪行

國際法中的國際罪行一詞,包括兩種含義:

1、 本章所指的國家嚴重違背其國際義務的一種國家不當行為

2、 由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傢俱有普遍管轄權或懲治義務的某些個人犯罪,如劫機、海盜、販毒等,屬個人罪行,不存在國家刑事責任問題,通常由國內法院進行管轄和審判

二、 國際賠償責任問題(國家對其外空行為和核損害應承擔絕對責任)

(一) 國家責任制度

由國家承擔對外國損害的責任。

(二) 雙重責任制度

國家與營運人共同承擔對外國損害的賠償責任。一般是在營運人不足賠償的情況下。

(三) 營運人賠償

無論營運人是國家或私人企業,都由承運人直接承擔有限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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