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卷三備考練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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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三備考練習題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題

案情:國有企業川南商業大樓於1998年擬定改制計劃:將資產評估後作價150萬元出售,其中105萬元出售給管理層人員(共4人),45萬元出售給其餘45名職工,將企業改製為川南百貨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50萬元。該改制計劃於同年12月經有關部門批准實施。原管理層人員宋某認購45萬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認購20萬元,其餘職工各認購1萬元。公司成立後,分別向各認購人簽發了出資證明書。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宋某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某、王某為公司董事,周某任監事會主席兼財務負責人。

2001年,公司召開董事會,決定將註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周某列席了董事會,並表示同意。會後,董事會下發文件稱:本次增資計劃經具有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可以實施。同年4月,公司註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增加部分的註冊資本除少數職工認購了30萬元外,其餘120萬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認購,此次增資進行了工商登記。同年10月,王某與其妻藍某協議離婚,藍某要求王某補償25萬元。王某遂將其所持股權的50%根據協議抵償給藍某,董事會批准了該協議。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偵查。偵查發現: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獲得的股權均是挪用原川南商業大樓的資金購買,且2001年公司增資時,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實際出資,而是以公司新建辦公樓評估後資產作為增資資本,並分別記於個人名下。同時查明,偷税事項未經過股東會討論,而是董事會為了公司利益在徵得周某同意後決定實施的。後法院判決該公司偷税罪成立,判處公司罰金140萬元,宋某等亦分別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問題: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取得的股權是否有效?為什麼?

參考答案:有效。理由:股東出資即取得股權,其出資的資金來源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或者答:(1)股東取得股權僅以出資為條件;(2)根據公司法的資本充實原則,股東出資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資取得的股權因資金來源違法而無效,必然導致出資返還,影響公司資本充實和利害關係人的利益。(3)在股東以非法挪用的資金出資的情況下,除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可以收繳其股權用於償還被挪用資金,但此時只涉及股權轉讓問題,而不是股權無效。均可得分。

參考解析:本題中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挪用了原川南商業大樓的資金,並用此筆資金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出資。雖然資金來源違法,我們認為三人仍取得有效的股權。因為:首先,依照現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關公司的設立條款並咩有對股東的出資的來源作出要求,而是規定只要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在公司成立後就可以獲得股份,可見股東出資取得股份的效力並不與股東如何獲得那筆出資發生聯繫。所以宋某、周某、李某取得的股權有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機構設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為什麼?

參考答案:公司管理機構設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員安排不合法。公司財務負責人不能擔任監事,也不能擔任監事會主席。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5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3.川南公司董事會的增資決議和公司的增資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參考答案:無效。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該抉議應在股東會上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會成員及監事會主席雖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決權,但不能就增資事項作決議,故該決議無效。基於無效決議而實施的增資行為也應歸於無效。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4.藍某可否根據補償協議獲得王某所持股權的50%?為什麼?

參考答案:不能。離婚協議約定的是由王某補償其25萬元現金,王某將股權抵償給藍某的實質是股權的對外轉讓;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對外出讓股權應經過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董事會無權批准股東對外轉讓股權。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5.川南公司因被判處罰金所造成的140萬元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參考答案:應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擔。公司的損失源於公司犯罪被判處的罰金,宋某等人擔任執行董事、監事、經理職務時違法是導致這一損失的直接原因,故該損失應由宋某等4人承擔。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單項選擇題

1.匯票持票人甲公司在匯票到期後即請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該匯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產仍予以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A.乙公司付款後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權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項

C.乙公司付款後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產清算組申報破產債權

D.在持票人請求付款時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產為由而抗辯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根據《票據法》第53條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説明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第54條規定,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所以匯票持票人在匯票到期後即請求承兑人付款的,付款人有依據匯票記載金額付款的義務。因此,乙作為付款人,不能以出票人被宣告破產為由而拒絕付款,也不能在付款後再要求持票人返還所付款項。但乙公司付款後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權,乙付款後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產清算組申報破產債權。因此本題選B是正確的。

2.王某依公司法設立了以其一人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存續期間,王某實施的下列哪一行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A.決定由其本人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公司經理

B.決定公司不設立監事會,僅由其親戚張某擔任公司監事

C.決定用公司資本的一部分投資另一公司,但未作書面記載

D.未召開任何會議,自作主張制定公司經營計劃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62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第16條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所以王某決定用公司資本向另一公司投資應當作書面記載,故本題選C是正確的。王某其他的行為都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3.楊某持有甲有限責任公司10%的股權,該公司未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楊某發現公司執行董事何某(持有該公司90%股權)將公司產品低價出售給其妻開辦的公司,遂書面向公司監事姜某反映。姜某出於私情未予過問。楊某應當如何保護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A.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解除何某的執行董事職務

B.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義對何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D.以自己的名義對何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可知,楊某可以自己的名義對何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所以本題的正確選項是D。

4.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個月時召開股東大會,該次股東大會通過的下列決議中哪項符合法律規定?

A.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隨時轉讓

B.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對外轉讓

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4%用於未來1年內獎勵本公司職工

D.決定與乙公司聯合開發房地產,並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為履行合同的質押擔保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所以A、B兩項中的決議都違反了本條的強制性規定。另根據《公司法》第143條第4款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所以D項中的決議也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公司法》第1款第三項規定,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是合法的,因此本題應選C.

5.江某是一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執行人,欠羅某個人債務7萬元,羅某在交易中又欠合夥企業7萬元。後合夥企業解散。清算中,羅某要求以其對江某的債權抵銷其所欠合夥企業的債務,各合夥人對羅某的這一要求產生了分歧。下列哪種看法是正確的?

A.江某的債務如同合夥企業債務,羅某可以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B.江某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羅某不得以個人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債務

C.若江某可從合夥企業分得7萬元以上的財產,則羅某可以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D.羅某可以抵銷其債務,但江某應分得的財產不足7萬元時,應就差額部分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合夥企業法》第41條規定,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所以本題選B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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