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卷三複習模擬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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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卷三複習模擬試題

  一、單選題

1.春意公司因買賣合同與秋水公司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後,秋水公司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其可以採取的方法是:

A 對於上訴不予受理

B 不開庭審理此案

C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D 告知秋水公司撤回上訴

【答案】:B

【解析】:

[考點] 二審的處理

《民訴意見》第188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逕行判決、裁定:

(1) 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

(2) 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

(3) 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

(4)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第152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由此可見,B項是正確的;C項應當用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53條);AD項沒有法律依據。

2.甲公司將10台價值為20萬元的筆記本電腦存放在乙倉庫,約定存放期為3個月,保管費1萬元。存放3個月後,甲公司因資金週轉困難,要求倉庫允許其先將10台電腦提走,一週內即付清保管費。乙倉庫不同意,並將10台電腦全部扣留。3個月後,該倉庫遭雷擊失火,10台電腦全部燒燬。甲公司無法向用户交貨,經法院判決支付給用户違約金4萬元,甲公司的損失應如何承擔?

A 乙倉庫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間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毀損,乙倉庫不承擔責任,損失應由甲公司自己承擔並應當向乙倉庫支付保管費

B 乙倉庫應賠償甲公司全部10台電腦的損失

C 乙倉庫應賠償甲公司9台電腦的損失以及4萬元間接損失

D 乙倉庫應賠償甲公司9台電腦的損失以及4萬元間接損失中的3.6萬元

【答案】:D

【解析】:

[考點] 可分物的留置、留置物滅失、毀損的風險

依《擔保法》第85條規定,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本案中甲公司欠乙倉庫僅1萬元,乙倉庫留置一台電腦足矣,故乙倉庫留置另外九台電腦的行為顯系不當。可以説,倉庫只有權留置1台電腦,另外9台電腦則無權留置,對於無權佔有的財產發生意外毀損應承擔賠償責任,相應比例的間接損失也應承擔。

3.某市S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經濟糾紛案件時,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 8888.88元,但是在判決書中誤將數字寫成 88888.8元。現在判決書已向雙方當事人送達。S區人民法院應如何糾正這個錯誤?

A 重新制作一份判決書,再次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並收回原判決書

B 製作一份裁定書,説明原判決書中的失誤

C 以決定書形式糾正原判決書的錯誤

D 以通知書的形式告知雙方當事人原判決書中的失誤

【答案】:B

【解析】:

[考點] 裁定適用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七) 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人筆錄。”

《民訴意見》第166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筆誤是指法律文字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依此,B項是正確的。

4.1995年趙清生母死亡,1998年趙清與李某結婚,生女趙芙。2000年趙清留學澳洲,與澳門女子珍妮同居,生一子一女。2001年趙生父續娶張某。2003年趙清回國,無業,與妻李某、女趙芙均由生父和張某供養。 2005年趙與李某離婚,同年又與王某結婚,王某帶來2女(劉珍12歲,劉芳15歲),次年又生一子趙宇。現趙清病故,繼母張某、珍妮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趙芙、王某及劉珍、劉芳、趙宇爭繼趙清的遺產。本案中誰沒有繼承權?

A 李某、珍妮

B 王某、張某

C 趙芙、珍妮所生子、女,趙宇

D 劉珍、劉芳

【答案】:A

【解析】:

[考點] 遺產繼承的順序

《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珍妮與趙清沒有夫妻關係,不是配偶;李某已經與趙清離婚,因而也不享有繼承權。故A項為正確答案。

5.甲將機器設備租賃給乙,乙就該機器設備以甲為被保險人投保了財產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在該合同中:

A 乙應當繳納保險費,在其不能繳納時,由甲繳納

B 投保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但不得解除合同

C 保險標的危險 程度增加,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D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增加,被保險人未按規定履行通知義務,發生任何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C

【解析】:

[考點] 保險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法》第10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注意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投保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被保險人是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的。A項錯誤。

第36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採取安全預防措施。”B項錯誤。

第37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C項正確,而 D項錯誤。

6.某公司向衞生局申辦衞生許可證,衞生局經過審查後應該如何處理?( )

A 衞生局如果不能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可以自主作出決定的期限

B 衞生局如果認為申請符合衞生標準,可以作出口頭許可決定

C 衞生局如果認為申請不符合衞生標準,可以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無須説明理由

D 衞生局如果作出不予頒發衞生許可證的決定,應當告知該公司有權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D

【解析】:

[考點] 行政許可的普通程序制度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制度和特別程序制度。普通程序制度,包括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變更與延續。其中有以下幾類規則須加以重視:第一是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是行政機關在審查申請的過程中,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第三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四是通過舉行聽證進行審查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別程序制度,包括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特別許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和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資格、資質,對重要設備、設施、產品和物品進行的檢驗、檢測和檢疫,確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有關上述制度的特別規定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沒有作出特別規定的,才適用普通程序的規定。

本題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制度,相關法律根據是《行政許可法》第37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和第38條的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因此,ABC項均錯誤。

7.某市發生一起人户殺人案,因案發現場已被嚴重破壞,公安機關一時難以發現案件線索。正在一籌莫展之際,偵查員王某忽然發現案發現場所在樓門前有一個約5歲的小男孩於某一直在玩滾珠珠遊戲。偵查員王某對於某進行詢問後,得知案發當日下午曾有兩名揹着包的男子與該樓一男性住户急匆匆地上樓後,又急匆匆地離去。經查,案發現場確實有除死者之外的另外三人的足跡,且其中一個足跡系該樓一男性住户所留。請問,下列説法中,正確的是( )

A 於某年幼,不能成為本案證人,故於某講述的情況不能作為證人證言

B 於某能夠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故於某講述的情況能夠作為證人證言

C 偵查員王某詢問於某的行為違法

D 於某的講述不能作為證人證言,但可以作為偵破案件的線索

【答案】: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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