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民法模擬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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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民法是規定並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大家跟着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試題內容吧。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民法模擬試題

一、選擇題

1.甲欲購買乙的汽車。經協商,甲同意3天后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並先交1000元給乙,乙出具的收條上寫明為“收到甲訂金1000元。”3天后,甲瞭解到乙故意隱瞞了該車證照不齊的情況,故拒絕簽訂合同。下列哪一個説法是正確的?

A 甲有權要求乙返還2000元並賠償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B 甲有權要求乙返還1000元並賠償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C 甲只能要求乙賠償在磋商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D 甲有權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B

【解析】:

乙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42條所規定的“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的締約過失行為,合同未成立,乙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故要賠償對方甲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至於所收訂金,以主合同成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未成立,當然要退還;但訂金並非定金,無雙倍返還的道理。參見《擔保法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張某於1月租住何某1套房屋,租期1年。半年後何某出國。租期屆滿,何某並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歸來,要求張某立即搬出。下列選項哪個是正確的?

A 雙方沒有續訂合同,租賃關係消滅

B 次年1至3月,雙方存在無償合同關係

C 次年1月起,原合同應視為續訂一年

D 次年1月起,該合同轉變為不定租租賃

【答案】:D

【解析】:

本題的考查點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236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本題中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張某繼續租賃房屋,出租人何某沒有任何表示,所以該租賃合同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應當選擇D項。

請考生注意不定期租賃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1) 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賃期限。

(2) 依據《合同法》第215條的規定,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期限約定為6個月以上,但未採取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又就租賃期限產生爭議的,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 《合同法》第236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3.某手錶廠為紀念千禧年特製紀念手錶兩千只,每隻售價2萬元。其廣告宣傳主要內容為:(1) 紀念表為金錶;(2) 紀念表鑲有進口鑽石。後經證實,該紀念表為鍍金錶;進口鑽石為進口人造鑽石,每粒價格為1元。手錶成本約1000元。為此,購買者與該手錶廠發生糾紛。該糾紛應如何處理?

A 按無效合同處理,理由為欺詐

B 按可撤銷合同處理,理由為欺詐

C 按可撤銷合同處理,理由為重大誤解

D 按有效合同處理

【答案】:B

【解析】:

A項確定理由是欺詐為正確,但是本題中並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不能因此認為欺詐行為無效(《合同法》第52條);C項判斷理由不正確,重大誤解的特徵是兩方都無故意,本題手錶廠顯然是知道虛假情況的。

總之,考生應注意欺詐是一種故意,而重大誤解卻不是。另外還需注意法律對欺詐損害個人利益與欺詐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同規定。

4.甲將其電腦借給乙使用,乙卻將該電腦賣給丙。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於乙、丙之間買賣電腦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確的?

A 無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得變更或撤銷

【答案】:C

【解析】:

根據《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甲以乙的名義轉讓電腦,對外構成一個代理行為,但是沒有乙的授權,因此是無權代理。《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故C項正確。

5.甲向首飾店購買鑽石戒指2枚,標籤標明該鑽石為天然鑽石,買回後即被人告知實為人造鑽石。甲遂多次與首飾店交涉,歷時1年零6個月,未果。現甲欲以欺詐為由訴請法院撤銷該買賣關係,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A 不可以,因已超過行使撤銷權的1年期間

B 可以,因首飾店主觀上存在欺詐故意

C 可以,因未過2年訴訟時效

D 可以,因雙方系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

【答案】:A

【解析】:

本題的考查點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注意除斥期間是法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本案中,首飾店用人造鑽石冒充天然鑽石,是欺詐行為。受欺詐方甲享有撤銷權。《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自其知道受欺詐之日起開始計算,為期1年。甲在超過除斥期間後要求行使撤銷權,不能獲得法院支持。

6.裝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項工程後,將剩餘的木地板、廚衞用具等賣給了物業管理公司乙。但甲營業執照上的核準經營範圍並無銷售木地板、廚衞用具等業務。甲乙的買賣行為法律效力如何?

A 屬於有效法律行為

B 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C 屬於可撤銷民事行為

D 屬於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答案】:A

【解析】:

本題考查超越經營範圍民事行為的效力。依《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超越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原則上並不因為當事人越權而無效,但違反了以下經營範圍而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1) 限制經營的;(2) 特許經營的;(3)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

本案中,裝修公司超越經營範圍銷售木地板、廚衞用具,不違反禁止、限制、特許經營規定,應認定為有效,所以應該選擇A。這反映出《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立法理念。

7.甲去外地做生意,向乙借款5萬元,為表示信用,甲將一套三居室的住房交給乙方居住。雙方言明:利息與房租衝抵,一旦借款返還,乙即退還房屋。乙對甲的房屋享有什麼權利?

A 抵押權

B 質押權

C 承租權

D 借用權

【答案】:C

【解析】:

本題的考查點為租賃合同的定義。

《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注意題幹中“利息與房租衝抵”這句話,借貸合同和租賃合同產生的利息與房租相互抵銷,也即節省利息支出相當於收取租金。

房屋抵押需登記,並且抵押權人無法使用抵押物,而本題中房屋交給乙居住,所以A錯誤;房屋為不動產,無法成為質押的標的,所以B錯誤;根據題意,乙居住房屋是需要支付一定房租的,而借用是無償的,所以D也錯誤。

8.公民甲與房地產開發商乙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乙提出,為少繳納契税建議將部分購房款算作裝修費用,甲未表示反對。後發生糾紛,甲以所付裝修費用遠遠高於裝修標準為由,請求法院對裝修費用予以變更。該裝修費用條款效力應如何認定?

A 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有效

B 顯失公平,可變更

C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

D 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無效

【答案】:C

【解析】:

本題的考查點是合同效力判斷。本案具有合法的形式,是增加裝修費,目的是在於逃税,符合《合同法》第52條第(3)項規定。叉因為逃税是違法行為’,它也符合第52條第(5)項的規定。但從表面上來看,並不能判斷出有逃税行為,所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更合適。

9.甲向乙購進一批玉米,雙方約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為甲代辦託運運往M縣。在運輸過程中,5月3日甲與丙簽訂協議,將這批玉米轉讓給丙,在M縣火車站交貨。5月4日由於遇到山洪暴發,火車在運輸途中出軌,玉米損失。該損失應由誰承擔?

A 甲承擔

B 乙承擔

C 丙承擔

D 甲與丙分擔

【答案】:C

【解析】:

本題的考查點為出賣在途標的物(簡稱在途買賣)的風險責任。

《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所以,從5月3日甲與丙簽訂協議起,在途運輸的玉米,風險由丙承擔。注意本案中甲與丙並無關於標的物風險責任的特別約定。另外,考生還需注意該第144條實際上是《合同法》第142條的一個例外規定,並請考生斟酌本題的出題意圖。

A、D兩項不符合該法第144條的規定,乙已完成向甲交付貨物的義務(約定的交付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乙已經在此完成了託運手續,M縣並不是約定的交付地),故B項也錯誤。

10.在一份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就合同所規定的“意外傷害”條款的含義產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認為其所受傷害應屬於賠付範圍,保險公司則認為投保人所受傷害不屬於賠付範圍,兩種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應當如何解釋條款的含義?

A 按照通常含義進行解釋

B 按照公平原則進行解釋

C 按照法理進行解釋

D 按照對保險公司不利的原則進行解釋

【答案】:D

【解析】:

本題的考查點為格式合同的解釋。

保險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這是解答本題的關鍵。《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在本題中顯然是在通常理解出現兩種解釋的情況下才出現了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兩種理解,因此應當作出對保險公司不利的解釋。選擇D項。

考生注意:對格式條款或者格式合同的解釋,可以採用法律解釋的一般方法,即按照通常含義理解;同時還有其特殊方法,即作出對格式條款制定者不利的解釋。

11.下列協議中哪個適用《合同法》?

A 甲與乙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B 乙與丙簽訂的監護責任協議

C 丙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聯產承包協議

D 丁與戊企業簽訂的.企業承包協議

【答案】:D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合同的含義。根據《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屬於合同,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歸合同法調整,因此選項A、B錯誤。至於選項C,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政策的安排,雙方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類似於一個行政指導合同,有興趣者可以參考《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的相關規定。

12.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蘋果購銷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20萬公斤蘋果,貨款為40萬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萬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6萬元。甲因將蘋果賣與丙而無法向乙交付蘋果,乙提出的如下訴訟請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又能獲得法院支持的訴訟請求是什麼?

A 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8萬元

B 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8萬元,同時請求甲支付違約金6萬元

C 請求甲支付違約金6萬元,同時請求返還支付的定金4萬元

D 請求甲支付違約金6萬元

【答案】:C

【解析】:

本題的考查點為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支付定金時的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如適用定金罰則,乙可以得到4萬元×2=8萬元(其中4萬元是乙先向甲支付的);如適用約定違約金,乙可以得到6萬元。表面上來看,乙適用定金罰則得到的金額高於適用違約金,但定金罰則中的4萬元是乙先行支付的,所以從最大限度保護乙的利益出發,則是選擇違約金6萬元。同時定金4萬元由甲原價返還給乙。

二、案例分析

甲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乙,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年5萬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該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後的第二年,乙為了經營酒店,經甲同意,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共花費6萬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車撞到該房屋,致使其臨街的玻璃牆毀損,肇事司機駕車逃逸,乙要求甲維修,甲拒絕,乙便自行花費1萬元予以維修。現甲、乙發生糾紛,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見不一。請回答以下列問題:

問題:

1.該租賃合同的性質如何?

A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B 附延緩條件的合同

C 附始期的合同

D 附終期的合同

【答案】:D

【解析】:

雙方約定“乙可以一直承租該房屋,直至乙去世”,表明這是一個附期限的合同。始期與終期的區別在於期限到來之時是合同發生效力還是效力終止。本題中是期限到來效力終止,因此是附終期的合同。

這裏補充一個理論知識:在實務中,同一件事實,究竟應認定為期限,還是應認定為條件,須基於必成事實抑或偶成事實。在長期的司法實務和學説理論中,積澱了不少區分方法:(1) 條件是不確定的偶然性事實,期限是確定的必然性事實。①時期確定,到來不確定,為條件。②時期不確定,到來也不確定,為條件。(2) 條件之事實成就與否是不確定的,期限是肯定會到來的。①時期確定,事實的發生也確定,是期限。②時期不確定,到來確定,為期限。

2.對於乙對房屋的裝修費用,若甲乙達不成協商一致,應如何處理?

A 由乙無條件拆除,費用由乙自理

B 裝修物歸甲所有,且甲無須支付費用

C 裝修物歸甲所有,且甲應當支付全部裝修費用

D 若裝修物可以拆除則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價後歸甲所有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則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由此條即可得出答案。

3.對於乙對玻璃牆的維修及其費用應如何處理?

A 由甲承擔維修費用

B 由乙承擔維修費用

C 由甲乙分擔維修費用

D 由甲承擔大部分維修費用,乙承擔小部分維修費用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題中,玻璃牆受損害的直接原因是肇事司機引起的,甲、乙雙方都沒有過錯,但由於肇事司機逃逸,因此該損失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的義務。

《合同法》第221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由此可見A項是正確答案。

4.若本案中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甲、乙雙方又無法就租賃期限協議補充,下列關於合同解除的何種説法是正確的?

A 甲無權隨時解除合同

B 甲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 乙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D 若合同解除,乙仍應支付解除之前實際租賃期限的租金

【答案】:B,C,D

【解析】:

《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由此可見,B、C項是正確的答案,同時A項是錯誤的。

《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見,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重要義務,合同解除並不影響租金的支付,乙方仍然需要按照其實際租賃房屋的期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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