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試真題及答案(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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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定項選擇題)

2013年司法考試真題及答案(彙編)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關於國家機關組織和職權,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B.國務院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C.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構

D.地方各級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檢察院負責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一》真題第90題

【正確答案】 BD

【解析】

根據《憲法》第62、67、99條,選項A錯誤, 憲法解釋的主體應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第68條,設立派出機關的主體是省和自治區,沒有直轄市,法律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可設立的是派出機關而不是選項C所表述的“派出機構”,C錯誤。

【注意】憲法的制定、修改、解釋和監督憲法的實施,這四項行為的主體是不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修改憲法的唯一合法主體,憲法解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專屬職權,但是,監督憲法的.實施並不是一項專屬權力。

  二、(不定項選擇題)

丁離開現場後,找到無業人員王某,要其假冒飆車者去公安機關投案。(事實五)

關於事實五的定性,下列選項錯誤的是:

A.丁指使王某作偽證,構成妨害作證罪的教唆犯

B.丁構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C.丁的教唆行為屬於教唆未遂,應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責任

D.對丁的妨害作證行為與包庇行為應從一重罪處罰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二》真題第90題

【正確答案】ABCD

【解析】

根據《刑法》第307條的規定,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事實五中,丁某指示王某作偽證,屬於妨害作證罪的實行犯。AC項錯誤。根據《刑法》第310條的規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行為人包庇自己的行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構成包庇罪。BD項錯誤。

  三、(不定項選擇題)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乙公司簽訂了《協議一》,約定甲公司將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用於抵償其欠乙公司的2000萬元債務,並約定了仲裁條款。但甲公司未依約將該用地使用權過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將之抵押給不知情的銀行以獲貸款,辦理了抵押登記。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協議二》,約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萬元債務由丙公司承擔,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為該筆債務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期間。曾為該5000萬元負債提供房產抵押擔保的李某對《協議二》並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債權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喪失償債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為丙公司的股東(非發起人),對丙公司出資不實,尚有3000萬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又怠於向甲公司主張權利。

根據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萬元代位權訴訟,甲公司認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權之訴的下列抗辯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A.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債務是過户建設用地使用權,而非金錢債務

B.《協議一》有仲裁條款

C.乙公司多次發函給甲公司要求清償債務

D.《協議一》的2000萬元數額低於乙公司出資不實的3000萬元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三》真題第90題

【正確答案】ABCD

【解析】

甲、乙雖達成代物清償協議,但並未實際履行,故甲、乙代物清償協議未生效,甲對乙仍負有支付2000萬元的金錢債務,A項的抗辯不能成立。

仲裁協議具有相對性,僅能排除協議當事人甲、乙的起訴行為,不能排除協議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訴的方式行使代位權,B項的抗辯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13條規定,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C項中的抗辯不能成立。

《合同法解釋(一)》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儘管乙公司對丁公司的債務為3000萬元,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債務為2000萬元,丁公司對甲公司行使代位權主張3000萬元的數額,對於超過的1000萬元,甲公司可提出有效的抗辯,但是總體而言,甲公司以數額為事由是不能抗辯丁公司行使代位權的,故D選項中的抗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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