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規劃師基礎知識考試重點: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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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税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應繳税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理財規劃師基礎知識考試重點:契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理財規劃師基礎知識考試重點:契税

 契税

我國契税暫行條例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契税。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②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

③房屋買賣;

④房屋贈與;

⑤房屋交換。

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契税税率為3%~5%。

契税的適用税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契税的計税依據:

國有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②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手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契税:

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

②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③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

④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税的項目

經批准減徵、免徵契税的納税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規定的減徵、免徵契税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的税款。

契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契税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

納税人辦理納税事宜後.契税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税人開具契税完税憑證。

納税人應當持契税完税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契税徵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税務機關。具體徵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税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税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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