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輔導:證券與保險法律制度
證券法是以規範證券發行、交易和監管等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輔導:證券與保險法律制度,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證券與保險法律制度
一、證券法
1.證券法及基本原則
證券法是以規範證券發行、交易和監管等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證券法》貫徹“三公”原則,即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此外,《證券法》還規定了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以及合法原則等。其中,三公原則是《證券法》的最基本原則。
2.證券發行
(1)證券發行方式
第一,公開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②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第二,非公開發行,也稱私募發行是指採用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的對象發行的行為。《證券法》第10條第3款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證券發行管理制度
證券發行管理制度主要有3種:審批制、核准制和註冊制。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註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註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制度。
(3)發行保薦
保薦人制度是指是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並承擔風險防範責任的一種制度。
(4)證券承銷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為了發行人的利益向投資者銷售、促成銷售或者代為銷售擬發行證券的行為。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承銷業務有代銷和包銷兩種。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證券交易
(1)交易條件
①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
②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③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2)交易方式
①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
②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③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4.證券上市
(1)股票上市
第一,上市條件。
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 000萬元。
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④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⑤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暫停上市。
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④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終止上市。
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③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債券上市
第一,上市條件。
①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②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 000萬元;
③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二,暫停上市。
①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②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③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④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⑤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第三,終止上市。
公司有暫停上市條件中①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上述②③⑤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二、保險法
1.保險法概述
(1)保險的概念和分類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保險可以進行多種分類。
①按照保險的實施方式——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
②按照保險對象的不同——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③按照保險實施範圍的不同——社會保險和普通保險
④按照保險承擔的責任次序——原保險和再保險
(2)保險法
保險法是調整保險活動中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之間法律關係的分類規範的總稱。
2.保險合同
(1)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2)保險合同的主體
①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的雙方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即保險人和投保人。
②關係人。與保險合同發生間接關係的是保險合同的關係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3.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4.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制度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佣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