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考試《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複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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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基礎科目為 證券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 證券投資分析、證券投資基金。單科考試時間為120分鐘。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證券從業考試《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複習筆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證券從業考試《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複習筆記

證券從業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筆記一 第一章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第一節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效力層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四個層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個層次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制定並頒佈的法律;第二個層次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並頒佈的行政法規;第三個層次是指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範文件;第四個層次是指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組織制定的行業自律規則。中國證券市場形成和發展的20年中,大量相關法律法規相繼出台,對證券市場的規範和有序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現行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

現行的證券市場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法律也與資本市場有着密切的聯繫。

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其法律效力次於法律和行政法規。其具體包括《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證券從業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筆記二 證券市場自律性組織及其職責

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包括:對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管理;對會員進行管理;對上市公司進行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體現在保護行業共同利益、促進行業共同發展方面,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依法履行以下職能:證券賬户、結算賬户的設立和管理;證券的存管和過户;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受發行人委託派發證券權益;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諮詢和培訓服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如為證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務等。

證券從業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筆記三 公司法

公司的種類

有限責任公司也稱“有限公司”,是指由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稱“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資產分成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據協議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個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

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管轄該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總機構。

分公司是指業務、資金、人事等各方面受總公司管轄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由總公司承擔法律後果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有時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凡是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登記與批准設立的公司,均為中國公司,是中國法人;反之均為國外公司。

證券從業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筆記四 公司的法人財產權

公司的法人財產權指的是公司必須具備必要的財產。一定的財產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公司作為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必須有其可控制與支配的財產,以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的財產一般被稱為公司資產,包括:動產、不動產;貨幣組成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個人財產相分離,這是公司財產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公司區別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重要標誌,是公司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進而取得法人資格的基礎,也是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依據。

證券從業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筆記五 公司的經營原則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體現的基本原則包括:合法經營原則;自主經營原則;自負盈虧原則;依法接受國家宏觀調控原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原則。

證券從業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筆記六 公司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也可以採用發起設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

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複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所以,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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