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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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哺乳期內能離婚嗎,獲得哺乳期離婚賠償的條件

離婚相關法律知識

一、女方在哺乳期內能離婚嗎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一條是對男方離婚自由權的限制,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及中止妊娠後的身體和心理狀況,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我們發現,很多女性在此期間,由於身體原因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

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另外,如果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此種情況是大多數訴訟離婚的人都會遇到的,其實很多夫婦在離婚並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些人是在一時衝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此後要給雙方一個冷靜期,使雙方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冷靜期,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二、獲得哺乳期離婚賠償的條件

哺乳期離婚賠償是女方在哺乳期,也就是指女性生產後至其孩子滿週歲期間,所期望獲得一種賠償。但不是所有在哺乳期進行離婚的女性都可以獲得這一賠償,那麼想要獲得哺乳期離婚賠償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呢?當事人中的男性一方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女方在哺乳期離婚可以獲得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也就是説,如果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提出離婚,如果沒有上述四種情形,是不能要求賠償的,當然,哺乳期內,為了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男方也是不得提出離婚要求的。

離婚轉移家庭動產怎麼辦,離婚轉移銀行存款怎麼辦

一、離婚轉移家庭動產怎麼辦

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因為處於“冷戰”或“交火”期,面臨離婚困擾的雙方很難象正常夫妻一樣在家裏相處。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選擇了分居,即使由於條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個“旅館”,或成為了一個發泄憤怒的地方。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會趁另一方不備時,將家裏值錢的東西,諸如冰箱、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孃家”或他處,或矢口否認有某些共有財產。

1、注意收集和保管傢俱、電器的購買發票;

2、如果預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轉移隱匿的可能,請二位朋友到家裏,用攝像機將家電拍攝後,請朋友作證詞,在家庭財產清單上簽字。

3、發現家電被轉移後,立即報警,加強法院採信力度。

二、離婚轉移銀行存款怎麼辦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並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取會留有流向痕跡),口頭上聲稱該款已用於生活日常開支,實際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處理方式: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户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於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

1、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消耗數額,以及取款的動機。

2、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

3、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

4、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

離婚時對方隱匿財產怎麼辦,如何防止離婚轉移財產

一、離婚時對方隱匿財產怎麼辦

一旦對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很多當事人擔心對方開始隱匿家庭共同財產,其實這個擔心並不是多餘的,幾乎60%以上的案件都會涉及到一方涉嫌隱匿財產的情況。因此,防止對方隱匿財產,應當提前準備。因為隱匿財產是我國法律不允許的行為。

比如,在起訴前,就將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收集好,或請朋友做見證證言,兼採用影像取證技術。另外,對於銀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法院調查或律師出具調查令調查,一旦查出財產下落,可以視情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等。

二、如何防止離婚轉移財產

夫妻關係融洽時,誰也不會想到離婚。一旦風雲突變,離婚大戰在即,夫妻關係變得緊張時,雙方難免都會在心中打起小算盤。其首要念頭就是想着如何轉移財產,如何為離婚訴訟做準備。

偽造債務是最“高明”的轉移夫妻財產的方式之一,而且這些所謂的債務往往都是由法院判決來確認。因此,收集證據成為離婚訴訟的關鍵因素。經常一方在打離婚官司,而另一方的親友或者其他人將離婚夫妻一塊告到法院,説是欠了他(她)的債務,要求用房產之類的財產來抵債,甚至先離婚官司一步,將爭訟的房產予以查封。那麼,如何防止離婚一方惡意轉移財產、製造外債,並使自己在離婚訴訟中處於優勢地位呢?

1、財產公證或協議;

2、不要把財權交給一個人;

3、夫妻對存款設聯名賬户;

4、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遭受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證據蒐集

1,審理案件的法官對家庭暴力的觀點,造成其不支持受害者的訴訟請求

有些法官認為:家庭暴力應當是一個連續性的行為,或者説是一個不斷的行為過程,僅僅有一次或者幾次的大罵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在實踐中持有這種觀點的法官還不在少數!至於這樣的觀點是否正確,再次本人不好評論,但至少在這樣的'觀點下,造成了受害者不能得到賠償的現實!!

2,缺少家庭暴力的相關證據

這種原因造成不能獲取賠償的情形最為普遍,由於家醜不可外揚的封建思想的束縛,很多受害者不願意讓外人知道了解自己的痛苦,在外還要故意裝成生活很美滿的樣子,結果真到了需要證據的時候就傻眼了。

3,當事人的軟弱造成難以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軟弱是家庭暴力的滋生的催化劑,在受害人受到侵害時,不敢大膽的尋求法律的保護,結果造成了侵害人不斷的升級,一旦到了法院,也只是簡單的哭訴一下,而不敢大膽的主張權利,結果當然可想而知了。

4,警察的不作為給家庭暴力賠償造成了消極的影響

當有些受害人實在受不了家庭暴力而不得不打110報警,本希望警察來了能夠給施暴者一個教訓,或者將此次事件詳細地記錄在案,從而留下證據。但是卻往往適得其反,警察常常以這是你們的家務事為由,對此次事件不做認真的處理!!!受害人只能哀歎一聲,等待着更為殘酷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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