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訴訟法之判定夫妻感情破裂標準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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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法院能否判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

關於離婚訴訟法之判定夫妻感情破裂標準的法律知識

案情簡介

張某與黃某婚後因家庭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經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張某起訴法院要求與黃某離婚。為被告黃某代理。

辦案思路及心得

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被告不想離婚,應從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請求法院不予着離。《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婦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準予或不準離婚的判斷標準。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法律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民訴法》117條7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裁判結果

法院以張某離婚的理由不充分,考慮張某與黃某第一次起訴離婚,黃某不同意離婚,願意和好,張某應珍惜多年來夫妻之間建立的感情,給黃某一次機會。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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