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專項調研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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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個人的文明素養不斷提升,報告對我們來説並不陌生,報告具有成文事後性的特點。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報告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我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專項調研報告範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我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專項調研報告範文

婦女不僅佔農村社會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為xx市農業生產的主要從事者和構建和諧社會的主力軍。維護農村婦女權益不僅是貫徹黨的農村政策,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內容,而且關係到調動她們投入建設美好鄉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積極性,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平安與和諧。從2017年7月12日-8月30日,xx市村規民約修訂工作調研組在全面普查的基礎上,通過走訪、座談、問卷、查閲資料等多種形式開展以維護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的專題調研,全面瞭解xx市以維護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形成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維護婦女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為xx市重返第一方陣凝聚人心、匯聚力量。

一、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情況

xx市下轄924個行政村,其中制訂村規民約的佔74.3%。在所有制訂村規民約的村中,2000年以後制訂的佔93.2%,其中2010年以後制訂村規民約的佔49%。制訂村規民約的部分村根據形勢需要進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6年以來結合美好鄉村建設而進行,增添內容主要為環境衞生方面。93.8%的村近年來沒有對村規民約中婦女權益相關條款和內容進行修訂。未制訂村規民約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規民約,但因村委會換屆、保管不當等原因,現在失去了村規民約。

通過調查瞭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規民約涉及的內容和條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條,多的幾十條。少數村內容簡單,只是針對某一個方面,比如針對消防而制定的村規民約,大部分村規民約內容覆蓋社會治安、鄉風民俗、鄰里關係、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衞生、計劃生育等方面,其內容體現了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無侵犯婦女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有的還細化為夫妻共同承擔家務、共同承擔計劃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財產、禁止性別歧視、反對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女嬰等條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中沒有歧視婦女的條款。

調查中,91.2%的人覺得現有的《村規民約》執行得挺好。村規民約作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行為規範,是村民自身的創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達機制,體現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規民約還在美好鄉村建設中發揮了規範傳統倫理道德、促進鄰里和睦、推進移風易俗、加快科技生產、解決農村一般性糾紛等積極作用。調研中,大多數接受調查的村幹部表示隨着年輕一代村民學歷和文化素質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夠看懂並較好的執行村規民約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顯減少了、崇尚科學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規民約在潛移默化中規範了村民的行為,改變了他們的生活觀念。村規民約中倡導的行為逐漸成為村民的行為規範,村規民約中禁止的事項成為村民逐漸摒棄的行為。在制定和執行村規民約過程中,政府有關部門及村委會都非常重視利用村規民約解決家庭問題。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義嚴重,且對其有暴力傾向,村規民約制定後,通過對其進行宣傳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識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並不再施暴,因為村規民約中有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對男尊女卑。

二、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存在的問題

調查中,100%的村幹部認為村裏的村規民約沒有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的條款,96.5%的人認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樣的福利待遇,並且完全平等。村規民約在維護婦女權益問題上能夠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證婦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較好地維護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但從調查結果綜合來看,村幹部理解的男女平等侷限在見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和文件資料上都沒有明顯性別歧視的內容,實踐卻並非完全如此。

1.維護婦女權益的內容薄弱

從各村制訂村規民約的具體內容上看,涉及維護婦女權益的內容相對單薄,僅體現在婚姻家庭領域男女平等和計劃生育方面,相當一部分村沒有在村規民約裏對婦女權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區下轄21個行政村,制訂村規民約的有19個村,其中15個村(佔比71%)的村規民約對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還有一個村村規民約內容共18條,在第六條提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另有6村(佔比29%)無任何關於婦女維權方面的內容。禹會區有行政村63個,制訂村規民約的有50個村。其中23個村(佔比46%)的村規民約都在第七條提到“樹立生男生女都一樣、女兒也是傳後人的婚育新概念”,5個村(佔比10%)提到“男女平等”,4個村(佔比8%)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1個村除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外,還對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規定。17個村(佔比34%)的村規民約在6-10條左右,無涉及婦女權益的內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中很少有體現婦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遷補償、繼承、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權益保護的內容,這些缺失內容恰恰是農村婦女權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婦女土地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農村女性出生後,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給土地,一般都能享受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利,而在結婚後户口遷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遷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調查中70%村都實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後,必須將户口遷到本村才能獲得本村村民資格並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慮户口是否遷出,本村婦女嫁到外村後,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經營權、徵地補償款分配、村集體經濟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將被收回;17.5%的村實行沒有遷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徵地拆遷時,不享受本村拆遷補償款分配。由於農村實行“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絕大多數村都不用預留機動地給新增人口分地,村裏也沒有新開墾地或村民自願交回的承包地,農村婦女結婚後在新居住地就很難取得承包地,同時也無法帶走在孃家時分得的承包地,從而喪失了土地承包權。即使孃家所在村集體不收回其承包地,由於土地承包系以家庭為單位,無法對其進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孃家人繼續耕種。

同樣,農村婦女一旦離婚便將户口遷至孃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為村機動地,或由離異的丈夫家庭繼續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後,其前夫所在村集體便會以前妻和後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為由,收回離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於一般財物,無法遷移轉走。農村婦女在離婚過程中,很少有人對土地權益進行爭取,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也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執行。有些喪偶婦女平常與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斷,喪偶後即失去了在婆家繼續生活和居住的條件,土地權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一方面直接影響到子女,一方面導致與之相關的財產權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紅、徵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入的分配權等無法實現。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等幾類羣體往往因婚姻的變化而喪失土地承包權及相應其他權益,是土地權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羣體。這部分內容在村規民約中很少提及到,這説明文字公示的村規民約沒有明顯違背男女平等精神,但違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損害婦女基本權益的村規民約不一定有文字記錄,卻在實踐中長期沿襲執行。

3.婦女生殖健康權利易被忽視

儘管法律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是男女雙方的事,男女雙方都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的義務,但農村地區卻普遍缺乏相關的科學知識,同時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對男扎存在誤解,認為男扎對男人身體傷害大,一旦男扎以後就無法做重活;如果採取結紮的措施來避孕節育,無論男女身體一定會受影響,首先應作犧牲的是女人,避孕節育首先應該是“女人們的'事”,導致許多農村婦女不顧身體狀況被迫採取輸卵管結紮、上環等避孕節育措施,嚴重損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權利。調查中瞭解到因女同志身體原因不宜採取避孕節育措施而被動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發現有主動男扎現象,其實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簡單,對於身體的影響較小,以後要想再生,復通機率比女的大。

4.留守婦女婚姻家庭問題隱患多

隨着農民工大量湧入城市,農村“留守婦女”羣體逐漸壯大,她們忍受着與丈夫長年兩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畝三分地,贍養老人,照顧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擔。首先出於農村實際生活的需要,在農業生產的種、收、管理等環節中產生的繁重的體力勞動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況下都需要她們自己來承擔。其次由於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騙色劫財以後也不敢伸張,部分婦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況下不敢主張自己的權益。再次由於丈夫外出務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缺乏思想溝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遠。尤其對於年輕婦女來説,性壓抑已經成了她們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們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樣面臨兩地分居帶來的一系列情感問題,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現問題。一些婦女在遭受婚姻危機後,往往得不到公正適當的處理,致使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原因

1.對村規民約的重視程度不夠

調查中從村規民約的具體內容上看,多村內容完全相同,脱離本村實際,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由於xx市村級集體經濟相對薄弱,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滯後,村民利益衝突少,部分村民對於村規民約漠不關心。加之,村裏大部分青壯年長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觀原因,造成了關注村規民約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會制定(佔比1.7%),無論是全體村民參與制定(佔比10.7%),或是全體村民代表參與制定(佔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參與制定(佔比17.2%),還是村委會制定後徵求村民意見後通過的(佔比29.6%),調查顯示村規民約的制訂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會和村民由於缺乏足夠的重視和經驗,在上級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區下轄21個行政村,制訂村規民約的有20個村,大部分村規民約內容與格式雷同,其中19個村(佔比95%)的村規民約互相照搬照套;禹會區轄區有行政村共63個,制訂村規民約的有50個村,其中32個村(佔比64%)的村規民約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層幹羣觀念滯後,法律意識不強

通過統計顯示,接受問卷調查的村幹部高中以下學歷佔85%。農村基層幹部大多學歷低,法律知識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識淡薄。村幹部和村民遇事,喜歡用傳統習慣的方法解決問題,很少用法律手段解決。在制訂村規民約時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農村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不夠廣泛深入,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力度不夠,採取的宣傳手段單一,沒有有效利用報紙、廣播、牆報和文藝巡演等羣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來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廣大人民羣眾思想沒有達成共識,沒有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對人們思想的束縛,男女平等寫在紙上,貼在牆上,但是沒有入腦入心。無論是真正由村民決議的還是由領導包辦的“村規民約”中的傳統文化糟粕往往揮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封建思想在農村具有深厚的影響,併成為利用村規民約損害弱勢婦女合法土地權益的思想基礎,導致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農村婦女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觀念淡薄,法律知識匱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還認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積極爭取,很少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男女平等權利。

3.農村婦女參政議政能力有待提高

當前農村,女性參政的比例偏低,參政議政意識差,婦女進入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等農村權力機構的意識不強。xx市目前現任村委會主任中,女性正職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參政的比例低,參政意識弱,導致在農村事務的決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婦女利益訴求的渠道不夠暢通,保證不了農村婦女在農村事項決策中的參與權,弱勢婦女的權益更難以得到維護。相對於其他村民,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等幾類羣體處於弱勢,村裏的男性和媳婦是一個更大的利益集團,如果要給弱勢婦女羣體分配土地權益,就必然會影響到他們的既得利益,於是在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制定相關村規民約時,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勢婦女代表更低。由於村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侷限性,村規民約往往反映的不是全體村民,而是一個利益集團的利益,婦女特別是弱勢婦女的呼聲難以得到反映,導致弱勢婦女不能平等享受權利。

4.相關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對於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的保護,各類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些規定,對結婚、離婚和喪偶的女性而言,無疑具有保障意義。從調查的情況看,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內容還比較籠統,在實施過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許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沒有歧視婦女權利,但因沒有充分考慮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係和婚姻關係的流動性,使法律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給農村婦女帶來不利。在實際生活中,這些法律規範並未得到充分貫徹實施。當女性婚姻狀態發生變化時,原居住地的發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獲得承包地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應有承包地為由拒絕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無法承包土地。

5.對違法行為缺乏必要的制約和監督

從收集上來的村規民約看,除了少數幾個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外,絕大多數村規民約沒有明確違約責任。遇到村民不執行或違反“村規民約”時,村級組織用教育、規勸和道德譴責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沒有手段,對村民作用有限。

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應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而村民會議的表決原則是“多數決”原則。調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離婚、喪偶等婦女羣體有關權益的決定,是通過村民代表會研究決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驅使和地少人多的情況下,少數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證。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規民約需報鎮人民政府備案。這本身就是一個監督機制,而實際中,有些村目前還沒有對村規民約進行備案,鄉鎮幹部對村規民約制定實施情況還不完全掌握,無法對其進行監督。有些村對村規民約的宣傳不到位,村規民約只不過是應付檢查或做給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瞭解其內容,根本就沒有發揮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規民約流於形式,成為擺設。

當女性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了“應當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侵權方應承擔民事責任。然而,由於農村女性不善於甚至不習慣用法律武器來維權,加之女性對男性主導地位的習慣和認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權益的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與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權益的違法行為成為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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