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交通費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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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機關事業單位交通費補貼辦法

xx-xx中心作為全省xx-xxx系統的主管部門,擔負着十分重要的技術服務工作,管理任務非常繁重。中心僅有的5台車輛基本上長期在各市州基層單位運行,市內辦公主要依靠乘坐出租車和公交車。特別是去年上級主管部門搬遷到郊外後,中心離總部的交通成了老大難問題,經常不得不徵用職工的私人車輛為單位服務。為了確保中心安全值班、技術故障緊急排除的上下班交通問題,經中心黨委研究決定,對職工日常辦公所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給予適當補貼,以此緩解車輛安排壓力。

為加強交通費的管理,簡化報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正式在編員工,計劃外用工和借調到中心服務的人員。

三、補貼標準

凡屬本辦法適用範圍內人員,依據不同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按自備車或乘坐市內公共交通車情況,分別執行以下交通費補貼標準:

(一)中心正職:1、自備車 元,2、市內公共交通 元;

(二)中心副職:1、自備車 元,2、市內公共交通 元;

(三)部門正職:1、自備車 元,2、市內公共交通 元;

(四)部門正職:1、自備車 元,2、市內公共交通 元;

(五)一般職工:市內公共交通 元;

(六)計劃外用工和借調人員:市內公共交通 元;

(七)二線處級、高級職稱:市內公共交通 元;

(八)二線科級、中級職稱:市內公共交通 元;

(九)二線其它人員:市內公共交通 元;

四、相關規定

(一)已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交通補貼的職工,當職位變動後,其補貼標準自職位變動次月起執行變動後職位對應的交通補貼標準。

(二)對自備車輛的相關規定

1、自備車由所屬職工自行駕駛,並自行辦理車輛年審、保險、路橋等手續及相應費用繳納,但須滿足單位重要工作和應急事務需要。

2、自備車由所屬職工工自行駕駛時發生的交通違章、交通事故、車輛被盜等事件,由自己獨立承擔其經濟法律責任

3、自備車所產生的燃料、修理等一切費用用職工本人負擔,中心不予報銷。

(五)享受交通補貼的職工,日常外出到市內工作(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況外),中心原則上不再派車,確因工作需要公司派車的,車輛管理部門需嚴格把關,並報主管領導同意。

(六)本辦法執行後,已享受交通補貼的員工:

1、每月遲到早退一次上,扣發當月10交通費;每月遲到5天以上(含5天),扣發當月全部交通費。

2、曠工1天的扣發當月的交通補貼費用;全年累計曠工2天的扣發2個月的交通補貼費用,累計曠工3天以上(包括3天)取消

該員工的交通補貼享受政策。

五、本辦法從2012年10月1日起試行。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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