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0篇)

來源:文萃谷 2.33W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藴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店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店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店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為加強商店消防安全工作,明確消防安全職責,規範消防安全工作行為,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商店正常營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

2.商店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責任人為商店工商註冊經營者。

3.商店營業人員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學習,目的是要加強有關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充分認識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掌握相關消防知識,做到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學習內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規、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單位配備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組織、引導顧客疏散的知識和技能等。商店負責人每月要進行一次消防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4.商店內張貼各種消防標誌,設置消防安全出口和報警系統,配備完備的消防器材與設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撲滅初起火災和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5.商店內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必須按消防管理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放置,並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6.商店內所有開關統一管理,每日的照明開關等,統一由專人負責,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燈管、燈泡、保險絲等,如需要,必須由工程人員、電工進行操作,所有臨時電線都必須在現場有明確記錄,並在限期內改裝。

7.銷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髮膠、賽璐珞等,只能適量存放,便於通風,發現泄漏、揮發或溢出的現象要立即採取措施。

8.超市內所有區域,包括銷售區域、倉庫、等全部禁止吸煙、動用明火,貨架商品存放要與照明燈、整流器、射燈、裝飾燈、火警報警器、消防噴淋頭、監視頭保持一定間隔(消防規定垂直距離不少於50cm)。

9.營業及工作結束後,要進行電源關閉檢查,保證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閉的開關處於關閉狀態。尤其是櫃枱、陳列櫃的射燈、廣告燈,工作結束後必須關閉,以防温度過高引起火災。

店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為了確保小區消防安全,共同維護商户的利益及有效消除火險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小區消防管理規定》的相關條例,特定本管理規定:

1.實行商鋪防火責任制,建立以商鋪使用者為本商鋪的防火責人,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小區消防管理規定》等消防法規和條款,並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

2.任何營業商鋪、店主應自覺遵守消防規定,服從物業管理公司規定配備必需的消防設備器材(必須嚴格按30平方米營業面積配備不少於4公斤的二氧化碳滅火器),並放置於易於取用的固定位置。

3.定期對自身經營商鋪內部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同時主動配合有關消防監督機關和物業管理公司對本商鋪消防工作的檢查、監督,相關部門發出整改通知後應及時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4.禁止任何商鋪經營存在“三合一”(經營、住人、煮食)消防違規現象。

5.為顧及個人及公共安全,切勿在經營單位內經營和貯存易燃易爆物品。對於儲存可燃物品的庫存房,應制訂相應的防火措施,並指定專人管理。

6.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器,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

7.經營商鋪時消防區及公共走道和出口,必經保持通暢通無阻,任何經營單位或個人不得佔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或堆放其它雜物。

店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3

防火為各商户最重要的責任,如果防火措施做得不好,小火可能蔓延繼而威脅整個商場。

敬請每天檢查貴商鋪內的地方(如貨櫃周圍、試衣間、貨倉等),杜絕一切火隱患,以預防火警發生,除了處理緊急事故的程序外,請為僱員提供有關防火措施的訓練:

一.於商鋪配備所需的滅火筒(滅火筒應懸掛於容易取到的地方)及定期安排防火檢查;

二.嚴格吸煙管理。商鋪貨倉內必須嚴禁吸煙並於顯眼處放置“禁止吸煙”之標誌;

三.於貨倉的口的標誌,並經常出口暢通;

四.所有貨品應放置於距花灑頭下最少半米的地方;切勿懸掛任何物件於天花及花灑頭下;保持花灑控制閥的位置沒有阻礙;

五.請勿於商鋪內煮食或使用大功率電器,以免超負荷;

六.確保所有電掣及電插頭性能良好。請採用雙朔阻燃的接駁電線與符合消防安全之插頭;

七.請勿在商鋪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如確須儲存,必須事先報告管理處,取得管理處的書面批准後,方允許存放,並指定專人進行防火管理;

八.利用有蓋金屬器皿盛載被清掃的廢物,切勿隨便放置於一般無蓋的廢紙簍或垃圾箱內,每天清理商鋪內的廢物、垃圾等。

九.午膳或離開商鋪前,關閉所有不必要的電器或拔掉插頭;

十.切記在離開商鋪時弄熄所有煙蒂;

十一.保持走火通道及消防升降機大堂時常暢通無阻;

十二.如發現有承建商或清潔工人在貴商鋪附近堆積廢物或垃圾,尤其是阻塞走火通道及升降機大堂,請即通知管理中心;

十三.商鋪內不準員工留宿;

店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為了確保本單位幹部職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提高滅火技術水平和應急疏散技能,在緊急情況下,能快速處置初期火災事故,及時有效地撲滅火災,迅速疏散人員減少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障人員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機構

成立青白江區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滅火和應急疏散管理領導小組。局黨組書記、局長程福中任組長,紀檢組長羅驥任副組長,局辦公室和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

二、報警程序和接警處置程序

(一)無論任何部門(人員)發現火災應立即通知單位保衞人員和“119”公安消防隊;

(二)報警時講清楚以下幾個內容:

1.報警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單位、聯繫電話;

2.失火的準確地理位置;

3.能夠了解失火的情況,如起火時間、燃燒特徵、火勢大小、有無被困人員、有無重要物品、失火周圍有何重要建築、行車路線、消防車和消防隊員如何方便地進入或接近火災現場等等。

4.耐心回答“119”接警人員的詢問;

5.打完電話,應組織人員到各個路口等待消防車的到來,以便引導消防車和消防隊員快速進入火災現場。

(三)保衞人員接到報警後,應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1.組織義務消防隊趕赴現場,並及時通知事故發生部位的人員或電工切斷着火部位的電源;

2.通知相關人員迅速聚集,按本預案(四)的程序和措施組織疏散和撲救,並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

3.值班人員在火災事故期間,嚴格控制出入車輛和人員。

三、應急收疏散組織程序和措施

單位保衞人員在發生火災時,要以人員疏散為主。先疏散被火勢圍困的員,其次在進行火勢周圍的物資疏散,同時要注意疏散人員自己的安全。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後,應聽從公安消防人員的指揮進行疏散工作。

四、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一)保衞人員在接到火警後,應迅速趕往失火地點,聽眾消防安全負責人的統一指揮實施滅火,防止火勢蔓延;

(二)單位保衞人員發現有人員被火勢圍困,應先救人,後滅火,如發現有易然易爆危險物品受到火勢威脅時,應迅速組織人員將易燃危險物品轉移到安全地點。

(三)如起火物為化學藥品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時,應在確定無爆炸危險的情況下,用乾粉滅火器、沙子等物品進行撲救,用火將周圍的可燃物品淋濕,但嚴禁用水撲救化學藥品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火災;如不能確定有無爆炸危險的,應在安全地點做好準備,等待消防部門的指揮人員的調令和火災現場總指揮、副總指揮的命令。

(四)在公安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後,應聽從公安消防部門指揮人員的指揮,配合滅火工作。

五、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一)通信聯絡

1.發生火災後,保衞人員或值班人員應第一時間立即通知單位領導及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到達火災現場;

2.根據總指揮的指令,及時將破拆、停電、供水、車輛調配等滅火指令傳達到火災現場;

3.將火場的進展情況及時反饋,保障火災現場與外界的信息暢通和尋求相鄰單位支援的聯絡工作。

(二)安全防護

1.發生火災後,保衞人員應首先控制車輛和無關人員進入火災現場;

2.派一名人員到路口引導消防車和消防隊員快速進入火災現場;

3.火災撲滅後,要全面檢查現場,消滅遺留火種,並派人保護好火災現場,等待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檢查,協助對火災現場進行調查。

(三)救護

如有人受傷或中毒,應根據傷勢情況及時處理,必要時撥打“120”救護。

店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為了加強和規範生活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證正常生產、辦公和生活秩序,保障公共財產和工作全體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制定商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使商店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1. 商店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安全工作,積極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2. 商店承包人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負主要責任,承包人應嚴格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3. 商店職員要進行過消防安全培訓,嚴禁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上崗,否則由此而引起的消防安全事故,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4. 商店承包人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對隱瞞不報而引起的消防、安全事故,責任由承包人負責。

5.商店承包人實施對責任區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商店職員積極參加消防滅火演練活動,接受消防訓練,熟悉責任區內消防設施、設備的功能、位置,熟悉滅火器具的擺放點,掌握滅火器、消防栓、 “119”報警的方法和程序。

7. 發現火災,及時上報,並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撲救。

8.商店使用電器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超負荷運行;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9.商店內外易燃物要及時清點,禁止易燃物堆放在店外。

店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三級防火制度

a)一級檢查由班組織實施:

⑴每個員工每天對本崗位、本地段進行一次火情安全的檢查,排除本身能夠排除的一般不安全因素,上報本身不能解決的不安全因素;

⑵每個員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及時報告,否則發生事故則由本崗位當班人員負責;

⑶每個員工每天應將班組各人檢查的結果向領班彙報;

⑷每個員工接班時提前進入崗位,並向上一班瞭解安全情況,檢查內容進行驗收並簽名,發現的問題,由接班領班負責處理,較大的問題以書面報告本部領導處理,不得忽視或拖延。

⑸保安員每日應進行防火巡查;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至少每小時一次,餐飲場所營業結束時餐飲場所員工還應對營業現場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b)二級檢查由部門領導實施:

⑴部門領導每週組織主管和領班對本部管轄地段、設備物資(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品)進行一次檢查;

⑵檢查班組一級對防火安全工作的執行落實情況;

⑶組織處理本部門的火險隱患及整改,向員工進行教育及表揚或批評;

⑷負責將一週的消防安全情況書面報告保安部、總經辦。

c)三級檢查由火鍋店領導實施:

⑴每月及節假日來臨前由火鍋店領導委託保安部主持對火鍋店進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檢查,並對各部門進行重點檢查或抽查;

⑵檢查各部門貫徹防火安全的執行情況,檢查要害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及制度執行情況。好的表揚或獎勵,差的批評或罰款。

d)檢查的基本內容:

⑴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⑵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否暢通,有無堵塞、鎖閉情況;

⑶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設置及完好情況;

⑷有無違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飾、裝修情況;

⑸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⑺燃油、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技術標準要求;

⑻防火巡查、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⑼廚房、灶間煙道清洗情況;

⑽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室內外消防栓、水泵接合器有無損壞、埋壓、遮擋、圈佔等影響使用情況;

⑾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情況。

二、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a)實行三級防火檢查制度,班組結合交接班每日進行檢查。各部門每週進行檢查一次,保安部門會同各部門一月檢查一次。火鍋店每季度和重大節日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

b)除定期檢查外,要着重加強夜間巡邏檢查,夜間各當值主管人員要重點檢查電源、火源,並注意其它異常情況及時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c)每次檢查中查出的火險隱患要詳細登記、逐條研究、限期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採取防範措施。

三、火災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a)目的:為了加強規範火鍋店的消防管理,預防和杜絕火災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b)範圍:本制度適用於火鍋店的消防安全的自身管理。

c)職責:由部門組織並負責實施本管理制度。

d)定義: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火鍋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杜絕火災隱患。

e)內容:

⑴火鍋店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消除

⑵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防火檢查人員應當責成各部門負責人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ⅰ、違章進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ⅱ、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ⅲ、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ⅳ、消防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ⅴ、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ⅵ、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脱崗的;

ⅶ、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ⅷ、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⑶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由安消部及時發出書面“火災隱患通知書”進行整改,並向火鍋店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實行定人、定時、定點、定責的“四定”制度

⑷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部門、責任人並落實整改資金

⑸在火災隱患未能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明確責任人,保障安全

⑹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

⑺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

⑻對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四、前廳防火制度

a)前廳工作人員要隨時注意、發現並制止賓客將易燃易爆物品、槍和彈、化學劇毒、放射性物質帶進飯店區域,如賓客不聽勸阻,應立即報告值班經理或保安部;

b)要隨時注意賓客扔掉的煙頭、火柴棒,發現後應及時處理;

c)所有人員必須會使用滅火器材,熟記就近滅火器材的'存放位置,並做好保養和監護工作,發現有人挪用立即制止並報火鍋店保安部;

d)不準堆放廢紙、雜物,嚴禁在行李寄存處休息;

e)發生火警後要對客人進安撫,穩定客人的情緒防止出現混亂;

f)發生火情時,要及時報警並採取應急措施。

餐廳防火制度

①在各種餐飲服務中,要注意賓客吸煙防火。未熄滅的煙頭、煙灰、火柴棒掉在煙缸外,在撒收枱布時必須拿到後台,將髒物抖淨,以免因捲入各種火種而引起火情。在清掃垃圾時,要將煙缸裏的煙灰用水浸濕後,再倒進垃圾筒內;

②餐廳的出入門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要保持暢通。所有門鑰匙要有專人管理,以備一旦有事時使用;

③餐廳要對各種電器設備經常注意檢查,如發現短路、打火、跑電、漏電、超負荷等應及時通知電工進行檢修處理;

④工作人員要學會使用所備滅火器材,保持器材清潔,出現火情時按指令疏散客人並積極參加撲救。

廚房防火制度

①廚房在使用各種爐灶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並要有專人負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程部;

②廚房內各種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禁超負荷運行,且絕緣要求良好,接點要牢固,要有合格的保險裝置。廚房增設電器,要有工程部派人安裝並報保安部備案;

③廚房在煉油、炸食品和烘烤食品時,不得離人,油鍋、烤箱温度不要過高,油鍋放油不宜過滿,嚴防溢鍋着火,引起火災;

④廚房的各種燃氣爐灶、烤箱關火時必須按操作規程操作(先點火後開氣),不準往灶火眼內倒置各種雜物,以防堵塞火眼發生事故;

⑤經常清理通風、排煙道,做到人走關閉電源、氣源,熄滅明火。煙道油物要半年清除一次;

⑥在點燃煤氣時,要使用點火棒並派專人看管,以防熄滅。在煤氣工作期間,嚴禁離開崗位。若發生煤氣失火,應先關氣後滅火;

g)廚房工作人員應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和存放位置,不得隨意挪動和損壞;

h)一旦發生火情要沉着、冷靜,及時報警和撲救。

五、消防管理制度

1、員工必須嚴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參加消防活動。

2、熟悉自己崗位的工作環境,操作的設備及物品情況,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懂得消防設備使用方法,必須知道消防器材的保養措施。

3、消防中心電話號碼“119”,救火時必須無條件聽從消防中心和現場指揮員的指揮。

4、嚴禁員工將貨物堆放在消防栓、滅火器的周圍。嚴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雜物,確保疏散通道的暢通和滅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發現異色、異聲、異味,須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領導,並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6、當發生火災火警時,首先保持鎮靜,不可驚慌失措,,迅速查明情況向消防中心報告。報告時要講明地點、燃燒物質、火勢情況、本人姓名、工牌號,並積極採取措施,利用附近的滅火器,進行初期火災撲救,關閉電源,積極疏散火鍋店內的顧客,有人受傷,先救人,後救火。

六、消防日常管理制度

1、不論本單位、外單位及施工單位,如果要動火都必須要告知保安部消防控制中心,嚴格遵守消防動火規定,並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2、重點部位動火須由經理簽字。動火時,安全警衞人員必須在場監護。

3、嚴禁在防火通道、樓梯口內堆放貨物,疏散標誌和出口指示標誌應完好,應急照明設施必須保證正常。

4、嚴禁施工單位將易燃、易爆物品帶進火鍋店範圍內,如施工單位確需使用,應報保安部消防監控中心及工程部,徵得有關人員同意後方可使用。

5、倉庫內禁止煙火,不準拉臨時電線,不準使用加熱設備。倉庫照明燈限制60W以下白熾防爆燈、防爆日光燈,嚴禁使用碘鎢燈。物品入庫時,防止夾帶火種,保安人員要經常巡視檢查。

6、進行油炸食品、電烤食品時,注意控制油温,防止油鍋着火。

7、變電所、配電室、空調機房等地,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學物品,嚴禁吸煙。

8、生鮮處所有的排油煙機及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在清理衞生時,不得將水噴淋到電源插座和開關上,防止電源短路引發火災。

店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員工入職需經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保安部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員工必須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懂“四懂四會”,瞭解本單位滅火器材的位置及性能。

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檢查制度,崗位員工對本部門每兩小時檢查一次,保安部每日巡查,並做好記錄。

三、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暢通,對安全出口指示燈、應急照明燈要及時進行檢修,確保正常運轉。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實行24小時值班。

五、對營業場所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必須定期進行檢察、維護,以保證其靈敏度和應有功效。

六、對存在火災隱患的部門,要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七、建立用電、用火管理制度,重點工種(電、氣焊工等)需持證上崗。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單位,如發現危險情況,立即報告保安部妥善處理。

九、專職消防隊員需持證上崗;組建義務消防隊伍,並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十、根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十一、對煤氣、乙炔、氧氣設備由專人負責管理,並定期檢查。

十二、保安部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考評工作,對不合格的部門和員工定期進行整改。

店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餐廳經營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1、本部門全體員工必須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各盡其責,認真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火工作方針。

2、根據酒店消防安全制度,結合本部門實際,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3、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

4、本部門員工必須參加酒店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使員工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液化石油氣的防火措施及火災情況下的處置方法。

5、員工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瞭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6、每位員工要牢記酒店消防中心電話,要隨時聽從消防中心人員的指揮,確保安全。

7、發現火情要保持冷靜並按程序執行

8、向消防中心報告報火警人的姓名和身份。報火情的確切位置。燃燒物質。火勢情況。

9、發現火情切勿大喊大叫也不要做任何可能造成客人恐慌的舉動。

10、發生火災應按火警火災處置程序積極的組織撲救,迅速疏散賓客。

11、保護現場以待查明起火原因。

店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具體要求,根據我餐廳的實際,以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發生為目標,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規範消除安全管理,制定如下消防安全制度:

1、餐廳內所有營業人員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確保消防安全。

2、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在位,負責餐廳內每個房間的消防安全檢查,特別是對煙頭等明火物進行檢查。

3、值班人員必須每天對餐廳內設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檢查,以及維護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消除器材嚴禁挪作他用。

4、嚴格私拉亂接電器線路,必須做到人走燈滅、電爐(取暖器)關。

5、單位法定代表人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知識的學習,提高從業人員的消防素質。

6、餐廳服務人員,必須經消防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店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商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商店必須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對本店的消防工作負責,可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營業部、班(櫃)組應設防火負責人,崗位設消防安全員。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實行逐級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五條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單位要配備專職防火幹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備兼職防火人員

第六條 商店必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義務消防組織,分工明確,定期開展活動和演練。

第七條 承包經營的商店(場),在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並保證安全。在承包期間必須遵守本規定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八條 商店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規定,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域,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業務技術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

(四)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方案,組織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演練,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問題,整改事故隱患;

(六)組織撲救火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發生火災的原因,嚴肅處理;

(七)定期總結本店(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九條 營業部、班(櫃)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本責任區內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度,組織學習防火文件、材料,落實崗位消防責任制;

(二)定期檢查,養護消防設備、器材;

(三)隨時檢查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章現象,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並向領導彙報;

(四)發現火災,應即組織撲救。

第十條 崗位消防安全員職責:

(一)認真學習、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主動清查事故隱患;

(三)熟練掌握本單位裝備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發現火災,立即進行撲救。

第二章 火源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在櫃枱、堆貨場所、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條 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嚴禁安裝火爐和使用明火。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場)內確需安裝火爐或使用明火時,必須經商店防火負責人批准,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爐實行專人管理,周圍一米範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爐門前應設灰檔,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後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

(二)火爐煙筒安裝要嚴密,並與商品、櫃枱、貨架、電線及可燃屋檐、門窗、頂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或用不燃材料隔開;

(三)確需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監護,清除周圍十米範圍內的可燃物,備足消防器材並採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結束後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

(四)使用蠟燭、油燈照明時,要放置安全地點,做到人離火滅。

第十三條 商店附屬的倉庫和堆貨區,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商業部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爐灶、火炕、火牆、液化氣等,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並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 設有辦公室、休息室、業務洽談室的零售商店(場)要加強對煙頭、煙灰、火柴桿的管理,堅持做到“吸煙三不落地”。

第十六條 商店設有的電工房、木工房、廣告室和服裝、食品加工車間、修理部等,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確防火負責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章 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 商店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料及保險裝置。生產、營業性用電線路必須與照明用電線路分開,下班時必須切斷生產、營業性用電電源。

第十八條 商店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徹底檢查一次,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 經營各種電器的櫃組,要制定安全測試方法,測試所用電源必須是生產性或營業性電源,不得是照明性電源,測試完後要及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條 嚴禁在櫃枱內、附屬倉庫、堆貨場地,安裝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一條 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他線路相聯,並經常檢測,隨時保持安全暢通。

第四章 建築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裝修,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竣工後,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並嚴格執行,尤其要加強非營業時間的值班、巡邏制度,不能出現空檔。按其規模和有關規定配備責任心強、能處理應急情況的值班人員,建立值班檔案。值班巡邏人員要配備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脱崗、漏班;班與班之間要辦理交接手續。單位領導要帶班、查班。

第二十四條 商店經營油漆、農藥、汽油、酒精等化學品時,按有關規定執行。經營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時,要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辦法,必須分櫃出售,遠離其他商品櫃枱,並備有滅火器材,嚴密監視,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 商店每天停止營業後,必須對營業場所進行徹底清查、打掃,清除包裝等易燃品,關閉好門窗處理好火源、電源,辦妥交接手續後,有關人員方可離開。

第二十六條 不準在堆貨場所停放、修理汽車,不準在非正式油庫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準存放液化氣罐。

第二十七條 包裝物料要有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及時清理、打掃、處理。嚴禁在樓梯、通道處堆放商品和雜物。

第五章 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店要根據有關規定配齊、配足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給水應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壓力不足的要設增壓泵。

第二十九條 大中型商店和設在地下建築內的商店,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安裝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

第三十條 消防設備、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暢通。

第三十一條 配備消防器材要與附近商品性質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嚴禁挪作它用,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

第六章 火災撲救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商店及附屬倉庫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絕執行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撲救火災中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定對所屬商店(場)進行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商業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佈的《商業基層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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