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校長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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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對象

國小校長月考核方案

全縣義務教育學校中國小校長、副校長。

二、考核內容

考核以《蕪湖縣中國小校長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實施方案(試行)》為主要內容,考評總分100分(其中目標管理、專項履職情況依據第五輪辦學水平評估結果)。

三、考核辦法

1.個人述職。校長全面總結一學年來個人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實事求是寫出述職報告,由局考核小組主持召開全體教職工(實驗學校、易太學校、花橋學校安排教研組以上人員;各中心學校安排本部全體教師、村完小校長)會議,聽取校長的述職報告,時間不超過10分鐘。副校長作書面述職。

2.民主測評。民主測評採取無記名方式,由局考核小組組織全體教職工(與上同)對校長(副校長)進行滿意度測評。

3.局領導班子測評。教育局領導班子、科室負責人對校長(副校長)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4.局考核小組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局黨委會議研究確定。

四、考核日程安排

各組考核具體行程由組長確定,考核前一天通知學校。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實施集會考核。

五、相關要求

1.考核單位做好考核準備工作,校長(副校長)述職報告會前發至每一位參會人員手中。

2.民主測評表由局人事科提供表樣,各校填寫校長、副校長姓名後印制相應份數,交局考核組。

3.考核對象填寫《2011年度全縣中國小校長考核登記表》,A4紙正反兩面打印,隨述職報告一起交局考核組。《考核登記表》經考核組長及成員簽字後,交人事科備案。

國小校長月考核方案 [篇2]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強我縣中國小校長隊伍建設,強化考核激勵機制,不斷提高學校的辦學質量和管理水平,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中共田林縣委員會辦公室、田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提高全縣中國小校教育質量的實施意見(試行)》(田辦發〔2017〕60號)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成立考核組織領導機構

縣成立以教育局局長為組長,局相關領導和相關職能股室負責人組成的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確保校長考核工作全面、認真、客觀、公正,嚴肅考核紀律,杜絕弄虛作假。堅持標準,規範程序,注重實績,實事求是。

二、考核原則

(一)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民主公開的原則;

(三)堅持注重績效的原則;

(四)堅持“校長的個人素質與學校的整體辦學水平和績效相結合、組織考核與羣眾評議相結合、年度考核與屆滿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三、考核對象

全縣義務教育學校的`各鄉(鎮)國中、中心校、縣直國中、國小校長、公辦幼兒園園長。

四、考核內容

考核以《田林縣中國小校長任期考核評分細則》為主要內容(詳見附件)。考評總分共計105分(含獎勵分5分)。

五、考核等次

校長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優秀等次人數各佔中國小校長人數的40%,其餘為合格等次。有以下情形之一,校長當年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1.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給學校造成嚴重損失的;

2.考核對象個人受到黨紀政紀嚴重處分或嚴重違反師德規範要求的;

3.學校因決策失誤,發生羣訪集體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4.連續3年教學成績名列同級同類學校倒數第一的。

六、考核程序與辦法

校長任職每屆3年,初聘時間從2017年1月1日起。校長任期期間每年考核1次,任期滿3年進行一次綜合評價,每年的考核由縣教育局組織考核小組下到各鄉鎮(校)進行實地考核。考核程序和辦法如下:

(一)個人述職

校長全面總結一年來個人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實事求是的寫出述職報告,由考核小組主持召開全體教職工會議,聽取校長的述職報告。

(二)教職工民主測評

由考核小組組織全體教職工對校長一年來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採取無記名方式進行。民主測評內容附後。

(三)個別談話

談話對象一般包括班子全體成員、全體或部分中層幹部和部分教師、家長代表。中層幹部和教師代表由考核工作組隨機指定,談話對象不少於9人以上。

(四)校長任職內工作考核評分

由考核小組根據《田林縣中國小校長任期考核評分細則》進行逐條考核和評分。

(五)考核結果公示

考核組認真核實考核對象的考核成績後,經教育局黨組同意,在全縣範圍內將考核結果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報縣政府確定考核等次。

七、考核結果的使用

(一)校長年度考核結果與績效獎勵掛鈎,並可以在評優評先、崗位競聘等方面給予加分。年度優秀等級的校長作為年度“十佳校長”評選參考對象。

(二)校長3年任職期滿綜合評價為優秀等次的,可以連任校長,特別優秀的校長,經縣政府審定同意,可優先選調到條件更優越學校或教育局工作。

(三)校長3年任職期滿綜合評價為合格等次的,可以連任或交流擔任校長。

(四)校長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屬縣教育局黨組任命 3

的校長,由縣教育局黨組免職;屬縣委組織部任命的校長,由縣教育局黨組報請縣委組織部予以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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