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認定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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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的認定能夠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們要知道勞動關係應該如何認定。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關係認定的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係認定的方法有哪些
  勞動關係認定的方法

一是儘量提供能夠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其他材料。

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這也要求勞動者必須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儘可能收集、保存相關物品。

二是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但要注意除非同事有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或者具有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同事必須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即:“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三是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户,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四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為此,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認定勞動關係的憑證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

儘管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並未對事實勞動關係作出十分明確的規定,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第10條第2 款及第11條的等的規定及《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事實勞動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歸納起來,實踐中存在以下三種事實勞動關係:一是用人單位自始就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期限屆滿後,雙方以口頭形式或者行為表示繼續勞動關係,而沒有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三是由於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規定,致使其成為無效合同,而雙方已依此確立了勞動關係。

由此可以歸納出符合事實勞動關係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勞動行為已經發生,即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第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從屬關係,此區別於勞務關係;第三,其合法性要件上存在一定缺陷,這也是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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