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考點:處方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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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處方點評制度

執業藥師考點:處方的監督管理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 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並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二)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規定

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三)處方保存期限及銷燬程序

1.處方保存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 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2.處方銷燬 處方保存期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專冊登記的規定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髮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 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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