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執業藥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流程
導語:《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將執業藥師註冊等行政許可事項交由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實施的通知》的具體內容如下:
索 引 號: | 00001854-5/2017-06731 | 發文機關: | 市食藥監管局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食品藥品監管 | 體裁分類: | 其他 |
服務對象分類: | 面向公民 > 綜合其他 | 綠色通道分類: | 綜合其他 |
生成日期: | 2017-03-07 | 發佈日期: | 2017-03-07 |
發文字號: | 文章來源: | 市食藥監管局 | |
標 題: | 執業藥師註冊(再次註冊) | ||
主題詞: |
實施主體 | 德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德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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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實施部門 | 辦理情況公開範圍 | ||
法定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 | 14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是否可以在線申報 | 是 |
窗口信息 | 受理地點:德州市經濟開發區東風東路1666號德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F111窗口) |
實施依據
1、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將執業藥師註冊等行政許可事項交由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實施的通知》魯食藥監發〔2013〕10 號(2013 年10月22 日印發):省局交由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為執業藥師註冊、醫療機構製劑再註冊、醫療機構製劑註冊補充申請、醫療用毒性藥品定點經營(批發)審批等4 項,共15 個小項。交辦時間為2014 年1月1日。
2、 《關於貫徹落實魯政字【2014】189號文件 做好承接、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魯食藥監法函【2014】63號(2014年10月30日印發):執業藥師註冊已經下放至設區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請各市局做好落實銜接工作,及時調整辦理流程和申報須知,並將該項目列入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11月1日起,該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停止使用省局的印鑑,請各市局於11月15日前將省局交辦實施執業藥師註冊事項的鋼印及時交還省局。
3、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發佈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執業藥師註冊”實施機關為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4、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和承接國務院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4〕18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10月17日印發):將“執業藥師首次註冊、再次註冊、變更註冊”下放至設區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收費(徵收)的.標準及依據
無
受理條件
1、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註冊手續。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註冊之日不滿二年的;(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3、申請執業藥師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申報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備註 | 下載樣表 |
《執業藥師再次註冊申請表》(原件2份,紙質) | 原件2份 | 必要 | ||
《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原件,複印件1份,紙質) | 原件1份 複印件1份 | 必要 | ||
原核發的《執業藥師註冊證》(原件,2008年以前註冊的,需提交《執業藥師註冊證》正、副本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
上次註冊後,歷年繼續教育學分證明(原件,複印件1份,紙質) | 原件1份 複印件1份 | 必要 | ||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 張 | 原件3份 | 必要 | ||
縣級以上(含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本人6個月以內的健康證明(原件,複印件1份,紙質) | 原件1份 複印件1份 | 必要 | ||
再次註冊同時變更單位的,須提交執業單位合法開業證明(複印件1份並加蓋單位公章,紙質) | 複印件1份 | 必要 |
辦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