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考點: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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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非處方藥是指為方便公眾用藥,在保證用藥安全的前提下,經國家衞生行政部門規定或審定後,不需要醫師或其它醫療專業人員開寫處方即可購買的藥品,一般公眾憑自我判斷,按照藥品標籤及使用説明就可自行使用。

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考點: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管理規定

  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管理規定

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管理規定: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圖案分為紅色和綠色等。

(1999年11月19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藥管安[1999]399號發佈)

為規範非處方藥藥品的管理,根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如下:

一、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是用於已列入《國家非處方藥目錄》,並通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登記的'非處方藥藥品標籤、使用説明書、內包裝、外包裝的專有標識,也可用作經營非處方藥藥品的企業指南性標誌。

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公佈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及其管理規定。

非處方藥藥品自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非處方藥藥品審核登記證書》之日起,可以使用非處方藥專有標識。

非處方藥藥品自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非處方藥藥品審核登記證書》之日起l2個月後,其藥品標籤、使用説明書、內包裝、外包裝上必須印有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未印有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的非處方藥藥品一律不準出廠。

四、經營非處方藥藥品的企業自2000年1月1日起可以使用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經營非處方藥藥品的企業在使用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時,必須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的座標比例和色標要求使用。

五、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圖案分為紅色和綠色,紅色專有標識用於甲類非處方藥藥品,綠色專有標識用於乙類非處方藥藥品和用作指南性標誌。

六、使用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時,藥品的使用説明書和大包裝可以單色印刷,標籤和其他包裝必須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的色標要求印刷。單色印刷時,非處方藥專有標識下方必須標示“甲類”或“乙類”字樣。

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應與藥品標籤、使用説明書、內包裝、外包裝一體化印刷,其大小可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但必須醒目、清晰,並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的座標比例使用。

非處方藥藥品標籤、使用説明書和每個銷售基本單元包裝印有中文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稱)的一面(側),其右上角是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的固定位置。

七、違反本規定,按《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八、本規定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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