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卷三民法考點:過錯習題

來源:文萃谷 2.51W

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試的勝利,我們就必須認真對待考試考試。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 2017年司考卷三民法考點習題,歡迎學習!

2017年司考卷三民法考點:過錯習題

一、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1、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

(1)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2)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過失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

A.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或者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

B.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顯然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

2、過錯除了一個人的過錯以外,還有共同過錯、與有過失等情形。

(1)共同過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損害,故共同過錯只是存在共同侵權行為中。由於我國的共同侵權行為理論發生了變化,因此共同過錯不再是共同侵權的必要條件,因此共同侵權行為可以在沒有共同過錯的情形下發生。(參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條第1款的規定)

(2)與有過失,是指對於損害的發生,受害人存在過錯。民法通則第131條對於與有過失的規定相對較為簡單,《人身賠償司法解釋》第2條就與有過失作了詳細規定,該條可以分解為以下內容:

A.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B.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C.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三款(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特殊侵權)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在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特殊侵權行為中,如果受害人只是一般過失,不減輕加害人的責任。因此對於《民法通則》第123條關於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與第126條關於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應當結合該司法解釋作新的理解。

△與有過失,既可以發生在單獨侵權中,也可以發生在共同侵權中。而在共同過錯中,有過錯的僅是加害人一方,在與有過失中則是強調受害人有過錯。

二、3+1規則——有限責任公司3種情況,股份有限公司1種情況(合併、分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延期)

60日內達成股權收購協議——否則,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例題】疏運有限公司是一家擁有十輛貨車的運輸企業,甲是該公司股東。一日,該公司股東會決議將汽車全部賣掉轉而從事廣告製作,甲認為廣告製作業沒有前途而堅決反對,但因甲只有10%的股權,該決議仍得以通過。甲可以通過下列哪些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答案】異議股權回購請求權。

【例題·多選題】甲乙等六位股東各出資30萬元於2004年2月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五年來公司效益一直不錯,但為了擴大再生產一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2009年股東會上,乙提議進行利潤分配,但股東會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潤的決議。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2010-3-71)

A.該股東會決議無效

B.乙可請求法院撤銷該股東會決議

C.乙有權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D.乙可不經其他股東同意而將其股份轉讓給第三人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股東會決議內容違法的,是無效的決議。所以選項A表述錯誤。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章程、程序違法的是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所以選項B表述錯誤。有限公司連續5年盈利而連續5年不分紅的,異議股東享有退股權。所以選項C表述正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所以選項D表述錯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