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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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票據的特點

1.票據是無因證券。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集錦

票據上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單純的金錢支付關係,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有效票據為必要。至於票據賴以發生的原因則在所不問。即使原因關係無效或有瑕疵,均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所以,票據權利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須證明給付原因,票據債務人也不得以原因關係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出票人A基於和收款人B之間的買賣關係,向B簽發匯票,B又基於和C之間的借貸關係,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則C在請求付款時,無須證明A.B間的買賣關係及B.C間借貸關係的存在,即使A.B間的買賣關係不存在了,或有瑕疵,C亦可以背書連續的票據,當然地行使票據權利。這就是票據的無因性。

2.票據是要式證券。

票據法律法規嚴格地規定了票據的製作格式和記載事項。不按票據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票據事項的記載,就會影響票據的效力甚至會導致票據的無效。此外,在票據上所為的一切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兑、保證、付款、追索等,也必須嚴格按照票據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否則無效。這就是票據的要式性。

3.票據是文義證券。

票據上所載權利義務的內容必須嚴格按照票據上所載文義確定;不允許依據票據記載以外的事實,對行為人的意思,作出與票據所載文義相反的解釋,或者對票據所載文義進行補充或變更。即使票據的書面記載內容與票據的事實相悖,也必須以該記載事項為準。例如,當票據上記載的出票日與實際出票日不一致時,必須以票據上記載的出票日為準。這就是票據的文義性。

4.票據是設權證券。

票據權利的產生必須首先做成證券。在票據做成之前,票據權利是不存在的。票據權利是隨着票據的做成同時發生的。沒有票據,就沒有票據權利。這就是票據的設權性。

5.票據是流通證券。

票據的一個基本功能就是流通。它較民法上的一般財產權利,流通方式更加靈活簡便。票據上的權利,經背書或單純交付即可讓與他人,無須依民法有關債權讓與的有關規定。一般説來,無記名票據,可依單純交付而轉讓;記名票據,須經背書交付才能轉讓。這就是票據的流通性。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票據的功能

1.匯兑功能。

這是票據的原始功能。從票據的最早起源來看,正是“匯”和“兑”的需要孕育了票據這一具有重大社會意義的事物。而在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異地轉移金錢的需要,使得票據的匯兑功能仍發揮着巨大的作用。特別是現代國際貿易,幾乎絕大多數是利用票據的匯兑功能,進行國際結算,以減少現金的往返運送,從而避免風險、節約費用。

2.支付功能。

票據最簡單、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作為支付手段,代替現金的使用。用票據代替現金作為支付工具,既可以避免攜帶大量現金的不安全性,又可以避免清點現鈔可能產生的錯誤和所花費的時間。以票據作為商品交換活動中的主要支付手段,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較高階段的表現。

3.信用功能。

這是票據的核心功能。現代商品交易中,信用交易是大量存在的。賣方通常不能在交付貨物的同時,獲得價金的支付。如果這時買方向賣方簽發票據,就可以將掛賬信用轉化為票據信用,把一般債權轉化為票據債權,使得權利外觀明確、清償時間確定、轉讓手續簡便,以獲得更大的資金效益。同時,貼現制度的存在又使得持票人可以提前將票據轉化為現金,將商業信用進一步轉化為銀行信用。票據的信用功能已成為票據最主要的功能,在商品經濟發展中發揮着巨大的作用。

4.結算功能,又叫債務抵銷功能。

簡單的結算就是互有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各簽發一張票據給對方,待兩張票據都屆到期日即可抵銷債務,差額部分,僅一方以現金支付。複雜的結算是通過票據交換制度完成的。通過票據交換所,將到期票據相互抵銷。

5.融資功能,就是利用票據籌集、融通或調度資金。

這一功能主要是通過票據貼現完成的。即通過對未到期票據的買賣,使持有未到期票據的持票人通過出售票據獲得現金。一般説來,各國的商業銀行均經營票據的貼現業務,中央銀行則經營票據的再貼現業務。銀行經營貼現業務的目的就是向需要資金的企業提供資金。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票據的喪失與補救

(一)概念

票據的喪失與補救是指在票據權利人因某種原因喪失對票據的實際佔有,使票據權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礙時,為使權利人的票據權利能夠實現,而對其提供的特別的法律救濟,包括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訴訟。

(二)掛失止付

1.掛失止付的概念。掛失止付是指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佔有時,為防止可能發生的損害,保護自己的票據權利,通知票據上的付款人,請求其停止票據支付的行為。

2.掛失止付中的當事人。

(1)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應為喪失票據的人,即失票人。一般來説,失票人當然為票據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處所稱的票據持有者並不一定為票據權利人。我國票據法第15條只規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掛失止付,並未限制失票人資格。所以只要是喪失票據實際佔有的當事人,均可通知掛失止付。

(2)掛失止付的相對人。掛失止付的相對人應為喪失的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在票據上載明代理付款人時,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無法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如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的銀行匯票等,不能掛失止付。

3.掛失止付的效力。掛失止付的效力,在於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擔暫停票據付款的義務。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後,應停止對票據的付款。如果其仍對票據進行付款,則無論善意與否,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但掛失止付只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後可以採取的一種臨時補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據被他人冒領。票據本身並不因掛失止付而無效,失票人的票據責任並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不能因掛失止付得到最終的恢復。另外,掛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就明確規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據喪失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

(三)公示催告

1.概念。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等有價證券喪失的場合,由法院依申請人的申請,向未知的利害關係人發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間申報權利、提出證券,則法院會通過判決的形式宣告其無效,從而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提出證券的.一種特別訴訟程序。

2.公示催告的申請。

(1)公示催告的條件。第一,確有票據喪失的事實。也就是確已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情況;在確知票據下落時,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第二,票據權利確實存在。即付款人對喪失的票據確有支付義務;在票據權利已依實際支付、時效完成等原因而消滅,或者因票據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發生票據權利時,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第三,不存在利害關係人之間的權利爭執。也就是説,在提出公示催告申請的當時,無利害關係人就該票據主張權利。如果已有利害關係人出現,或者確知利害關係人存在,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

(2)公示催告的申請期間。進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5條的規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發出掛失止付通知,可以隨時申請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經向付款人發出掛失止付通知,則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申請公示催告。但從掛失止付和公示催告之間的關係來看,實際上僅為在公示催告程序提起後,以法院的止付通知書代替以失票人的掛失止付通知書而發生的暫停支付。所以,如果失票人已經進行了掛失止付,但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公示催告申請,一旦超過掛失止付的暫停支付期間,付款人可能會恢復票據支付,失票人的利益就可能受損。換句話説,何時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請,只涉及失票人的自身利益,而不涉及和其他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化。所以,票據法關於申請期限的規定,並非提出公示催告的有效要件,超過上述期限,也不應影響申請人的公示催告申請。

(3)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有權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為票據的合法權利人,包括票據上所載的收款人、能夠以背書連續證明自己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被背書人。由於可能發生出票人在票據上籤章後,票據遺失的情況,這時,應當允許出票人作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因為此種情況下,如果發生善意取得,該出票人必須承擔出票人的票據責任。在票據遺失後,已經知道現實持有人的情況下,失票人則不能成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返還票據的訴訟。

3.公示催告的進行。

(1)審查。申請人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有管轄權的法院應對該申請進行必要的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進行公示催告;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2)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3)公示催告的期間。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公示催告期間的最低日數,即不得少於60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3條的規定,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4)發出止付通知。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立即向票據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

4.公示催告的終結。公示催告的終結,有兩種情況:一是經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二是經法院判決終結公示催告。

(1)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間,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提出相關的票據主張權利時,法院就應該立即裁定終止公示催告,並通知申請人和票據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除權判決作出前,又有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也應該裁定終結公示催告。此後,申請人和權利申報人就應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有關確認權利歸屬的訴訟,解決其糾紛。

(2)判決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沒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者提出相關的票據,或者申報人提出的票據非申請人喪失的票據時,則依申請人的申請,由法院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的最終結果,是對公示催告申請人票據權利恢復的確認。自該判決作出之日起,申請人就有權依該判決,行使其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而已作出除權判決的票據,則喪失其效力,持有人不能再依此票據行使任何票據權利,即使票據的善意取得人,也喪失其票據權利;對於票據債務人來説,對獲得除權判決的申請人進行的清償,與對持票人所為的清償具有同一法律效力,可以依此主張免責。

(四)普通訴訟程序

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後,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票據債務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我國票據法沒有對該程序作出詳細規定。一般認為,在失票人選擇訴訟途徑救濟自己的票據權利時,應當向法院提供有關的書面證明,證明自己對所喪失的票據享有所有權,同時還應向法院説明所喪失票據上的有關記載事項。此外,失票人在起訴時還應當提供必要的擔保,以補償票據債務人因支付失票人票據款項可能出現的損失。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考點:票據權利消滅的事由

票據權利的消滅,有些是基於票據權利得到了完全的實現和滿足而消滅,這是通常的消滅原因,也有一些是在票據權利並未得到實現的情況下而歸於消滅。

(1)付款。根據我國票據法第60條的規定,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2)追索義務人清償票據債務及追索費用。根據我國票據法第72條的規定,被追索人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而進行相應金額的清償後,其責任解除。這時,並不是所有的票據債務都歸於消滅,而是依被迫索人在票據關係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匯票的承兑人或其他票據的出票人履行完追索義務,票據權利完全消滅;被追索人為尚有前手的背書人或保證人的,在履行完追索義務後,還可以行使再追索權,這時的票據權利仍未徹底消滅,而只是“相對消滅”。

(3)票據時效期間屆滿。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7條的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第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第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兑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第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4)票據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第18條規定,票據可以因記載事項的欠缺而使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這時,持票人只享有利益償還請求權。

(5)保全手續欠缺。我國票據法第65條規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除此之外,票據物質形態的消滅也可以使票據權利消滅,民法上一般債權的消滅事由如抵銷、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以使票據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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