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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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資格證共有5個科目,即公共基礎、個人理財、風險管理、個人貸款和公司信貸五項。其中公共基礎科目為必考科目,也是考生獲取其餘四項專業資格認證的基礎。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梳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梳理

 銀行主要業務法律規定

  一、存款業務法律規定

(一)存款辦理原則

存款辦理原則包括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

(二)存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具體要求為經營存款業務特許制、以合法正當方式吸收存款、依法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

(三)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條件和程序

(四)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五)一般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二、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一)授信原則

授信原則包括合法性、誠實信用、統一授信、統一授權。

(二)授信審核

(三)貸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四)貸款合同

1.貸款合同的內容

2.貸款合同的抗辯

3.貸款合同的保全

4.貸款合同的擔保

5.貸款合同糾紛的解決

  三、銀行業務禁止性規定

商業銀行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係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所謂“關係人”,是指具有特殊身份而可能與商業銀行之間存在直接利害關係,並且可能因此影響商業銀行經營或管理活動的人。

《商業銀行法》禁止對關係人提供信用貸款,其目的是為了提高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降低風險,創造公平、公開的貸款環境,防止信貸活動中的內幕交易。

對商業銀行存貸業務中不正當手段的禁止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不可避免,這種競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利率方面的競爭;二是存款方面的競爭;三是結算方面的競爭;四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方面的競爭。

但是商業銀行的競爭必須是正當的,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

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當競爭。表現為違反中央銀行利率方面的.有關規定,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如貼息、放鬆現金管理。

二是金融服務方面的不正當競爭。如封鎖有關金融信息,不向其他貸款人提供借款人的相關情況,對其他金融機構採取壓票、退票、壓匯等方式,或無償佔用聯行清算資金等。現實當中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有獎儲蓄,儲蓄贈送物品、現金等。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商業銀行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業拆借業務的禁止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人資金髮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

 四、銀行業務限制性規定

修正後的《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

此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金融業的安全。證券交易主要有三種風險,即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和市場風險。我國的證券市場尚未完全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股票價格波動較大,如果允許商業銀行投資於證券市場,則可能會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損,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穩定。

2.不得從事信託投資業務

金融信託是指擁有資金或財產的部門和個人,為了更好地運用和管理自己的資財,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委託信託機構代其運用、管理或處理其財產的經濟行為。法律限制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託投資業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金融監管還缺乏實踐經驗和相應的手段、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水平和業務水平不高等原因。限制商業銀行涉及信託投資業務,有利於商業銀行集中力量吸收存款,嚴格貸款管理,做好票據結算工作,保證按期收回貸款,保護存款人和銀行客户的合法權益。

3.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目前,我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多種形式,它們和企業的資本金普遍較低,抵禦風險的能力較弱,而且其經營機構有待於完善,經營管理水平也有待於提高。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普遍不高,貸款中不良貸款佔有較高的比重,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商業銀行現有的資本實力,在目前以至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只能部分地作為抵禦風險的損失準備金,而不應該鼓勵其向外投資。

上述對商業銀行三大投資領域的禁止是就一般而言,如果國家在某個方面有特殊規定,則從其規定,這就為商業銀行業務的拓展留下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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