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大代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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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行使基層人民民主權力過程中,發揮了它應有的作用,但是在長期的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探討的情況,現簡要分析如下:

鄉鎮人大代表建議

一是鄉鎮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沒有得到很好的辦理。一方面是鄉鎮財政資金問題,財政體制改革後,鄉鎮財政大多處於困境之中,相當一部分鄉鎮依靠財政轉移支付才能勉強運轉,所以沒有財力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辦理落實。另一個方面是辦理人員責任意識問題,鄉鎮政府分管領導和辦事人員對意見和建議辦理責任心不夠強,對人大代表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辦理產生一定影響。再一個方面是辦理時效顯現時間問題。有一些問題的辦理落實產生的時效不是一時半會能夠見到,存在滯後現象。

二是鄉鎮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超出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權限。有一些鄉鎮人大代表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職能不太瞭解,主觀認為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權限很大,把一些要求提得過高,使一些意見和建議無法按人大代表的意願進行辦理。

三是鄉鎮人大代表素質有待於提高。每一屆鄉鎮人大代表選舉產生後,鄉鎮人大主席有的`是無法對人大代表進行培訓、有的是沒有意識到要對新當選的人大代表進行培訓、有的是不對人大代表進行有效的培訓,致使部分鄉鎮人大代表對如何行使權力不夠了解。

四是制度存在一定缺陷。由於鄉鎮幹部人員編制是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統一核定,人大幹部職數都是為行政編制,一般人大主席都是行政編制,一個鄉鎮只有1-2個編制,基本上沒有工作人員的編制,相對於政府機構來説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活動都是有一定的制約。

對於鄉鎮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提出和辦理過程中出現的這些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對於探索和完善基層人大代表工作有一定的益處。

首先是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鄉鎮人大主席團和一般人大代表的組織結構及活動可以進行補充和完善,基層人大制定相關的制度進行規範,保障鄉鎮人大的活動正常有效地開展。

其次是加強對人大代表進行培訓,提高鄉鎮人大代表素質。對培訓的時間和方法進行規範,內容進行調整,保證培訓的有效性,防止藉機旅遊之類現象發生。

再次是增強鄉鎮財政收入問題,這是一個影響鄉鎮正常運轉的大問題,也間接影響到鄉鎮人大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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