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辦班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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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局長教通字(2011)77號《關於堅決整治學校及在職教師亂補課亂辦班和從事有償家教活動》的通知精神,學校與在職教師簽訂其承諾書,本人承諾:在節假日(包括平時)不組織和參與有償辦班活動,不受聘於社會力量辦學機構,不以家屬名義從事有償家教活動、違規開辦寄讀所、補習班,不以親友為由接受學生在家寄讀或將房屋租與他人開辦寄讀所或補習班。如違規進行有償辦班補課,願接受如下處理:

亂辦班承諾書

1、調離原單位,到偏遠農村任教,並降一級職稱,取消此前一切榮譽和待遇,情節嚴重的,清除教師隊伍。

2、凡因組織學生補課,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要承擔經濟損失,並追究相關責任。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承諾人:(簽字蓋壓)

學校:

2011.11.23日

禁止教師亂辦班亂補課承諾書

根據東昌府區教育局“關於制止亂辦班、亂補課整治活動方案”的具體要求,為維護我校教師的良好師德形象,我向學校、社會及家長鄭重承諾,在假期或其它課餘時間(含寒暑假、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均不從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亂辦班亂補課行為:

1、組織學生在家或到學生家中進行有償補課、有償輔導、有償辦班。

2、單獨或與他人合夥租借場地或佔用其它場地進行有償補課、有償輔導、有償辦班。

3、放學後(包括中午和下午)以輔導學生為名在校內進行有償補課、有償輔導、有償辦班。

4、以父母、子女、親友等關係的名義組織學生進行有償補課、有償輔導、有償辦班。

5、以指導親友子女學習或照看親友子女生活為名進行有償補課、有償輔導、有償辦班。

6、在社會力量培訓機構中兼課或參與組織管理

7、利用職務之便組織或介紹學生到個人或社會力量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有償輔導、有償辦班並從中獲利。

8、以贏利為目的的其它形式的補課、輔導、辦班。

9、違反文件規定及學校要求在家中有償託管本校學生。

10、擅自舉辦各類有償培訓班或興趣班。

我要恪守以上10條承諾,如有違反,願意接受區教育局關於對“亂辦班 亂補課”的.相關處理辦法。自願接受以下處罰:向學校寫出書面檢查。取消本年度內評優樹先資格,師德考核為不合格,停發校內待遇,直至取消其教師資格

校長: 承諾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嚴禁在職教師不亂補課亂辦班承諾書

為切實做到心繫教育、廉潔從教,進一步規範自己的從教行為,樹立人民教師良好社會形象,維護學校教育正常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濟寧市教師“十不準”》和汶上縣監察局、汶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汶上縣教育體育局《關於治理教師亂辦班、亂補課行為的暫行規定》(汶教體字201232號)等文件要求,本人鄭重承諾:

1、不組織任何形式的有償辦班補課活動;

2、不參與或變相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的各種形式的辦班補課活動;

3、不動員、暗示、推薦或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形式的有償辦班補課活動

4、不從事有償家教或藉機從事有償辦班補課活動,不以家屬名義從事有償家教活動。

如違反上述承諾,我願意接受上級部門和學校做出的處分處理。

學 校:

承諾人:

2015年7月 日

(各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承諾內容做適當調整)

自覺抵制亂辦班亂補課行為承諾書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及寒假期間學校的相關規定。

2、嚴禁組織對3人以上學生的有償補課。

3、嚴禁到民辦教育機構或其他非法辦學場所任職任教。

4、嚴禁動員、暗示、誘導、強迫學生參加社會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等行為。

5、嚴禁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推銷、攤派輔導材料及其它用品。

6、嚴禁以各種理由收受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

違反上述規定,將依據本溪市教育局《關於禁止在職教師亂辦班亂補課行為暫時規定》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學校將予以處分,三年內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三年內不準參與評優評先和職稱評定。

關於禁止在職教師亂辦班、亂補課的目標管理責任書

為認真貫徹落實《吉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辦學行為治理和糾正教育亂收費等問題的意見》(吉教辦字[2015]45號)和《六條嚴禁》。為進一步規範我鎮國小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和提高教師的師德修養,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心理負擔和經濟負擔,塑造教師的教書育人形象,推進素質教育全面實施,根據四平市教育局《關於在中國小減輕學生過重負擔嚴謹教師假期補課的緊急通知》和四平市教育局《加強中國小教師師德建設工作標準》的要求,中心校按照“四師一滿意”主題教育活動的相關要求,對在職教師利用學生休息時間收費補課辦班等違規違紀行為作如下要求:

一、嚴禁教師違反規定以任何名義佔用學生的假期及其它課餘時間在學校進行有償補課。所有學校教室場地課桌椅等教學設施,未經上級同意,不準外租借用。

二、嚴禁教師在自家、到學生家或其它場所進行有償補課。

三、嚴禁教師接受學生家長和其它部門聘請對學生進行辦班授課。

四、嚴禁各學校中層以上領導成員參與辦班或其家屬違規收費辦班。 違反以上四項行為,一經查實,對有關領導及教師個人將給予如下處理: 教師亂補課、亂辦班的,要根據情況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二年內不準評先選優;年度師德評價為不合格,不能晉升薪級工資,不能晉升教師職稱;並將個人違紀收入所得全部上繳;情節嚴重者,調離原工作崗位或開除教師隊伍。同時,對該校主要領導進行責任追究。對違反第四項規定的學校中層以上領導除按違規教師處理外,還要降職處理。

舉報電話:市教育局監察室:0434——3266236;

市教育局執法監察大隊:0434——5116879。

林-海鎮中心校 校長:徐雷

林-海鎮中心國小 主任: 教師:

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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