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級民-主監督制度

來源:文萃谷 3.08W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村民自治組織是村民自治運行的載體。要完善村民自治,首先要發揮好村民自治各個組織的作用,村民自治組織體系包括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的下屬委員會等。建立村級民主監督委員會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組織體系,全面推進村民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有效載體。

鄉村級民-主監督制度

一、村級民主監督委員會的組織

民主監督委員會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薦或選舉產生,由5人組成,設主任一名、付主任一名、分管政務監督委員、村各監督委員、財務監督委員若干名。村黨總支、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監督委員會成員,民主監督委員會成員必須在羣眾中具有威信高、能力強、素質好、有文化、能管理、懂財務的同志擔任,婦女要有適當名額。民主監督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全面負責監督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二、民主監督的主要方式

村民民主監督委員會要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

對本村村務行使監督權,村務監督的重點在於村級財務監督。

1、對村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檢查和監督的內容包括:公開的期限是否拖延;村務、財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張榜公佈的地點是否方便羣眾閲覽;重要的村務、財務活動是否逐項逐筆公佈;公佈的內容與鎮農經管理部門審核的情況是否一致。

2、代表羣眾查閲審核有關村務事項、財務賬目,反映有關村務、財務問題。羣眾要求或者監督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有關村務事項、財務賬目進行查閲審核,並將發現的問題向有關方面反映。

3、對村務公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經過村務、財務公開發現問題,民主監督委員會可以提出處理建議。

4、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村務、財務管理中的問題。民主監督委員會發現本村村務、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時,可以向村黨組織負責人提出,可以向村務、財務管理的負責人或直接承辦人提出,可以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詳盡報告,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或領導反映。

三、村級民主監督的主要內容

凡是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羣眾普遍關心的事項,都應當列為村級重大事務。村務公開、要按其內容,分成三個方面,即政務公開、事務公開、財務公開。這三個方面內容的公開,

是村民自治活動中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有效載體。

(一)村級政務公開監督的主要內容

1、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其新出台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精神;

2、村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情況;

3、農户承擔税費義務、統籌款等完成情況;

4、依法協助鎮政府完成的各項任務,如違法婚姻處理、計劃生育有關指標及其落實情況,土地管理使用情況、社會治安情況等。

(二)村級事務公開監督的主要內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的運行修改;

2、對集體經濟發展、興辦公益事業,如康莊工程等重大項目建設預算招投標情況,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決策;

3、村級事務各類管理服務的用人制度;

4、有關“一事一議”的預算,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會議認為進行其他村級財務預決算情況;

5、村幹部年度工作目標、工作責任制落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6、宅基地審批、優撫、社會救濟、救災賑災情況;

7、羣眾關心的其他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情況;

四、民主監督委員會的權力

1、參與各項村務活動的權力;

2、監督村各項工作的權力;

3、審核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收支的權力;

4、要求村對具體事項作出解釋的權力;

5、責令村進行村務公開的權力;

五、民主監督委員會的義務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監督的義務;

2、接受村民代表會議指派工作的義務;

3、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的義務;

4、尚未公開前保守祕密的'義務;

5、向村民宣傳村務公開並接受村民查詢的義務;

6、按規定程序開展工作的義務;

7、向上級黨委及時反饋信息的義務;

8、其他法律及上級規定的義務;

鄉村級民主監督制度 [篇2]

一、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切實維護農民羣眾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民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特別是監督權落到實處,促進農村的和諧建設,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村實際,建立村務民主監督委員會(簡稱村監委會)。

二村監委會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設成員5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村監委會在村黨組織領導下,經村民代表會議授權開展村務監督工作,對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任期與村兩委同屆。村監委會主任一般由村黨組織成員兼任,其他成員採取迴避制度。村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及其近姻親不得兼任村監委會成員,村文書、財務人員等村聘用人員也不得兼任村監委會成員。

三、村監委會成員的任職條件:

(一)本村村民代表,羣眾信任,熟悉村情,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瞭解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項涉農政策,協調議事能力較強;

(三)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有效監督;

(四)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奉公,熱心於公益事業。

四、村監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在村黨組織領導下,配合支持村兩委正確履行職責,引導村民支持村兩委的工作,協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積極履行監督職責,有權列席涉及羣眾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開支的村務會議,對村級各項收支、集體土地徵收、工程項目招標等村務公開內容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並定期和不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情況。

(三)認真受理村民的意見建議,及時向村兩委反映村民對村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應當依法由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而村民委員會不組織召開或擅自作出決定的,應及時向鄉黨委、政府反映,並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

(五)本村五分之一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未在法定時間內啟動罷免程序的,經鄉黨委、政府同意,村監委會可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六)模範遵守村規民約,充分發揮表率作用。

五、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及村級重大事項都必須向村民公開,列入村務民主監督的範圍。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村監委會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後,提交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確定;村民委員會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公佈。

六、村監委會不直接參與具體村務的決策和管理,依法依規正確履行職責,一般每半年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一次。每年由村民代表會議對其成員進行年度信任度測評,不信任票超過應到會村民代表人數50%的,責令其辭職,由村民代表會議按相關程序推選新的成員。

七、對村文民主監督工作中出現的分歧,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由村黨組織及時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按表決結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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