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生育津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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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是很多生育女職工需要了解的內容,但是有很多的女職工都不知道生育津貼的勞動法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生育津貼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關於生育津貼的規定
  勞動法生育津貼的規定

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説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生育津貼不等同於產假工資。支付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資的主體是企業,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據相關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於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貼是撥付給用人單位而非勞動者的,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可兼得。

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的。因此,部分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繳費基數往往會低於女職工本人工資,造成生育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到的生育津貼低於提供正常勞動後所獲得的月工資。由於法律把生育女職工依照法律規定休產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如果生育津貼低於月工資,實際上侵害了生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女職工申領生育津貼的流程

1、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費申領流程

參保女職工產假結束後或流(引)產後一年內,由單位經辦人攜帶

(1)《南京市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並加蓋單位公章(如為靈活就業人員無需蓋章);

(2)結婚證原件;

(3)《獨生子女證》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原件及複印件);

(4)出院記錄複印件(門診流(引)產手術提供病歷及病假條)。每月1~10日(遇節日順延)到市醫保中心辦理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的申領。醫保中心審核材料後,確認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按相關規定將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費劃入參保單位帳户。生育津貼按月發放,職工分娩或流(引)產當月開始享受。

注:申領流(引)產津貼的無需提供上述(3)。流(引)產不享受一次性營養費。

2、【社保查詢,五險一金查詢】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費待遇標準

(1)符合國家規定享受3個月及以上產假的女職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支付一次性營養費。

(2)生育津貼以女職工分娩或流(引)產前12個月本人平均繳費基數為標準(參保滿10個月不足12個月的,以女職工分娩或流引產前10個月本人平均繳費基數為標準),按照人口計生部門規定的產假天數支付。已享受過晚育津貼的.,不再重複享受。

(3)流(引)產津貼按早期妊娠流產20天、中期妊娠流(引)產42天的標準支付。

(4)用人單位發放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標準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標準補足。

  產假的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週計算),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產前假。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徵、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產前假為期兩個半月。期間,女職工工資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調整工資時,產前假視作正常出勤。

產假

不管是一胎還是二胎,女職工都能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流產的情況: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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