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精選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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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精選10篇)

職業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1

一、目的

為了規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採油廠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

三、職業病危害事故分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四、事故處置、報告

1、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1.1 依法採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

1.2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1.3 組織事故調查;

1.4 依法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查處;

1.5 結案存檔。

2、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迅速、有效、科學、公正。

3、事故報告

3.1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各單位應當立即向安環科科和採油廠有關部門報告。

3.2 安環科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後,應當實施緊急報告。

3.3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3.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4、事故處理

4.1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各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立即採取以下緊急措施:

4.1.1 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1.2 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4.1.3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1.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4.1.5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4.1.6 配合油田公司進行調查,按照油田公司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4.1.7 落實油田公司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

4.2 安環科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後,根據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4.2.1 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4.2.2 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4.2.3 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2.4 組織醫療衞生機構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

4.3 事故發生後,各單位應當協助公安、安全生產部門、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4.4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4.4.1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4.4.2 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5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的職責:進行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4.6 分析事故責任;

4.7 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4.8 提出防範事故再次發生所應採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4.9 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5、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6、安環科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和實施對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並責令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有關改進措施建議。

7、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事故處理結案後,應當公佈處理結果。

8、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廠屬單位不採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安環科責令限期治理。

9、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環科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9.1 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9.2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9.3 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9.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的。

五、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制度中未盡事項,或與國家相關規定衝突的,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職業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2

一、急診室、門診部、住院部的接診醫生為職業病責任報告人。

二、接診醫生髮現可疑急性職業病病例,必須積極做好病人的搶救治療,並立即報告公共衞生科並填寫相關職業病報告卡。公共衞生科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核實,並在24小時內將《職業病報告卡》報至市疾控中心。

三、凡發生兩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職業病,職業性炭疽1人(含1人)以及羣體性職業中毒時,接診醫生必須立即報告公共衞生科和醫院值班負責人,公共衞生科必須立即電話報告市疾控中心,並在24小時內填報《職業報告卡》。

四、接診醫生髮現可疑慢性職業病的病例,應認真填寫門診日誌或住院病歷記錄,並填寫《職業病報告卡》,在24小時內報公共衞生科,公共衞生科核實後,在24小時內將《職業病報告卡》報至市疾控中心。

五、報告範圍:急性職業病(急性職業中毒)、急性農藥中毒;慢性職業病(慢性職業中毒);塵肺;疑似職業病(職業中毒);其它屬於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報告範圍和標準的.職業病危害事故。

五、公共衞生科每月對門診部和住院部各臨牀科室的職業病報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報、漏報和遲報的行為予以糾正,並報請醫院領導按有關規定處理。

職業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3

1、職業病危害事故實行報告制度,凡發生事故,均要進行報告。

2、職業病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車間負責人和安環處報告。

3、車間負責人和安環處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前往事故發生地進行處理,同時報告生產管理部安全組。

4、如情況緊急,生產管理部安全組接到報告後,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當於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特殊情況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6、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6、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6、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6、3事故的簡要經過;

6、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6、5已經採取的.措施;

6、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7、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職業病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9、調度室設有固定電話63057,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職業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4

公司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及職業病報告制度

1、聘用作業人員時,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產生的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相關權益如實告知作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2、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產生職業病種類、後果及其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業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4、當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將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情況等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5、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職業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5

1、目的

為了規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全體員工。

3、定義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公司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衞生部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4.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4.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4.3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4.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5、各部門或項目部存在職業病危害源或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時內上報公司職業病防治辦公室,若險情或事故重大的應在1小時內上報部門和公司職業病防治辦公室。

6、公司應當向所在地區職業健康監管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7、公司申報後,因採用的施工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

8、施工工藝發生變更或新產品投產,各部門應及時向本公司職業病防治辦公室申報其工藝流程和技術,並提供使用相關原材料及化學成分。

9、發生危害源泄露或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各部門必須在最段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職業病防治辦公室彙報情況。説明事情發生的經過,造成事故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10、公司應當按要求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以備上級部門監督管理。

11、【職業病危害因素分佈情況】按作業場所分別填報,【危害因素】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規定填寫,【接觸人數】(可重複)指實際接觸該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

職業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6

為規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和衞生部《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正在規章,尚未發佈。待發布後,以國家總局規章為準)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級

參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綜合辦公室是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專職機構,確定各部門負責人;

2、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方案,明確各類危害事故發生時,各負責人和相應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三、事故處置、報告

1、依法採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衞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2、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5、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1)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4)提出防範事故再次發生所應採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5)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6、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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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醫院是職業病報告負責主體,主辦職業病報告的科員是報告的`直接負責人。科長和分管領導是報告工作的管理負責人。

2、職業健康體檢科確定專人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由科長按規範要求進行定期抽查、督導。

3、對塵肺病例的升級應按規定進行更正報告。

4、任何人不得對職業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按規範要求及時上報各種職業病報表。

5、職業病報告和報告卡:要填寫完整報告人、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應簽字蓋章後及時上報。

二、急性職業病報告

1、接到廠礦急性職業病報告後應在12-24小時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凡有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急性職業病中毒以及1名以上職業病,經具有診斷資質機構初診後應立即電話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3、發生急性中毒緊急報告後,在24小時內填報《職業病報告卡》上報。

三、非急性和疑似職業病

1、體檢中發現職業病病人,並經具有診斷自治機構確診後。應在15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在30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儘快到醫院進行職業病確診。

3、在規定的時限內按類別填寫意思職業病報告卡或疑似塵肺病報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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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衞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衞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所在部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職業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説明書,使用説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六、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並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並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七、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鑑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八、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

職業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9

為了加強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與評價,保障生產運行人員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橫河煤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評價制度。

一、橫河煤礦通防科是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管理部門,配備專人負責整個礦區、生產作業區和所有從事生產運行的場所的作業環境監測、應急救援及其它監測的聯繫工作,並做好以下工作。

二、制訂橫河煤礦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計劃,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測點分佈圖;

(二)監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

(三)監測的週期;

(四)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三、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

(一)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向勞動者公佈。

四、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時的'處理原則:

(一)及時向所在部門告知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

(二)在現場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三)進入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場所配備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

(四)對超標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制訂治理計劃並加以落實;

五、實施部門及經費保障

每年安監站要提出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與評價的經費計劃,保證必要的經費來完成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

職業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10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衞生工作,經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職業衞生工作小組討論,制定本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各車間在總經理、安委會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台帳及有關檔案,並妥善保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本部門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並以標誌、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範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採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各車間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衞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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