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來源:文萃谷 5.44K

對於重要公共建築,不同地區的情況不盡相同,難以定量規定。本條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多年的火災情況,從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後果和影響作了定性規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消防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歡迎來閲讀!

消防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2.1 術語

2.1.1 高層建築 high-rise building

建築高度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築。

注:建築高度的計算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的規定。

2.1.1 明確了高層建築的含義,確定了高層民用建築和高層工業建築的劃分標準。建築的高度、體積和佔地面積等直接影響到建築內的人員疏散、滅火救援的難易程度和火災的後果。本規範在確定高層及單、多層建築的高度劃分標準時,既考慮到上述因素和實際工程情況,也與現行標準保持一致。

本規範以建築高度為 27m 作為劃分單、多層住宅建築與高層住宅建築的標準,便於對不同建築高度的住宅建築區別對待,有利於處理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關係。

對於除住宅外的其它民用建築(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築)以及廠房、倉庫等工業建築,高層與單、多層建築的劃分標準是24m。但對於有些單層建築,如體育館、高大的單層廠房等,由於具有相對方便的疏散和撲救條件,雖建築高度大於 24m,仍不劃分為高層建築。有關建築高度的確定方法,本規範附錄 A 作了詳細規定,涉及本規範有關建築高度的計算,應按照該附錄的規定進行。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層建築主體投影範圍外,與建築主體相連且建築高度不大於24m的附屬建築。

2.1.2 裙房的特點是其結構與高層建築的主體直接相連,作為高層建築主體的附屬建築而構成同一座建築。為便於規定,本規範規定裙房為建築中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 24m 且位於與其相連的高層建築主體對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這部分建築;其他情況的高層建築的附屬建築,不能按裙房考慮。

2.1.3 重要公共建築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築。

2.1.3 重要公共建築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築。

2.1.3 對於重要公共建築,不同地區的情況不盡相同,難以定量規定。本條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多年的火災情況,從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後果和影響作了定性規定。一般包括黨政機關辦公樓,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築或集會場所,較大規模的中國小校教學樓、宿舍樓,重要的通信、調度和指揮建築,廣播電視建築,醫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設施、主要的電力設施等涉及城市或區域生命線的支持性建築或工程。

2.1.4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facilities

設置在住宅建築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的商

店、郵政所、儲蓄所、理髮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2.1.4 本術語解釋中的“建築面積”是指設置在住宅建築首層或一層及二層,且相互完全分隔後的每個小型商業用房的總建築面積。比如,一個上、下兩層室內直接相通的'商業服務網點,該“建築面積”為該商業服務網點一層和二層商業用房的建築面積之和。商業服務網點包括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髮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2.1.5 高架倉庫 high rack storage

貨架高度大於7m且採用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於該房間平均淨高1/3,且不大於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於該房間平均淨高1/2者。

2.1.8 明火地點 open flame location

2.1.8 本條術語解釋中將民用建築內的灶具、電磁爐等與其他室內外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區別對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時間相對集中、短暫,並具有間隔性,同時又易於封閉或切斷。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築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2.1.9 散發火花地點 sparking site

有飛火的煙囱或進行室外砂輪、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的固定地點。

2.1.10 耐火極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2.1.10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標準耐火試驗條件”是指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耐火試驗條件。對於升温條件,不同使用性質和功能的建築,火災類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築構配件的標準耐火性能測定過程中,受火條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的火災類型確定不同標準的升温條件。目前,我國對於以纖維類火災為主的建築構件耐火試驗主要參照 ISO 834標準規定的時間-温度標準曲線進行試驗;對於石油化工建築、通行大型車輛的隧道等以烴類為主的場所,結構的耐火極限需採用碳氫時間-温度曲線等相適應的升温曲線進行試驗測定。對於不同類型的建築構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也不一樣,比如非承重牆體,其耐火極限測定主要考察該牆體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而柱的耐火極限測定則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力和穩定性能。因此,對於不同的建築結構或構、配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和所代表的含義也不完全一致,詳見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9978.1~GB/T 9978.9。

2.1.11 防火隔牆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築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於規定要求的不燃性牆體。

2.1.12 防火牆 fire wall

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築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 的不燃性牆體。

2.1.13 避難層(間) refuge floor(room)

建築內用於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