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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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建築設計防火的要求很高,yjbys小編下面為你整理了建築設計防火的規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全文)

1 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建築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0m的公共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0m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築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2 建築層數的計算: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於等於1.5m者,建築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築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可不計入建築層數內。住宅頂部為兩層一套的躍層,可按1層計,其它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於2層一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

1.0.3 本規範不適用於炸藥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企業、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築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現行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4 建築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5 建築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 民用建築

5.1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築面積

5.1.1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5.1.1的規定。

5.1.7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1.7的規定。

表5.1.7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m2)備 注
一、二級按本規範第1.0.2條規定25001.體育館、劇院的觀眾廳,展覽建築的展廳,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適當放寬。2.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超過3層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內。
三級5層12001.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築和醫院、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超過2層或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內。2.商店、學校、電影院、劇院、禮堂、食堂、菜市場不應超過2或設置在及三層以上樓層
四級2層600學校、食堂、菜市場、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醫院等不應設置在二
地下、半地下建築(室)500

注: 1 建築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該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 當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的規定時,其最多允許層數執行該標準的規定。

5.1.14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遊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宜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物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牆部位,不宜佈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5.1.15 當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遊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必須佈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時,最遠房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於9m。當必須佈置在建築物內首層、二層或三層外的其它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佈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佈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0m;

2 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2,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0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廳、室的疏散門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3 應按本規範第9章設置防煙與排煙設施。

5.2 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

5.2.1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2.1的規定,與其它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第3章和第4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表5.2.1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m)

耐火等級一、二級三級四級
一、二級6.07.09.0
三 級7.08.010.0
四 級9.010.012.0

5.3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

5.3.1 民用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0m。

5.3.2 公共建築內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

1 除託兒所、幼兒園外,建築面積小於等於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築;

2 除醫院、療養院、老年人建築及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等外,符合表5.3.2規定的2、3層公共建築。

表5.3.2 公共建築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耐火等級最多層數每層最大建築面積(m2
一、二級3500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100
三級3200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50
四級2200第二層人數不超過30

5.3.3 老年人建築及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民用建築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並應符合本規範第5.1.7條的規定。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築,當設置不少於2部疏散樓梯且頂層局部升高部位的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每層建築面積小於等於200m2時,該局部高出部位可設置1部與下部主體建築樓梯間直接連通的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個直通主體建築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該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築的室內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包括首層擴大封閉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

1 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

2 旅館;

3 超過2層的商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

4 設置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且建築層數超過2層的建築;

5 超過5層的其它公共建築。

5.3.6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作為安全疏散設施。

5.3.7 公共建築中的客、貨電梯宜設置獨立的電梯間,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

5.3.8 公共建築和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築中各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該房間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0m。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1個:

1 房間位於2個安全出口之間,且建築面積小於等於120m2,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於0.9m;

2 除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外,房間位於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於等於15.0m、其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於1.4m;

3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內建築面積小於等於50m2的房間。

5.3.9 劇院、電影院和禮堂的觀眾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5.3.10 體育館的觀眾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700人。

5.3.11 居住建築單元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建築單元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當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築超過表5.3.11規定時,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居住建築的樓梯間設置形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築當建築層數超過2層時,户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築當建築層數超過6層或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500m2時,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當户門或通向疏散走道、樓梯間的門、窗為乙級防火門、窗時,可不設置封閉樓梯間。

居住建築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頂,通向平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

當住宅中的電梯井與疏散樓梯相鄰佈置時,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當户門採用乙級防火門時,可不設置封閉樓梯間。當電梯直通住宅樓層下部的汽車庫時,應設置電梯候梯廳並採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築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耐火等級最多層數每層最大建築面積(m2)人 數
一、二級3層500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100人
三級3層200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
四級2層200第二層人數不超過30人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當平面上有2個或2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佈置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牆上1個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數不超過30人且建築面積小於等於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3 房間建築面積小於等於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置1個疏散門;

4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其中每個廳室或房間的疏散門不應少於2個。當其建築面積小於等於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置1個疏散門;

5 地下商店和設置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地下建築(室),當地下層數為3層及3層以上或地下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m時,應設置防煙樓梯間;其它地下商店和設置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地下建築,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6 地下、半地下建築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本規範第7.4.4條的規定。

5.3.13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符合表5.3.13的規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非封閉樓梯間的距離,當房間位於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表5.3.13的規定減少5.0m;當房間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表5.3.13的規定減少2.0m;

3 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採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當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小於等於15.0m處;

4 房間內任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於表5.3.13中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m)

名 稱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
耐火等級耐火等級
一、二級三級四級一、二級三級四級
託兒所、幼兒園25.020.020.015.0
醫院、療養院35.030.020.015.0
學校35.030.022.020.0
其它民用建築40.035.025.022.020.015.0
建築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閲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於30.0m

注:1 敞開式外廊建築的`房間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可按本表增加5.0m;

2 建築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規定增加25%;

3 房間內任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計算:住宅應為最遠房間內任一點到户門的距離,躍層式住宅內的户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總長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計算。

5.3.14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建築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經計算確定。

安全出口、房間疏散門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1m;不超過6層的單元式住宅,當疏散樓梯的一邊設置欄杆時,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1.0m。

5.3.15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淨寬度不應小於1.4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m範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劇院、電影院、禮堂的疏散門應符合本規範第7.4.12條的規定。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淨寬度不應小於3.0m,並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5.3.16 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門、安全出口的各自總寬度,應根據其通過人數和疏散淨寬度指標計算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淨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於0.6m的淨寬度計算,且不應小於1.0m;邊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於0.8m。

在佈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劇院、電影院、禮堂等,每排不宜超過22個;體育館,每排不宜超過26個;前後排座椅的排距不小於0.9m時,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過50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應減少一半;

2 劇院、電影院、禮堂等場所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5.3.16-1的規定計算確定;

3 體育館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5.3.16-2的規定計算確定;

4 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作為觀眾廳的疏散門。

表5.3.16-1 劇院、電影院、禮堂等場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淨寬度(m)

觀眾廳座位數(座)≤2500≤1200
耐火等級一、二級三級
疏散部位門和走道平坡地面階梯地面0.650.750.851.00
樓 梯0.751.00

表5.3.16-2 體育館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淨寬度(m)

觀眾廳座位數檔次(座)3000~50005001~1000010001~20000
疏散部位門和走道平坡地面0.430.370.32
階梯地面0.500.430.37
樓 梯0.500.430.37

注:表5.3.16-2中較大座位數檔次按規定計算的疏散總寬度,不應小於相鄰較小座位數檔次按其最多座位數計算的疏散總寬度。

5.3.17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展覽廳、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等民用建築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下列規定經計算確定:

1 每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每100人淨寬度不應小於表5.3.17-1的規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築中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築中上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下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2 當人員密集的廳、室以及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m計算確定;

3 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確定,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確定;

4 錄像廳、放映廳的疏散人數應按該場所的建築面積1.0人/m2計算確定;其它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按該場所的建築面積0.5人/m2計算確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建築面積乘以面積折算值和疏散人數換算係數計算。地上商店的面積折算值宜為50%~70%,地下商店的面積折算值不應小於70%。疏散人數的換算係數可按表5.3.17-2確定;

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每100人的淨寬度(m)

樓 層 位 置耐 火 等 級
一、二級三級四級
地上一、二層0.650.751.00
地上三層0.751.00
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各層1.001.25
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過10m的地下建築0.75
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過10m的地下建築1.00

表5.3.17-2 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人數換算係數(人/m2)

樓層位置地下二層地下一層、地上第一、二層地上第三層地上第四層及四層以上各層
換算係數0.800.850.770.60

5.3.18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不宜在窗口、陽台等部位設置金屬柵欄,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於開啟的裝置。窗口、陽台等部位宜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6 消防車道

6.0.1 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宜大於160.0m。當建築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於150.0m或總長度大於220.0m時,應設置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當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6.0.2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築物,當其短邊長度大於24.0m時,宜設置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6.0.3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築物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於80.0m。

6.0.4 在穿過建築物或進入建築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不應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

6.0.5 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和佔地面積大於3000m2的展覽館等公共建築,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6.0.6 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

佔地面積大於3000m2的甲、乙、丙類廠房或佔地面積大於1500m2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量大於表6.0.7規定的堆場、儲罐區,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2 佔地面積大於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場,應設置與環形消防車道相連的中間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間距不宜大於150.0m。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氣體儲罐區,區內的環形消防車道之間宜設置連通的消防車道。

3 消防車道與材料堆場堆垛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5.0m。

4 中間消防車道與環形消防車道交接處應滿足消防車轉彎半徑的要求。

表6.0.7 堆場、儲罐區的儲量

名稱棉、麻、毛、化纖(t)稻草、麥秸、蘆葦(t)木材(m3)甲、乙、丙類液體儲罐(m3)液化石油氣儲罐(m3)可燃氣體儲罐(m3)
儲 量100050005000150050030000

6.0.8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

6.0.9 消防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0m。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於3%。

消防車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6.0.10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它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於12.0m×12.0m;供大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於18.0m×18.0m。

消防車道路面、撲救作業場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與停靠的要求。

6.0.11 消防車道不宜與鐵路正線平交。如必須平交,應設置備用車道,且兩車道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一列火車的長度。

7 建築構造

7.1 防火牆

7.1.1 防火牆應直接設置在建築物的基礎或鋼筋混凝土框架、樑等承重結構上,輕質防火牆體可不受此限。

防火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底面基層。當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0h,高層廠房(倉庫)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時,防火牆應高出不燃燒體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0.5m以上。其它情況時,防火牆可不高出屋面,但應砌至屋面結構層的底面。

7.1.2 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離小於4.0m,且天窗端面為燃燒體時,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7.1.3 當建築物的外牆為難燃燒體時,防火牆應凸出牆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牆兩側的外牆應為寬度不小於2.0m的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該外牆的耐火極限。

當建築物的外牆為不燃燒體時,防火牆可不凸出牆的外表面。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但裝有固定窗扇或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窗時,該距離可不限。

7.1.4 建築物內的防火牆不宜設置在轉角處。如設置在轉角附近,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

7.1.5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固定的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其它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當必須穿過時,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將牆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質時,應在防火牆兩側的管道上採取防火措施。

防火牆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7.1.6 防火牆的構造應使防火牆任意一側的屋架、樑、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致使防火牆倒塌。

7.2 建築構件和管道井

7.2.1 劇院等建築的舞台與觀眾廳之間的隔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燒體。

舞台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體,隔牆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舞台下面的燈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儲藏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牆與其它部位隔開。

電影放映室、卷片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體隔牆與其它部分隔開。觀察孔和放映孔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7.2.2 醫院中的潔淨手術室或潔淨手術部、附設在建築中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以及附設在居住建築中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築,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或部位隔開,當牆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7.2.3 下列建築或部位的隔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

1 甲、乙類廠房和使用丙類液體的廠房;

2 有明火和高温的廠房;

3 劇院後台的輔助用房;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門廳;

5 除住宅外,其它建築內的廚房;

6 甲、乙、丙類廠房或甲、乙、丙類倉庫內佈置有不同類別火災危險性的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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