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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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最新版全文

  1 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建築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0m的公共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0m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築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2 建築層數的計算: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於等於1.5m者,建築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築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可不計入建築層數內。住宅頂部為兩層一套的躍層,可按1層計,其它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於2層一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

1.0.3 本規範不適用於炸藥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企業、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築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現行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4 建築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5 建築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 民用建築

5.1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築面積

5.1.1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5.1.1的規定。

5.1.7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1.7的規定。

表5.1.7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m2)備 注一、二級按本規範第1.0.2條規定25001.體育館、劇院的觀眾廳,展覽建築的展廳,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適當放寬。2.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超過3層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內。三級5層12001.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築和醫院、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超過2層或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內。2.商店、學校、電影院、劇院、禮堂、食堂、菜市場不應超過2層或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四級2層600學校、食堂、菜市場、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醫院等不應設置在二層。500-

地下、半地下建築(室)

注: 1 建築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該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2 當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的規定時,其最多允許層數執行該標準的規定。5.1.14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遊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宜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物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牆部位,不宜佈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5.1.15 當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遊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必須佈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時,最遠房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於9m。當必須佈置在建築物內首層、二層或三層外的其它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不應佈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佈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0m;2 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2,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0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廳、室的疏散門應設置乙級防火門;3 應按本規範第9章設置防煙與排煙設施。5.2 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5.2.1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2.1的規定,與其它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第3章和第4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表5.2.1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m)耐火等級一、二級三級四級一、二級三 級四 級

5.3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5.3.1 民用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0m。5.3.2 公共建築內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1 除託兒所、幼兒園外,建築面積小於等於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築;2 除醫院、療養院、老年人建築及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等外,符合表5.3.2規定的2、3層公共建築。表5.3.2 公共建築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條件耐火等級最多層數每層最大建築面積(m2)人數一、二級3層500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100人三級3層200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四級2層200第二層人數不超過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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