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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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全文)

  1 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建築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0m的公共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0m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築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2 建築層數的計算: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於等於1.5m者,建築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築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可不計入建築層數內。住宅頂部為兩層一套的躍層,可按1層計,其它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於2層一套的躍層,應計入層數。

1.0.3 本規範不適用於炸藥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企業、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築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現行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4 建築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5 建築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 民用建築

5.1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築面積

5.1.1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5.1.1的規定。

5.1.7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1.7的規定。

表5.1.7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6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防煙前室,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7.4.4 建築物中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地下室、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在首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隔開,並應有明顯標誌。

7.4.5 室外樓梯符合下列規定時可作為疏散樓梯:

1 欄杆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1.1m,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m;

2 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

3 樓梯段和平台均應採取不燃材料製作。平台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樓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宜採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向室外開啟;

5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0m內的牆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

7.4.6 用作丁、戊類廠房內第二安全出口的樓梯可採用金屬梯,但其淨寬度不應小於0.9m,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

丁、戊類高層廠房,當每層工作平台人數不超過2人且各層工作平台上同時生產人數總和不超過10人時,可採用敞開樓梯,或採用淨寬度不小於0.9m、傾斜角度小於等於60°的金屬梯兼作疏散梯。

7.4.7 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採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全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全文)。當必須採用時,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應大於10°,且每級離扶手25cm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於22cm。

7.4.8 公共建築的室內疏散樓梯兩梯段扶手間的水平淨距不宜小於15cm。

7.4.9 高度大於10.0m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應設置通至屋頂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 梯不應, 面對老虎窗,寬度不應小於0.6m,且宜從離地面3.0m高處設置。

7.4.10 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7.4.3條的規定,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注: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穀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牆設置,在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經過長度小於等於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隔開;當在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 在首層的消防電梯井外壁上應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消防電梯轎廂的內裝修應採用不燃燒材料且其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5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於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於10L/s。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置擋水設施;

6 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

7 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60s計算確定;

8 消防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採取防水措施。

7.4.11 建築中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不應設置捲簾門。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甲級常開防火門。

7.4.12 建築中的疏散用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民用建築和廠房的疏散用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除甲、乙類生產房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的房間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時,其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築及廠房的疏散用門應採用平開門,不應採用推拉門、捲簾門、吊門、轉門;

3 倉庫的疏散用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首層靠牆的外側可設推拉門或捲簾門,但甲、乙類倉庫不應採用推拉門或捲簾門;

4 人員密集場所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用門,或設有門禁系統的居住建築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於打開,並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和使用提示。

8.3 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8.3.1 除符合本規範第8.3.4條規定外,下列建築應設置DN65的室內消火栓:

1 建築佔地面積大於300m2的廠房(倉庫);

2 體積大於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樓、展覽建築、商店、旅館建築、病房樓、門診樓、圖書館建築等;

3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

4 超過5層或體積大於10000m3的辦公樓、教學樓、非住宅類居住建築等其它民用建築;

5 超過7層的住宅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當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乾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全文)建築師

。消防豎管的直徑不應小於DN65。

注: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層、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築體積小於等於3000m3的丁類廠房和建築體積小於等於50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糧食倉庫、金庫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

8.3.2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築,宜設置室內消火栓。

8.3.3 設有室內消火栓的人員密集公共建築以及低於本規範第8.3.1條規定規模的其它公共建築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建築面積大於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8.3.4 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築物和室內沒有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築體積小於等於5000m3的其它建築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

8.4 室內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4.1 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下列規定經計算確定:

1 建築物內同時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上述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當上述多種消防系統需要同時開啟時,室內消火栓用水量可減少50%,但不得小於10L/s;

2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根據水槍充實水柱長度和同時使用水槍數量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表8.4.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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