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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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於2015年5月1日實施,《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同時廢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內容,歡迎閲讀!就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一、法律説明

現批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45—82同時廢止。

  二、總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築(以下簡稱高層建築)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範。

1.0.2 高層建築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高層建築發生火災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採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3 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

1.0.4 本規範不適用於單層主體建築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築以及高層建築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當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超過250m時,建築設計採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6 高層建築的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三、耐火等級

3.0.1高層建築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並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兩級,其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3.0.2的規定。

各類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A確定。

3.0.3 預製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必須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規範表3.0.2相應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

3.0.4 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高層建築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0.5 二級耐火等級的高層建築中,面積不超過100㎡的房間隔牆,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難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30h的不燃燒體。

3.0.6 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建築的裙房,當屋頂不上人時,屋頂的承重構件可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不燃燒體。

3.0.7 高層建築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的房間,當不設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柱、樑、樓板和牆的耐火極限應按本規範第3.0.2條的規定提高0.50h。

3.0.8建築幕牆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窗檻牆、窗間牆的填充材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當外牆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牆內填充材料可採用難燃燒材料。

無窗檻牆或窗檻牆高度小於0.80m的建築幕牆,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高度不低於0.80m的不燃燒體裙牆或防火玻璃裙牆。

建築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層建築的室內裝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平面佈局

一般規定

4.1.1 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建築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層建築不宜佈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

注:廠房、庫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甲、乙、丙類液體的劃分,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高層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

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與高層建築貼鄰佈置時,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內,並應採用防火牆與高層建築隔開,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

規定

當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佈置在高層建築中時,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佈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6.00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採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於等於0.75的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牆上的門、窗等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於1.20m的窗檻牆;

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50h的樓板隔開。在隔牆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牆上開門窗時,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20h的防火門窗;

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00m3,且儲油間應採用防火牆與鍋爐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牆隔開;

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面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的規定。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於1260KVA,單台容量不應大於630KVA;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和除滷代烷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

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和獨立的通風系統。採用燃氣作燃料時,通風換氣能力不小於6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小於12次/h;採用燃油作燃料時,通風換氣能力不小於3次/h,事故通風換氣能力不小於6次/h。

4.1.3柴油發電機房佈置在高層建築和裙房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可佈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地下一、二層,不應佈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柴油的閃點不應小於55℃;

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超過8.00h的需要量,且儲油間應採用防火牆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除滷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

4.1.4 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高層建築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且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必須設在其它樓層時,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400㎡。

一個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幕布和窗簾應採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

4.1.5A 高層建築內的歌舞廳、卡拉0K廳(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遊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宜靠外牆設置,不應佈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和盡端,其最大容納人數按錄像廳、放映廳為1.0人/㎡,其它場所為0.5人/㎡計算,面積按廳室建築面積計算;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當牆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4.1.5A.1 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4.1.5A.2 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

4.1.5A.3 一個廳、室的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小於50㎡,可設置一個出口;4.1.5A.4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4.1.5A.5 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並應符合本規範有關規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牆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誌。4.1.5B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規定:4.1.5B.1 營業廳不宜設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4.1.5B.2 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4.1.5B.3 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4.1.5B.4 當商店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時,應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且防火牆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4.1.5B.5 應設防煙、排煙設施,並應符合本規範有關規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牆面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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