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最新版

來源:文萃谷 3.06W

規範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以下是小編整理2017年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最新版,歡迎閲讀。就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最新版

新版國標《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新規範合併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2005版本)),新規範與上述兩規範的的相比,主要變化有以下幾點:

1.調整了兩項標準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的分類統一按照建築高度劃分;

2.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範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補充了建築外保温系統的防火要求;

4.將消防設施的設置獨立成章並完善有關內容;取消消防給水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

5.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技術要求;

6.補充了利用有頂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俱、燈飾商店和展覽廳的設計人員密度;

7.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另相關專家--悉地國際設計顧問(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對於新規範給出如下詳細解讀:

1、關於《建規》與《高規》的合併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以下簡稱《建規》)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以下簡稱《高規》),兩本規範的某些條文規定不一致,條文規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為《建規》強調"外救",《高規》強調"自救"。如:屋頂消防水箱的容積、水箱的設置高度,《建規》強調水箱儲存10分鐘消防用水量;《高規》是按照建築物的性質和標準確定水箱容積。《建規》規定水箱設在建築物最高位置;《高規》強調最不利點消火栓的靜水壓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建規》強調設置;而《高規》對超過消防車供水能力的樓層不強調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消防水泵的設置,《高規》強調設置;《建規》並未規定多層建築一定要設置消防水泵。消防備用泵的設置,《高規》強調設置;《建規》允許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築可不設消防備用泵。

但有的條文兩本規範應該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電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計入同層消火栓總數的條文規定。《建規》的條文説明説不計入,《高規》在90年代修訂時將原《高規》"不計入同層消火栓總數"這句話劃掉了,但是否計入在條文和條文説明中未予明確,當時考慮這可由工程設計人員自行確定消防電梯前室消火栓是專用還是兼用。如確定專用或是兼用,都應配套相應的技術措施。《建規》和《高規》合併後,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兩本規範條文規定應一致而不一致的問題。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合併為新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以下簡稱新《建規》)。新《建規》的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釋單位: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2、新《建規》條文示例

1)關於前言修訂內容1)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一:

1.0.2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廠房;

2倉庫;

3民用建築;

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可燃材料堆場;

7城市交通隧道。

條文示例一的1.0.2條"民用建築"一詞包括:原《建規》1.0.2條包括的的四類建築:

1、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築(……);

2、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m的公共建築;

3、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4地下、半地下建築(……);

也包括原《高規》1.0.3條包括的的兩類建築:

1、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

2、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

條文示例二:

2.1.1高層建築:建築高度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和其他建築高度大於24m的非單層建築。

"高層建築"術語的定義,非常明確地規定住宅不按層數而按建築高度來區分多層建築或是高層建築,原因:按建築高度較為準確,而按層數則會有較大出入。同時也説明了對住宅建築的要求寬於對公共建築的要求(住宅建築為27m,其他建築為24m),定義中的其他建築既包括工業建築、也包括民用建築。

為了説明按建築高度要比按層數準確,示例如下:某工程,無架空層,9層,每層層高2.8m,總建築高度為: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層,高度2.1m;9層,每層層高3.0m,頂層為躍層,總建築高度為:2.1m+3.0m×9+3.0m=32.1m。兩工程層數相同都為9層,而建築高度兩者相差32.1m-25.2m=6.9m。

條文示例三:

1.0.6建築高度大於250m的建築,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條文示例三的1.0.6條來自原《高規》,當年1990~1993年編制95版《高規》時,突破了《高規》建築高度100m的限制,又設定了建築高度250m的上限,當時考慮的理由是:

1、火災次數。高層建築的火災次數一般為一次,當建築物的建築高度再高,其面積和人數達到《建規》兩次火災標準時,火災次數不應再按一次計算。

2、消防電梯速度。消防電梯速度要求在1min內從底層到頂層,當年消防電梯速度為2.5m/s,250m的高層建築需時100s,即1.67min,已略低於標準要求,但未超過2min。

3、電源保證。一類建築和二類建築分別對供電有明確規定,當建築高度再高時,電源保證的要求更高,當時在我國難以做到。

4、工程案例。當時國內已建、擬建的建築,建築高度一般均在250m以下。建築高度超過250m的高層建築,有稱為超限建築(指超過上限值的高層建築),有稱為超超建築的(指超過超高層建築的高層建築),國內尚未統一,本人較為傾向於稱為超限建築。一般認為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也有有稱為超高層建築的。達到152m的稱為摩天大樓。建築高度為250m~1000m的高層建築怎麼命名,也是一個問題。

條文示例四:

2.1.4商業服務網點。其定義為:設置在住宅建築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相互分隔,每個分隔單元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髮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條文示例四的2.1.4條對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是總面積還是分隔單元面積作了明確;避免產生歧義。

2)關於前言修訂內容2)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五:

7.3.3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條文示例五的7.3.3條,意味着消防電梯今後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為多台。這就涉及電梯井底的排水問題,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當兼作消防電梯時,也應按消防電梯要求進行排水。還涉及消防電梯和兼作消防電梯的客梯或貨梯排水泵專用、共用的問題。

條文示例六:

7.4.2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

4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條文示例六的7.4.2條與以前規範規定停機坪設置消火栓較為詳細,條文所指的適當位置指不影響直升機的升降和有利於消火栓的防凍、滅火的位置。

條文示例七:

新《建規》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節,章節名稱如下:

8消防設施的設置

8.1一般規定(該節相當於現《建規》8.2節"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

8.2室內消火栓系統(該節相當於現《建規》8.3節"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8.3自動滅火系統(該節相當於現《建規》8.5節"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

8.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5防煙和排煙設施

條文示例八:

8.1.2民用建築、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於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3000m3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築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條文示例八的8.1.2條規定了設或不設室外消火栓系統的條件,消火栓系統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滅火設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車的屋面都要設。耐火等級不低、建築體積不大、生產火災危險性低、人數少且建築層數低的場所可不設。條文規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現有條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築裙房屋頂可以上消防車,這有利於高出裙房部分高層建築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過消防車加壓直接用於建築物下層的火災撲救(不限於建築高度24m)

--向鄰近建築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災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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