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導遊資格政策與法規復習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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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導遊資格政策與法規復習重點

 第一章 合同法

1. 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和不適用合同法調整的範圍 貸款、租賃、買賣等民事合同關係使用合同法。財政撥款、徵用、徵購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屬行政關係,不適用合同法。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

2. 合同法的六大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2:自願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遵守法律和維護道德原則。6: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則。

3. 當事人訂立合同,主體應當具備的資格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4.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始終一致 並不一致,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3:無民事行為能力。

5.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始終一致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相一致。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法人的內部機構來實現的。

6.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三種分類標準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達到法定年齡,能夠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是指只具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進行某些民事活動,但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 無行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的資格。

7. 代訂合同的四項要求1:代定合同是由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簽訂合同的活動。2:代訂合同由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3:代理人必須在委託授權的範圍內進行代訂合同的活動。4:代理人代訂的合同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8. 訂立合同的三種形式1:書面形式。2:口頭形式。3:其他形式。

9. 格式條款的含義和主要利弊是 格式條款具有節省、降低交易成本的優點。弊端是當事人一方總是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設法擬定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如免責條款等。而對方當事人一般對此往往不予注意或者對其真正含義未完全理解,從而出現合同權利義務不公平的情況

10. 格式條款擬定者的`三個義務1:公平的擬定格式條款的義務。2:提醒對方注意的義務。3:説明的義務。

11. 對格式合同解釋發生爭議時的三種處理方法1: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2: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3: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12. 合同標的的內容 所謂標的,也就是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以是無形財產,還可以是某種行為。

13. 解決爭議的兩類途徑(四種形式)一是訴訟解決。二是非訴訟解決,其中又有三種方式1:由當事人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2: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邀請一個第三人主持調解解決爭議。3:由雙方當事人事先或事後約定由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爭議。

14. 合同的訂立必經的兩個主要階段 邀約、承諾

15. 構成要約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是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16. 要約與與要約邀請的本質區別是 要約邀請作為一種意思表達,表達的內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這是要約邀請與要約的本質區別。

17. 構成承諾的四個條件是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達。3:承諾必須在要約有效的期限內作出。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18. 締約過錯責任的三個特徵1:當事人的過錯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2: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3: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19. 締約過錯責任適用的四種情況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3: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4: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

20. 一份合法有效合同應具備的三個條件1:當事人具有訂立合同的法定資格。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1. 合同生效的時間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批准的,只有經過批准後才能生效。

22. 無效合同的五種情況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3. 如何界定無效合同的起始時間,無效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它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4.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範圍及三個必須具備的條件 範圍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具備的條件1:必須具有法定事由。2:必須有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3:必須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行使變更或者撤銷權。

25. 合同無效後對合同涉及財產的處理方式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發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屬於損害國家利益而取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屬於損害集體利益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集體;屬於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返還第三人。

26. 合同履行的兩大原則1:全面履行的原則。2:誠實信用旅行原則。

27. 合同履行時價格發生變動時的履行規則1: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2: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

28. 當事人姓名名稱等變動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當事人的姓名、名稱發生變動時,其承擔的履約義務不發生變化,當事人必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9. 合同轉讓的5項含義及三個限制 含義1:合同轉讓是合同當事人將其享有的權利或者承擔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他人,即轉讓給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也稱為第三人。2:合同轉讓不是合同內容的改變。3:合同轉讓屬於一種合法行為。4:合同轉讓應當經過對方同意或者通知對方方可產生法律效力。5:合同轉讓涉及審批手續,還需辦理審批手續。

限制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30. 債權轉讓的規則,債務轉讓的規則 債權人轉讓債券必須履行的義務1:通知義務。2:轉讓主債權應承擔轉讓從債權的義務,但屬於具有人身權利的權力是不能轉讓的。3:權利轉讓需要進行登記的應進行登記。 債務人轉讓義務須遵守的規則1:必須經債權人同意。2:新債權人應承擔從債務。3:債務人轉移義務,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

31. 合同解除的兩種形式1:協議解除。2:法定解除。

32. 合同終止的七種情況1:債務已經按照協議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互相抵消。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歸於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33. 五種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4. 嚴格責任原則的含義

35. 違約責任的五種承擔方式1:繼續履行。2:採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4:支付違約金。5:定金。

36. 違約金的性質 違約金是屬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它是一種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違約責任承擔形式。

37. 定金的功能履行方式 與預付款的區別 功能:定金作為一項合同法律制度,既有履行擔保功能,也有違約救濟功能。 履行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做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與預付款的區別:當發生違約時,預付款只要如數退還並承擔該款項的利息即可;而定金則或是加倍返還,或者是無權要求返還。

38. 當事人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時,能否同時適用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不能同時適用。

39. 不可抗力的構成的條件、法律後果 構成條件1:不可預見性。2:不可避免性。3:不可克服性。 法律後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0.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當事人的義務1:及時通知的義務。2:提供證明的義務。

41. 合同法規定的解決爭議的途徑1:當事人和解。2:當事人通過調解解決爭議。3:通過仲裁解決爭議。4:通過訴訟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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