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經濟法》複習基礎知識:城鄉規劃的制定

來源:文萃谷 1.92W

  城鄉規劃的制定

司考《經濟法》複習基礎知識:城鄉規劃的制定

  (一)體系規劃和總體規劃

國務院組織編制全國城鄉體系規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其中,省、市、縣級的規劃,應當先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鎮規劃經鎮人大審議,然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佈局,功能分區,用地佈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範圍,各類專項規劃等。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昕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審批機關批准前,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和規劃區

自2007年10月頒佈城鄉規劃法以來,我國實行了城鄉統一的規劃管理制度。凡是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都必須遵守該法。所謂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所謂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佈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