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提升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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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提升練習題

一、選擇題

1.盛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打算通過決議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此項決議如何才能通過?

A 以出席股東會的股東2/3以上表決同意

B 以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C 以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D 以全體股東人數2/3以上通過

【答案】:C

【解析】:

根據《公司法》第4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C為正選項。應當注意“全體”和“表決權”都是關鍵詞。

2.某中國企業與某法國公司擬設立一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企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作價 400萬元,法國公司以現金和機器設備出資,作價 200萬元,合作企業經營期限8年。以下為某律師提供的法國公司先行回收投資的方法,其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 合作企業成立之日起5年內.法國公司和中國公司的收益分配比例是2:1;5年後,收益分配比例是1:1

B 合作企業成立之日起2年內,不論虧損還是盈利,合作企業都向法國公司每年支付100萬元,2年後,法國公司和中國公司按照1:1的比例分配收益

C 合作企業成立之日起3年內,法國公司和中國公司的收益分配比例是4:1,3年後,收益分配比例是1:2

D 法國公司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資

【答案】:B

【解析】: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 44條規定了合作企業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方法,包括:①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伺: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②經財政税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税收的規定審查批准,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税前回收投資;③經財政税務機關和審查批准機關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資方式。同時第45條第2款規定,合作企業的虧損未彌補前,外國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資。B選項中,合作企業成立2年內,不論企業是否虧損,企業都向法國公司每年支付100萬元的做法違反了第45條的規定,所以B為正確選項。

3.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哪些人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A 在北京大學讀書的美國人湯姆,20歲

B 張某犯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未滿3年

C 某有限責任公司

D 16歲的李某,父母雙亡,自己務農獨立生活

【答案】:C

【解析】:

法律並未禁止外國人和刑滿釋放人員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也可成為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第8條第1款規定,合夥人都應當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有限責任公司不符合這一條件,因此只有C項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另外,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能對所投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也可以選出C項。

4.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銀行匯票,銀行進行了承兑,乙公司工作人員不慎將匯票遺失,馬某拾得匯票後,偽造乙公司的簽章將匯票背書轉讓給自己,馬某將匯票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不能向誰主張票據權利?

A 甲公司

B 乙公司

C 銀行

D 馬某

【答案】:B

【解析】:

《票據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根據《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7條的規定,偽造票據者,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偽造簽章者不承擔票據責任。本題中,乙公司的簽章繫馬某偽造,所以乙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丙公司不可以向乙公司主張票據權利。因此,本題答案為B項。

5.甲於2005年5月12日同保險公司簽定了一份人壽保險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首付1000元,以後按月支付300元。甲付完首付後,自2005年8月12日開始就拖欠應交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催促後甲無動於衷,於足保險公司於2007年11月1日告知甲解除合同,甲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其已經交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不同意。則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A 甲違約,故無權要求退還已經交納保險費

B 保險公司必須如數退還甲已經交納的保險費

C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D 即使甲在2006年3月12日補交了拖欠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

《保險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修訂後的《保險法》,不再區分是否交足“2年保險費”,均規定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6.以下為三河建築公司破產案件中當事人提出的破產抵銷主張。其中哪一項不能合法成立?

A 甲工廠主張抵銷23萬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廠141萬元預付工程款後,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產;在此之前,我廠有23萬元給三河公司的結算款,付給的匯票因填寫不當被銀行退回。”

B 乙主張抵銷45萬元:“破產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廠設備貨款120萬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廠一台質量不合格的機器,其已付價金為49萬元,雙方達成協議按退貨處理。”

C 丙公司主張抵銷85萬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萬元;在三河公司破產宣告後,M建材廠將其對三河公司的85萬元債權轉移給我公司,以抵償其欠我公司的債務。”

D 丁公司主張抵銷142萬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萬元;在三河公司破產宣告前,我公司作為保證人向銀行償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萬元債務。”

【答案】:C

【解析】:

破產抵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不論債的種類和到期時間,得於破產分配方案公告前以破產債權抵銷其所負債務的權利。《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因此,破產抵銷權的要件有:(1)須破產債權人主動行使;(2)須為破產債權人於破產申請受理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因此A、B、D項毫無疑問都成立。

C項中,丙公司通過受讓M建材廠的債權而成為破產債權人,其以破產債權抵銷所負的債務從合同法上看似乎也是可以的。但是,破產人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取得的他人對破產人的破產債權,如果用於抵銷,將違反債權平等原則,使破產人的債權人不能平等受償。由於債權可自由轉讓,以十分低廉的價格購買破產債權是很容易做到的,此時,如果允許其與破產人的債務人的債務相抵銷,就會使其他破產債權人因破產財產收入的減少而蒙受損失,而轉讓破產債權的人則可以得到比其他債權人高的償還率,受讓破產債權的人實際償還的債務額也大大減少。為了杜絕此種情況,破產人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取得他人對破產人的破產債權的,應不得用於抵銷,故本題應選C項。

7.中國甲公司與日本乙公司在廣州設立一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對於該企業,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A 甲公司轉讓其在合作企業中的部分權利時,無需經乙公司的同意,但必須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B 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股東會

C 如果合作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中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就必須由外方擔任副董事長

D 合作企業成立後改為委託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無需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答案】:C

【解析】: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10條規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並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該法第12條規定: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負責。合作企業成立後改為委託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此,本題答案為C項。

8.下列有關票據責任的説法中正確的有:

A 票據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主要責任人員除應依法受到金融行政管理部門的處分外,還應承擔因此而給持票人造成的損失

B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給持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受賠償責任

C 付款人與持票人惡意串通,故意使用偽造的票據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D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案】:C

【解析】:

《票據法》第105條規定: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票據的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是付款人,而不是主要責任人員,故A項不正確。該法第104條第1款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未規定賠償責任,故B項不正確;只有造成重大損失,才應追究刑事責任,故D項不正確。該法第102條規定: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故C項正確。因此,本題答案為C項。

9.張某投資設立了一個人獨資企業,對於該企業的債務,張某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A 以登記機關載明的出資額承擔責任

B 以企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C 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 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答案】:D

【解析】: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A項錯誤,D項正確。C項的錯誤在於多了“連帶”二字,因為一個人是談不上連帶的,故C項錯誤。B項的錯誤在於限定在“企業財產”上,而事實上應當是個人財產,故B項錯誤。

10.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在設立過程中出現的下列情況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是:

A 註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

B 首期出資為人民幣200萬時即申請設立登記

C 發起人甲以自己良好的信用等級出資

D 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答案】:C

【解析】:

C項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即: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股東不得以信用作價出資,故C項符合題意,當選。《公司法》第8l條第1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該條第3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由以上規定可知,A、B項表述正確,不選;公司在申請設立登記時,要求有公司住所,但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並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故D項不選。

二、案例分析

2005年4月1日張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為自己所有的桑塔納轎車投保了財產險,保險金額20萬元,保險期限1年。投保時張某告知保險公司轎車的用途是家庭自用代步工具。不久張某的妻子王某下崗,自2005年6月1日開始,王某使用該車進行出租車營運服務,張某將該情況通知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同意繼續承保。2005年10月5日,張某駕車與全家人一起到郊外遊玩,途中與一橫穿馬路的夏利車相撞,經交通部門鑑定,該起事故由夏利車司機陳某負全部責任。經鑑定,桑塔納轎車發生事故時的價值為18萬元,轎車的價值損失 50%,鑑定費用為2千元。根據以上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問題:

1.如果張某沒有將桑塔納轎車改變用途的情況告知保險公司,以下説法正確的是:

A 保險公司有權不支付保險賠償金,也不退還保費

B 保險公司有權減少保險賠償金的數額

C 保險公司有權不支付保險賠償金,但應退還保費

D 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賠償金

【答案】:D

【解析】:

《保險法》第37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題中張某即使沒有將轎車用途改變的情況通知保險公司,因為保險事故並不是因為保險標的危險承擔的增加而發生,所以保險公司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保險公司應向張某支付保險賠償金的數額為:

A 9萬元

B 9.2萬元

C 10萬元

D 10.2萬元

【答案】:A

【解析】:

根據《保險法》第40條第2款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本題中,保險價值為18萬元,保險金額為20萬元,因此保險金額應為18萬元,由於轎車價值損失50%,所以保險公司應支付9萬元的保險賠償金。根據《保險法》第49條的規定,2千元的鑑定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但是該項費用不屬於保險賠償金,所以A選項正確。

3.以下説法正確的是:

A 保險公司向張某支付保險賠償金前,張某有權要求陳某賠償

B 保險公司向張某支付保險賠償金前,張某免除陳某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C 陳某向張某賠償了全部損失後,張某無權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

D 保險公司向張某支付保險賠償金後,張某仍有權要求陳某賠償

【答案】:A,B,C

【解析】:

根據《保險法》第45條、第46條的規定,張某在獲得保險賠償前,當然有權要求陳某賠償,但是如果張某免除了陳某的賠償責任,則不再享有取得保險賠償金的權利。張某從保險公司處獲得保險賠償金,則意味着張某的損失得到了全部的填補,張某不能要求陳某再賠償,同理,張某從陳某處獲得了全部賠償,則不能要求保險公司再支付保險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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