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強化訓練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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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票據法等。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強化訓練試題,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司法考試卷三商法強化訓練試題

 一、選擇題

1.甲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張某擅自將本公司資金借貸給王某,王某在借款到期的不知所蹤,借款無法收回,以下説法正確的是:( )

A 張某應當向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B 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貴任

C 甲公司不起訴的,甲公司的股東可以書畫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D 監事會拒絕起訴的,甲公司的股東可以以公司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A,B,C

【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A、B選項正確。《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150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150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條規定,C選項正確。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起訴,而不是以公司的名義,所以D選項不正確。

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在出現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 )

A 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數為15人,因種種原因現有董事人數為10人

B 公司註冊資金1000萬元,實收股本為500萬元,未彌補的虧損達200萬元

C 股東張某、王某和甲公司合計持有公司 10%的股份,三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D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答案】:B,C,D

【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101條規定,公司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由該規定可知, BCD選項均正確(注意: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應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而不是註冊資本的1/3),A選項中公司董事人數是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不必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所以A選項不正確。

3.根據公司法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下列行為中,哪些將導致行為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或被沒收?( )

A 董事長張某自己設立某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所獲得的收益

B 副董事長王某自行將公司的一筆暫時不用的資金借貸給某公司,獲利後將這筆資金歸還

C 總經理李某自行以公司的一處房產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獲得酬金一筆

D 副總經理趙某得知某種貨物價格將會上漲,將公司庫存的這種貨物賣給自己的親戚,以後又替他將這批貨物賣出,從中分得一部分利潤

【答案】:A,B,C,D

【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性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祕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根據該條規定,ABCD選項均正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原《公司法》採用的是“董事、經理”的稱謂,新《公司法》採用的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稱謂。

4.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的下列決議,屬於無效的是:

A 股東會作出向某合夥企業投資的決議

B 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對外投資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50%,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對外投資達到公司淨資產的60%

C 董事會作出向股東王某提供擔保的決議

D 股東會召開前,由於董事會人員的疏忽,未通知股東張某,股東會作出增加生產項目的決議

【答案】:A,C

【解析】:

《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根據《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股東會作出的向合夥企業投資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因而無效,所以A選項正確。B選項中股東會作出的決議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但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是可撤銷決議,所以B選項不正確。根據《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董事會不能作出決議,董事會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因而無效,所以C選項正確。根據《公司法》第42條規定,召開股東會前應通知全體股東,D選項中召開股東會前未通知股東張某,召集程序違反法律,因此決議是可撤銷決議,所以D選項不正確。要注意決議無效與可撤銷的區別,哪些情形屬於無效,哪些情形屬於可撤銷,二者是不同的。

5.張某擬設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下列事項是登記申請書中的必要記載事項的是:

A 企業住所

B 張某的居所

C 張某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D 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答案】:A,B,C

【解析】: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0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説明下列事項,(1)企業的名稱和住所;(2)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4)經營範圍,根據試條規定,ABC選項均是必要記載事項。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必要的從業人員雖然是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必要條件,但是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不是設立申請書的必要記載事項,所以D選項不正確。

6.某合夥企業共有甲、乙、丙、丁、戊5名合夥人,全體合夥人委託甲和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下列關於甲、乙2人執行合夥事務的説法正確的是:

A 甲因為決策失誤造成合夥企業虧損,應當由甲自己承擔責任

B 甲對乙執行的合夥事務提出異議,應暫停該事務的執行

C 乙不按照合夥協議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對乙的委任

D 戊擅自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B,D

【解析】:

《合夥企業法》第27條規定,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根據該條規定,A選項不正確,《合夥企業法》第70條規定,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D選項正確。《合夥企業法》第29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分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根據該條規定,B選項正確。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自行決定撤銷該委託,不須向法院申請,所以C選項不正確。

7.加拿大一家公司與中國某企業簽訂了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該外國企業未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出資額,對其應當如何處理?

A 外方應當向中方支付遲延繳資的利息,並賠償因此給中方造成的損失

B 雙方應當協商修改合同,另行約定繳納出資的期限

C 未在規定時間繳納出資,企業登記機關可對其處以罰款

D 可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准證書自動失效

【答案】:A,D

【解析】: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5條的規定,合營各方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該外國公司未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准證書自動失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合營各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或者未繳清的,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

8.甲中國企業與乙美國公司共同設立了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公司成立後,乙公司不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致使合營企業無法繼續經營,以下説法正確的是:

A 須經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一致同意,並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後,合營企業方能解散

B 甲企業有權自行向審批機關提出解散合營企業的申請

C 乙公司應當對合營企業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D 乙公司應當向甲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B,C,D

【解析】: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90條的規定,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合營他方有權提出解散合營企業的申請,報審批機關批准,所以A選項不正確,B選項正確。該條同時規定,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一方,應當對合營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所以C選項正確。合營一方不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當然應向他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D選項正確。

9.孫某設立的甲個人獨資企業解散,乙公司是甲企業的債權人,甲企業清算結束,乙公司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下説法不正確的是“ )

A 如果甲企業清算時,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申報債權,甲企業清算結束後,孫某對乙公司的責任消滅

B 乙公司對孫某的債權受到2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C 孫某對乙公司的責任期限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

D 孫某對乙公司的責任期限為5年,自乙公司對甲企業的債權成立之日起起算

【答案】:A,B,D

【解析】: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8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的期限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並且即使債權人應申報債權而未申報,原投資人也應在5年內對原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5年期限從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起算,不是從債權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權發生日起算。

10.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行為中,哪些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A 公司在股票市場上收購本公司股票一批,獎勵給公司的中高層管理者

B 公司董事甲持有公司l萬股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甲將股份全部轉讓

C 公司成立2年5個月,發起人丙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全部轉讓

D 公司為了減少註冊資本,收購本公司部分股份

【答案】:A,C,D

【解析】:

《公司法》第143條規定了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根據該條規定,AD選項正確。《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原《公司法》規定的是3年,注意《公司法》修訂後的期限為1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根據該條規定,C選項正確,B選項不正確(注意: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轉讓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的規定,《公司法》修訂後作了較大的改變)。

 二、案例分析

2000年1月,趙、錢、孫、李4人決定投資設立一合夥企業,並簽訂了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1)趙以貨幣出資10萬元,錢以實物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3人同意,孫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李以貨幣出資4萬元;(2)趙、錢、孫、李按 2: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3)由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3人均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簽訂大於1萬元的銷售合同應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協議中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 (1)2000年5月,趙擅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紅天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紅天公司不知道合夥企業對趙的權限限制。錢獲知後,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夥企業利益,經與孫、李商議後,即向紅天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合夥協議規定趙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此類銷售合同的權利。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夥,其退夥並不給合夥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1年3月,合夥人李與其他合夥人進行結算後,撤資退夥。於是,合夥企業又接納周新入夥,周出資4萬元。2001年5月,合夥企業的債權人綠光公司就合夥人李退夥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夥企業的現合夥人趙、錢、孫、周和退夥人李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以自己已經退夥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周以自己新入夥為由,拒絕對其入夥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趙為了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於2001年4月獨自決定聘任田某擔任該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並以合夥企業名義為藍海公司提供擔保。 (4)2002年4月,合夥人錢在與黃河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黃河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黃河公司於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黃河公司勝訴。黃河公司於2002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錢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問題:

1.趙以合夥企業名義與紅天公司所籤的銷售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答案】:

趙以合夥企業名義與紅天公司所籤的銷售合同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儘管作為合夥人的趙超越合夥企業的內部限制,但紅天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趙以合夥企業名義與紅天公司所籤的銷售合同有效。

2.李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麼?如果李向綠光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李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追償?追償的數額是多少?

【答案】:

李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李向綠光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李可以向合夥人趙、錢、孫、周進行追償,追償的數額為24萬元。注意:對外,退夥人李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合夥企業內部,由於李退夥前已與其他合夥人進行了結算,他對該債務並不承擔清償責任,故其追償的數額為24萬元。

3.周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麼?

【答案】:

周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趙聘用田某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藍海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麼?

【答案】:

趙聘任田某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藍海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以下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①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②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③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④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⑤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⑦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5.合夥人錢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合夥企業決定對錢進行除名,合夥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麼?

【答案】:

合夥企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屬於當然退夥,當然退夥以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6.李的退夥屬於何種情況?其退夥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案】:

合夥人李的退夥屬於通知退夥。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通知退夥應滿足以下條件:①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②合夥人退夥不會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①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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