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考點: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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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商業銀行授信業務的工作過程為主線,主要授信業務的操作流程設計項目,包括授信業務申請與受理、授信業務調查、授信業務審查與審批、授信合同簽訂與貸款發放等。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授信業務法律規定的內容吧。

銀行從業資格考點: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規定類別細分內容

授信原則合法性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統一授信原則、統一授權原則。

授信審核審貸分離,分級審批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責任

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責任

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責任。

貸款法律制度貸款法律關係主體借款人權利:申請、使用貸款,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徵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義務:如實提供資料,接受監督,按借款合同使用貸款,清償本息,轉讓債務時先取得貸款人同意,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採取保全措施。

限制: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兩個或兩上以上同級分支機構貸款;不得提供虛假報表;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有價證券和期貨方面的投機經營、經營房地產業務、從事房地產投機、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不得詐騙貸款。

貸款人權利:要求借款人提供資料,自主決定貸與不貸,瞭解借款人經營活動,劃收貸款本息,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還貸或停止支付未使用貸款,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義務:公佈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並向貸款人提供諮詢;公開貸款審查內容和放貸條件;及時答覆貸與不貸(短期1個月內,中長期6個月內);對借款人情況保密

限制: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條件不得優於其他人;不得向違規經營借款人發放貸款;未經人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自營貸款、特定貸款、委託貸款不得收取規定外其他任何費用;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貸款合同抗辯貸款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在貸款合同簽訂後,有確切證據證明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或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難以按期歸還貸款時,可中止(暫時停止)將會約定款項,並要求借款人提供適當擔保。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貸款人可解除合同,但對此負通知義務和舉證責任,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保全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為限,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撤銷權:債務人放棄行使其到期債權、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為限,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時效限制為: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糾紛的解決第三人調解、當事人協商和解、仲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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