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彙總基礎知識點

來源:文萃谷 1.81W

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的證券化。為了幫助考生們更順利地通過考試,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彙總基礎知識點,歡迎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彙總基礎知識點

  證券市場概述:

1、 證券:法律憑證、書面憑證、紙面形式(或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用以證明權利或曾經發生的行為。

2、 有價證券:標有票面金額,用於證明持有人或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債權、相關收益權的憑證。這類證券本身沒有價值,但因為代表權利,可以買賣和流通,有交易價格。

3、 有價證券屬於:虛擬資本

4、 虛擬資本:以有價證券形式存在,並能給持有者帶來一定收益的資本。(獨立與實際資本之外的一種資本存在形式,本身不在實體經濟運行過程中發揮作用。)

5、 通常,虛擬資本的價格總額不等於所代表的真實資本的賬面價格,甚至與真實資本的重置價格也不一定相等,其變化並不完全反映實際資本額的變化。

6、 有價證券分為:廣義、狹義。

7、 廣義:資本證券、商品證券、貨幣證券

8、 狹義:資本證券

9、 商品證券定義:證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憑證。

10、貨幣證券定義: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貨幣索取權的有價證券。

11、資本證券定義: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繫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持有者有收入請求權)

12、有價證券的主要形式指:資本證券。

13、屬於商品證券的有: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等

14、貨幣證券主要有2大類:1商業證券(主要是商業匯票和商業本票);2銀行證券(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

15、有價證券種類:按證券發行主體區分、按是否在交易所掛牌區分、按募集方式區分、按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性質區分。

16、按發行主體分類:政府證券、政府機構證券、公司證券。

17、中央債券也稱:國債,通常由一國財政部發行。

18、我國目前不允許:除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各級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19、我國目前不允許:政府機構發行債券。

20、公司證券範圍:股票、公司債券、商業票據等。

21、在公司債券中,通常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稱為金融“證”券,其中尤以金融“債”券最為常見。

22、按是否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上市證券、非上市證券。

23、上市證券(定義):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並經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允許在證券交易所內公開買賣的證券。

24、非上市證券(定義):未申請上市或不符合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條件的證券。

25、非上市證券:“不允許”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但可以”在其他證券交易市場發行和交易。

26、屬於非上市證券的有:憑證式國債、電子儲蓄國債、普通開放式基金份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票。

27、按募集方式分類:公募證券、私募證券。

28、公募證券: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證券,審核較嚴格,並採取公示制度。

29、私募證券: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的證券,審查條件相對寬鬆,投資者也較少,不採取公示制度。

30、屬於私募證券的形式有: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計劃、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發行的理財計劃、上市公司採取定向增發方式發行的有價證券。

31、按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性質分類:股票、債券、其他證券。

32、證券市場上兩個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品種是:股票、債券。

33、其他證券範圍:基金證券、證券衍生產品(如金融期貨、可轉換證券、權證等)。

34、有價證券的特徵:收益性、流動性、風險性、期限性。

35、證券具有極高流動性需滿足的條件:很容易變現、變現的交易成本極小、本金保持相對穩定。

36、實現證券流動性的方式:到期兑付、承兑、貼現、轉讓。

37、證券的風險性: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的背離,或者説證券收益的不確定性。

38、債券一般有明確的還本付息的期限。是對融資雙方的保護,具有法律約束力。

39、股票沒有期限,可以視為“無期證券”。

40、證券市場是: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

41、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為解決資本供求矛盾和流動性而產生的市場。

42、證券市場以證券發行與交易的方式實現了“籌資與投資”的“對接”。有效化解了“資本的供求矛盾”和“資本結構調整”的難題。

43、證券市場的3個“顯著”特徵(3個直接交換的場所):價值、財產權利、風險。

44、有價證券本質上是:價值的一種直接表現形式。

45、證券市場結構:證券市場的“構成”及其各部分之間的“量比關係”。

46、證券市場結構有多種,重要的有:層次結構、多層次資本市場、品種結構、交易場所結構。

47、層次結構:證券進入市場的順序而形成的結構關係。

48、按層次結構劃分:發行市場、交易市場。(發行市場又叫一級或初級市場;交易市場又稱二級或次級市場)

49、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現在:區域分佈、覆蓋公司類型、上市交易制度以及監管要求的多樣性。

50、根據所服務和覆蓋的上市公司類型分為:全球性市場、全國性市場、區域性市場。

51、根據上市公司規模、監管要求等差異可分為: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創業板或高新企業版)。

52、根據交易方式分為:集中交易市場、櫃枱市場(或代辦轉讓)。

53、品種結構關係構成: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衍生品市場。

54、債券時債權憑證: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是債權債務關係。

55、封閉式基金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56、開放式基金通過投資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購和贖回實現流通轉讓。

57、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和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使開放式基金也可以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58、交易所結構,按交易活動是否在固定場所進行,分為:有形市場(場內市場)、無形市場(場外市場)。

59、證券市場走向集中化的重要標誌之一是:有形市場的誕生。

60、目前,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之間的截然劃分已經不復存在,出現了多層次的證券市場結構。

61、證券市場綜合反映國民經濟運行的各個維度,被稱為國民經濟的“晴雨表”。

62、證券市場的3大基本功能:籌資—投資功能、定價功能、資本配置功能。

63、證券價格的高低,由證券所能提供的“預期報酬率”的高低來決定的。

64、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發行主體。

65、證券發行人包括:公司(企業)、政府、政府機構。

66、企業的組織形式可分為:獨資制、合夥制、公司制。

67、現代股份制公司主要採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

68、能發行股票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69、公司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本屬於“自有”資本;通過發行債券籌集的資本屬於“借入”資本。

70、籌措長期資本的主要途徑:發行股票、發行長期公司(企業)債券;

71、補充短期流動資金的主要手段是:發行短期債券。

72、公司(企業)作為證券發行主體的地位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原因是隨着科學技術的進步和資本有機構成的不斷提高,公司(企業)對長期資本的需求將越來越大。

73、在公司債券中,通常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稱為“金融證券”。(我國和日本如此,但股份制金融機構發行的股票並沒有定義為金融證券,而是歸於一般的公司股票。)

74、歐美國家能夠發行證券的金融機構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將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歸入“公司證券”。

75、政府發行的證券品種僅限於:債券。

76、中央政府債券:無風險債券;對應的收益率稱為:無風險利率。是金融市場最重要的價格指標。

77、中央銀行作為發行主體,主要涉及兩類證券:中央銀行股票、特殊債券。

78、中央銀行股票主要以美國為例,採取股份制組織結構,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但中央銀行並不享有決定中央銀行政策的權利,只能按期收取固定的紅利,類似於優先股。

79、特殊債券:主要是中央銀行出於調控貨幣供給量目的而發行的特殊債券。

80、中國人民銀行從“2003年起”開始發行中央銀行票據,期限從3個月到3年不等,主要用於對衝金融體系中過多的流動性。

81、證券投資人指:通過證券而進行投資的各類機構法人和自然人。

82、證券投資人分為: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

83、機構投資者主要有: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業和事業法人、各類基金。

84、參與證券投資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經營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主權財富基金、其他金融機構。

85、證券經營機構是證券市場上“最活躍的投資者”。

86、證券經營機構的可用於進行投資的資金範圍:自有資本、營運資金、受託投資資金。

87、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以自己的名義或代其客户進行證券投資。

88、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的投資範圍:股票、基金、認沽權證、國債、公司或企業債等上市證券以及證券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證券。

89、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其投資範圍視資產管理業務的方式有所不同。

90、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91、一般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範圍僅限於: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而且通常以短期國債作為其超額儲備的持有形式)

92、我國現行法規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用“自有資金”及銀監會規定的可用於投資的“表內資金”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93、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因處置貸款質押資產而被動持有的股票,只能單向賣出。

94、銀行業金融機構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也可通過理財計劃募集資金進行有價證券投資。

95、目前,保險公司已經超過共同基金成為“全球最大”的“機構投資者”。

96、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投資資金來源:自有資金、保險收入、受託管理的企業年金。

97、保險公司投資運作方式:通常採用自設投資部門進行投資、委託專門機構或購買共同基金份額等方式。

98、保險公司除投資於國債之外,還可以在“規定的比例內”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性證券”。

99、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目前國內主要保險公司均發起設立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對保險資產的投資進行集中管理,稱為證券市場的重要投資主體。

100、 截止2007年末,中國保險業投資類資產規模已超過2萬億人民幣。

101、 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是一國(地區)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兑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

102、 在我國,QFII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103、 QFII在經批准的額度內,可投資於中國證監會批准的人民幣金融工具,具體包括:交易所內上市股票、交易所內上市權證、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104、 QFII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配股的申購。

105、 QFII的投資規定:

(1) 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QFII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2) 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0%;

(3) 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者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6、 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投),經國務院批准,於2007年9月29日宣告成立,註冊資本金為2000億美元,成為專門從事外匯資金投資的國有投資公司,以境外金融組合產品為主,開展多元投資,被視為“中國主權財富基金的發端”。

107、 參與證券投資的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108、 信託公司投資運作方式:可以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有價證券信託、作為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109、 我國目前尚未批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110、 企業從事證券投資資金來源:自己積累的資金、暫時不用的閒置資金。

111、 我國現行的規定(對企業):各類企業可參與股票配售、股票二級市場投資;

112、 事業法人從事證券投資資金來源:自有資金、有權支配的預算外資金。

113、 基金性質的機構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社會公益基金。

114、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可投資於股票、債券、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115、 在大多數國家,社保基金分為2個層次:一是國家以社會保障税等形式徵收的“全國性基金”;二是企業定期向員工支付並委託基金管理公司的“企業年金”。

116、 全國性社會保障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屬於國家控制的財政收入,主要用於支付失業救濟和退休金,是社會福利網的最後一道防線,對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要求非常高。(這部分資金的投資方向有嚴格限制:主要投向國債市場。)

117、 企業年金的投資範圍:企業年金由於由企業控制,資金運作週期長,對賬户的資產增值有較高要求,但對投資發範圍限制不多。

118、 我國社保基金主要有兩部分組成: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險基金。

119、 社會保障基金的運作依據:2001年底發佈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120、 社會保障基金的資金來源:國有股減持劃入的資金和股權資產、中央財政劃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同時確認,從2001年起新增發行彩票公益金的80%上繳社保基金)

121、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直接運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資範圍,限於: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需委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和運作,並委託社保基金託管人託管)

122、 社保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

123、 社保基金的投資品種比例:

(1) 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低於50%;

(2) 企業債、金融債不高於10%;

(3) 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高於40%

(4) 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隻證券投資基金,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總值的10%。

(5) 委託單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總值的20%。

124、 社會保險基金“指社會保險制度確定的用於支付勞動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傷殘、生育、死亡、失業等情況下所享受的各項保險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業等用人單位(或僱主)和勞動者(或僱員)或公民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國家財政給予的一定補貼組成。(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部分積累項目主要是養老保險基金,其運作依據是勞動部的各相關條例和地方的規章。)

125、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2006年年報數據,截止2006年底,我國社保基金資產規模達到2827.6億,其中證券市場相關投資約佔2/3。

126、 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127、 根據我國現行法規,企業年金可由年金受託人或受託人指定的專業投資機構進行證券投資。

128、 根據2004年2月發佈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範圍包括,限於:銀行存款、國債、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

129、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按市場價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淨資產的20%;

(2) 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淨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淨資產的20%)

(3) 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淨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淨資產的20%)

(4) 勞保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產品、投資比例。

(5) 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隻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價計算,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也不得超過其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總值的10%。

(6) 企業年金基金限制: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130、 社會公益基金:指將受益用於指定的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發展基金、教育發展基金、文學獎勵基金等。(我國有關政策規定,各種社會公益基金可用於證券投資,以求保值增值。)

131、 個人投資者:從事證券投資的社會自然人。

132、 為保護個人利益,對於部分高風險證券產品(如衍生產品、信託產品),監管法規除要求個人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外,還要求相關個人具有一定的產品知識,並簽署書面的知情同意書。

133、 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交易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合稱為證券中介機構)

134、 證券中介機構主要有: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

135、 2006年1月1日,經修訂的《證券法》將又有的分類監管的規定調整為按照: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財務顧問、證券承銷和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類型進行管理。

136、 過去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叫法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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