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商法》模擬測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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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正在籌備中,考生們要多進行習題的練習,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試《商法》的模擬測試題,大家可以通過下面的測試題進行自我檢測。

司法考試《商法》模擬測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

1.王某向銀行申請貸款,需要他人擔保。陳某系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和董事長,是王某多年好友。王某求助於陳某,希望得到甲公司的擔保。甲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對外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公司不能為王某提供擔保,因為陳某不能向甲公司提供反擔保

B.甲公司不得為王某提供擔保,因為公司法禁止公司為個人擔保

C.甲公司可以為王某提供擔保,但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D.甲公司可以為王某提供擔保,但陳某不得參加股東會表決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故選項C説法正確,A、B兩項説法錯誤。《公司法》第16條第2款、第3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甲公司可以為王某提供擔保,但是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根據題意,王某並不是甲公司的股東,甲公司也並不是為其股東陳某提供擔保,故陳某不需要回避表決,故D項説法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

2.張某系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由於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不滿,想通過查閲公司賬簿去深入調查公司經營出現的問題。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張某必須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B.公司有權以可能會泄露公司商業祕密為由拒絕張某的查賬申請

C.若張某聘請專業機構人員幫助查閲賬簿,公司不得拒絕

D.公司拒絕張某查閲時,張某隻能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由此,A、B、D三項的説法均正確,C項説法錯誤,因為法律僅規定了股東本人可以查閲公司賬簿,其他人,包括股東聘任的人都沒有權利查閲公司賬簿。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3.某公司註冊資本為500萬元,該公司年終召開董事會研究公司財務問題。在該董事會的決議內容中,下列哪一項是不合法的?

A.鑑於公司歷年的法定公積金已達300萬元,決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B.鑑於公司連年贏利,決定本年度税後利潤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

C.為擴大生產,將該公司歷年的法定公積金全部用於轉增股本

D.公司合法轉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東按原持股比例無償取得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167條第1款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故A項説法正確。

《公司法》第167條第4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B項説法正確。

《公司法》第169條第2款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故C項説法錯誤。

D項不是法律禁止的,因此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該項決議是可以的。

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

4.甲公司因經營難以為繼,決定處置資產後歇業。乙公司得知後經與甲公司協商,以承擔甲公司的銀行債務和安置甲公司職工為條件,取得了甲公司的全部資產。甲公司未經清算即註銷,但甲公司的債權人周某尚有20萬元未獲清償。關於該筆債務的承擔,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乙公司合併了甲公司,該債務應由乙公司承擔

B.甲公司未經清算即註銷,該債務應由甲公司股東承擔

C.公司登記機關允許甲公司不經清算註銷,應對周某承擔賠償責任

D.該債務應由甲公司股東和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併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結合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併分為兩種形式,包括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本題屬於吸收合併,即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後存續,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本題中,甲公司被乙公司合併,那麼甲的債務也應由乙公司來承擔。由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

5.祥雲公司欲與某外國公司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就相關事項諮詢律師。關於律師所作的諮詢意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自審批部門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營企業章程中可以約定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營企業合同可以約定由中國境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作為雙方爭議的解決機構

D.合營企業合同可以約定不以出資比例分配企業利潤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規定,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合營企業經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根據法律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成立,A項説法錯誤。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故B項説法錯誤。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5條規定,合營各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由中國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由合營各方協議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C項説法正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合營各方按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合營者的註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故D項説法錯誤。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6.杜某與其妻陳某經法院判決於2007年離婚,其女隨陳某生活。2008年杜某為其母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並經其母同意指定自己為受益人。杜某無其他親屬。一日,杜某與其母外出旅遊遭遇車禍,其母當場死亡,杜某受重傷住院兩天後亦死亡。對於人壽保險金,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因已無受益人,應歸國家所有

B.應當支付給杜某的前妻陳某和女兒

C.應當支付給杜某的女兒

D.因已無受益人,應歸保險公司所有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本題中,杜某死亡時間在其母之後,杜某作為受益人,有權取得其母的人壽保險金,故排除A、D兩項。杜某死亡後,該部分保險金作為杜某的遺產應由其女繼承,而陳某與杜某已解除婚姻關係,並不屬於杜某的繼承人,保險公司應當將人壽保險金支付給杜某的女兒,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

7.李某與保險代理人張某洽談車輛保險事宜,談妥後李某即與張某簽署了蓋有保險公司印章的合同並繳付了保費,但張某表示需將保費交回公司後才能簽發保單。後李某發生保險事故向該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稱張某已離職,且其未將保險合同和保費交回公司,故保險公司不能賠償。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保險金,保費由保險公司向張某索賠

B.李某應當向張某索賠車輛損失

C.李某向保險公司補繳保費後可以獲得保險賠償

D.待保險公司找到張某追回保費後,李某可以獲得賠償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該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題中,張某與李某已經就保險事宜達成一致,並簽署了蓋有保險公司印章的合同且李某繳付了保費,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李某發生保險事故後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故選項B説法錯誤。李某已經繳付了保費,是由於保險代理人張某的原因未交回公司,保險公司無權要求李某再補繳保費,故選項C説法錯誤。保險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險金是應承擔的責任,並不能以保險公司追回保費為條件,故D項説法錯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後,可以向張某索賠。故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

8.2008年8月,出票人甲向乙簽發一張匯票,乙不慎將其遺失。丙拾得該匯票,在偽造乙的簽章後背書轉讓給丁。關於該事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乙應當先辦理掛失止付,再在3日內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B.若甲得知票據遺失的事實,其有權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C.無論是否已經啟動公示催告程序,若丁不知丙偽造簽章的事實而受讓該匯票,其構成善意取得

D.丙的行為構成民法上的欺詐,乙可以主張撤銷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票據法》第15條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不一定非得先辦理掛失止付,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直接進行。故A項説法錯誤。

《民訴意見》第226條規定,票據持有人,是指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本題中票據遺失前的最後持有人為乙,而非甲,因此只有乙有權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故B項説法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2款規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一旦啟動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是無效行為,故選項C的説法錯誤。

《票據法》第14條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故票據上有偽造的簽章並不導致票據無效,丁可以通過善意取得方式取得票據權利,即使丙的行為構成了民法上的欺詐,乙也不得主張撤銷。選項D的説法錯誤。

  二、不定項選擇題

張某到保險公司商談分別為其62歲的母親甲和8歲的女兒張乙投保意外傷害險事宜。張某向保險公司詳細詢問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的具體條件,也如實地回答了保險公司的詢問。請回答以下題。

1.在張某為其母親甲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中,依法可以確定誰為受益人?

A.以被保險人甲為受益人

B.以被保險人甲指定的張乙為受益人

C.以投保人張某為受益人,但須經甲同意

D.以投保人張某和被保險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二人為受益人

【參考答案】ABCD

【參考解析】《保險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第61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由此ABCD都選。

2.在張某為其女兒張乙投的意外傷害保險中,受益人如何產生?

A.因張乙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故張某可以監護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張乙雖無民事行為能力,但因她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張乙無民事行為能力,她可以委託張某指定受益人

D.張某作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張乙的同意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由上述《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應該選A.

3.張某為甲和張乙投保的`保險合同均約定為分期支付保費。張某支付了首期保費後,因長期外出,第二期超過60日未支付當期保費,這有可能引起什麼後果?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終止

C.保險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

D.保險人按照約定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參考答案】AD外語學習網

【參考解析】《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由此選AD.

4.張某續交保費兩年後,由於經濟上陷入困境,無力繼續支付保費,遂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並退還已交的保費。對於張某的這一請求,應當如何認定?

A.張某有權解除合同,但無權要求退還任何費用

B.張某有權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應當退還已交的保費

C.張某有權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D.張某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按規定退還保費,但保險公司有權收取違約金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由此選C.

  三、案例分析題

【案情】甲公司簽發金額為1000萬元、到期日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為大滿公司的匯票一張,向乙公司購買A樓房。甲乙雙方同時約定:匯票承兑前,A樓房不過户。

其後,甲公司以A樓房作價1000萬元、丙公司以現金1000萬元出資共同設立丁有限公司。某會計師事務所將未過户的A樓房作為甲公司對丁公司的出資予以驗資。丁公司成立後佔有使用A樓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經甲公司、丙公司協商達成協議:丙公司從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萬元後退出丁公司;但顧及公司的穩定性,丙公司仍為丁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義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餘10%由丁公司總經理賈某持有,賈某暫付200萬元給丙公司以獲得上述10%的股權。丙公司依此協議獲款後退出,據此,丁公司變更登記為:甲公司、丙公司、賈某分別持有50%、40%和10%的股權;註冊資本仍為2000萬元。

丙公司退出後,甲公司要求丁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會、賈某反對的情況下,丁公司股東會通過了該擔保議案。丁公司遂為甲公司從B銀行借款50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乙公司亦將其持有的上述1000萬元匯票背書轉讓給陳某。陳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在匯票上籤注:“同意擔保,但A樓房應過户到本公司。”陳某向大滿公司提示承兑該匯票時,大滿公司在匯票上批註:“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則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獲受理並被宣告破產。債權申報期間,陳某以匯票未獲兑付為由、賈某以替丁公司代墊了200萬元退股款為由向清算組申報債權,B銀行也以丁公司應負擔保責任為由申報債權並要求對A樓房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乙公司就A樓房向清算組申請行使取回權。

【問題】

1.丁公司的設立是否有效?為什麼?

【參考答案】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權之樓房出資僅導致甲公司承擔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不影響公司設立的效力。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7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本題中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權之樓房出資,構成出資不實,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本題中,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甲公司履行樓房過户義務,並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對於公司而言,根據《公司法》第200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從該法條只貴帝國了公司承擔出資不實的責任並沒有否定公司設立的效力來看,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權之樓房出資僅導致甲公司承擔出資不是的法律責任,不影響丁公司設立的效力。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

【參考答案】不合法。丙公司的行為實為抽逃公司資金。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36條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本案中,丙公司從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萬元後退出丁公司。違反了上述規定。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丁公司股東會關於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為什麼?

【參考答案】無效。該擔保事項應由無關聯關係的股東表決決定。

【參考解析】我國《公司法》第16條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做出如下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根據上述規定,丁公司為本公司的股東甲公司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並且甲公司不得參與該事項的表決,該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丁公司股東會關於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因而是無效的。

4.陳某和賈某所申報的債權是否構成破產債權?為什麼?

【參考答案】陳某的申報構成破產債權。丁公司對匯票的保證有效;大滿公司實為拒絕承兑,陳某對丁公司享有票據追索權。賈某的申報不構成破產債權。賈某的200萬元是對丁公司的出資,公司股東不得以出資款向公司主張債權。

【參考解析】破產債權,指於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過破產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清償的債權。我國《票據法》第48條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時匯票的保證責任。陳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在匯票上籤注:“同意擔保,但A樓房應過户到本公司。”根據上述規定,雖然丁公司在為該匯票提供保證時附有條件,但這並不影響時匯票的保證責任。所以,丁公司要對匯票承擔保證責任。陳某在丁公司破產時,申報的債權構成破產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中規定,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不屬於破產債權。在本案中,丁公司經過變更後,賈某成為公司股東,並向其出資200萬元。這200萬元作為股東的出資,不能申報破產債權。

5.B銀行和乙公司的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為什麼?

【參考答案】B銀行申報破產債權的申請應當支持,但無權優先受償。丁公司與B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故B銀行破產債權成立;但該擔保是保證擔保,B銀行不享有擔保物權,無權優先受償。乙公司的請求應當支持。乙公司仍是A樓房的產權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該樓房。

【參考解析】別除權,是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別除權是擔保物權在破產程序中的轉化形式。而在本案中,丁公司為甲公司從B銀行借款50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擔保不是擔保物權,因此B銀行無優先受償權。另外,丁公司決議的擔保行為雖無效,但是公司內部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B銀行,銀行可以向丁公司主張擔保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中規定,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丁公司雖然佔有該樓房,但該房屬於乙公司所有。所以,乙公司有權取回該樓房。

6.各債權人若在破產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償,還可以向誰追索?他們各自應承擔什麼責任?

【參考答案】債權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會計師事務所追索。甲公司虛假出資,丙公司非法抽逃資金,應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某會計師事務所明知丁公司設立時甲公司出資不實,仍予驗資,應在其虛假驗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參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6條規定,債務人的開辦人註冊資金投入不足的,應當由該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於破產財產。甲公司在設立丁公司時,出資不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各債權人有權向甲公司追索。《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據此,丙公司應對各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208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該會計師事務所應在其虛假驗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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