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商法模擬練習題

來源:文萃谷 3.2W

為了加深大家對商法的理解以及知識點的應用,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商法模擬練習題,大家可以參考練習。

司法考試商法模擬練習題

  一、多項選擇題

1.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

A.有限責任公司體現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體現更多的資合性

B.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強制性規範,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

C.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後分期繳納,但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D.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例外情況下都有可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答案】AD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屬於以人合為主但兼具資合性質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此,A項正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在規模較小或人數較少的情況下也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或只設1-2名監事;而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對此《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更自由一些,而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更強制一些。另外,對於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來説,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直接規定來確定;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來自由約定。對此,《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更強制一些,而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更自由一些。因此,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來説,《公司法》對兩者都有一定的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至於哪個更多或更自由,法律及其理論沒有給出界定。因此,B項錯誤。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註冊資本不能分期繳納。因此,C項錯誤。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適用。因此,D項正確。

2.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丙公司貨款50萬元。2009年9月,甲公司與丁公司達成意向,擬由丁公司兼併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萬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

A.甲公司與丁公司合併後,兩個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同時歸於消滅

B.甲公司與丁公司合併後,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張債務抵銷

C.甲公司與丁公司合併時,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債務的擔保

D.甲公司與丁公司合併時,應當分別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會作出合併決議

【參考答案】BC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公司的合併。

《公司法》第173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本題中“丁公司兼併甲公司”採用的是吸收合併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而吸收者即丁公司依然存在。因此,A項説法錯誤。

《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本題中,原來甲公司的債務由丁公司繼承,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主張原來對甲公司的債權100萬,因丁公司欠乙公司租金80萬,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張債務抵銷。因此,B項正確。

《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本案中,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債權人,甲丁公司合併時,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債務的擔保。因此,C項正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合併、分立決議是股東會的職權,董事會無權作出。因此,D項錯誤。

3.甲為某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該公司15%的表決權股。甲與公司的另外兩個股東長期意見不合,已兩年未開成公司股東會,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困難,甲與其他股東多次協商未果。在此情況下,甲可以採取下列哪些措施解決問題?( )

A.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B.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C.將股權轉讓給另外兩個股東退出公司

D.經另外兩個股東同意撤回出資以退出公司

【參考答案】AC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公司的解散、股權回購、股權轉讓與抽回股本的規定。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題中,公司經營管理出現了困難,且股東之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來解決,這樣繼續下去會給股東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另外,股東甲已經持有公司15%的表決權,超過了法定的10%的標準,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因此,A項正確。

《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本題中給出的情況不滿足法定的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條件。因此,B項錯誤。

《公司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因此,C項正確。

《公司法》第92條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因此,D項錯誤。

4.甲乙丙三人擬共同設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

A.該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B.經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貨幣、實物、勞務、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作價出資

C.經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執行部分合夥事務

D.如有限合夥人轉為普通合夥人,則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答案】BCD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夥企業的相關規定。

《合夥企業法》第61條第2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因此,A項正確。

《合夥企業法》第64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因此,B項錯誤。

《合夥企業法》第68條第1款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因此,C項錯誤。

《合夥企業法》第83條規定,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D項錯誤。

5.魯南水泊公司欲與某國樑山公司在陽谷市設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雙方初步擬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項,其中哪些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

A.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由董事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

B.合資企業合同文本採用英文

C.合資企業註冊資本在企業成立時全部繳清

D.合資企業合同約定由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仲裁解決糾紛

【參考答案】ABCD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0條規定,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因此,A項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合營企業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三)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股權轉讓的規定;

(四)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五)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六)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七)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

(八)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九)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十)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採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十三)項規定,合同文本採用的文字可以由合同來約定。即本案中合資合同中約定採用英文文本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合營各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或者未繳清的,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據此可知,合資企業註冊資本的繳納期限是通過合資合同來約定的。因此,C項中關於合資企業註冊資本在企業成立時全部繳清的約定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合營各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由中國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由合營各方協議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因此,D項中合資企業合同約定由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仲裁解決糾紛是合法的。

6.某破產案件中,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更換管理人的申請。申請書中指出瞭如下事實,其中哪些屬於主張更換管理人的正當事由?( )

A.管理人列席債權人會議時,未如實報告債務人財產接管情況,並拒絕回答部分債權人詢問

B.管理人將債務人的一處房產轉讓給第三人,未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C.債權人對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前曾以還債為名向關聯企業劃轉大筆資金的情況多次要求調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管理人將對外追收債款的訴訟業務交給其所在律師事務所辦理,並單獨計收代理費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本題考核更換管理人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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