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刑法學的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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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早已進入備考階段,我們在法碩考研刑法學的複習時,要抓住考點的重點。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刑法學知識點,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法碩考研刑法學的基礎考點

  法碩考研刑法學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準備犯罪工具,製造犯罪條件的狀態。

犯罪預備形態的客觀特徵

(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不同於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

(2)行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着手前停止下來。

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

成立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燬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製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

  法碩考研刑法學正當防衞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應該符合五個條件:

一、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特徵

1、正當防衞是目的正當性和行為的防衞性的`統一。

2、正當防衞是主觀的防衞意圖和客觀上的防衞行為的統一。

3、正當防衞是社會政治評價和法律評價的統一。

防衞過當是指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衞過當具有以下特徵:

1、防衞過當的犯罪客體只能是其所構成的具體犯罪的客體。對於防衞過當,應當依據其罪過形式和客觀行為的性質,按照我國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2、防衞過當在客觀上表現為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其具有防衞前提且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防衞過當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然有罪過。這種罪過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的防衞行為是否會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主觀心理態度

正當防衞是刑法裏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國公民抗擊違法犯罪行為的一種重要手段和權利。正當防衞的定義是我國公民為了防止國家利益、本人財產、他人財產、本人人身、他人人身、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對侵害人可能造成損害或者造成損害的制止方法。由此可見正當防衞本質是為了制止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保護應有的權益。

  法碩考研刑法學吸收犯

吸收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或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必須實施數個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具體表現為犯罪行為的複數性、危害行為的構成符合性、犯罪行為基本性質的一致性三個具體特徵。

2、行為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基於其內在的獨立性與非獨立性的對立同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種吸收關係。

3、行為人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數個犯罪行為。

特徵

第一,數個相互獨立的犯罪行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吸收犯是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的吸收,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便無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為應該是獨立的。

第二,吸收犯所具備的數個犯罪行為,均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這是吸收犯的本質特徵。吸收犯只發生在同一犯罪過程中的數個行為之間。

形式

1、既遂犯吸收預備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預備犯。

3、實行階段的中止犯吸收預備犯。

4、符合主犯條件的實行犯構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幫助犯、次要實行犯構成之罪。

5、主犯構成之罪吸收從犯、脅從犯構成之罪。

6、加重犯罪構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構成之罪,或者普通犯罪構成之罪吸收減輕犯罪構成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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