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刑法學重點知識點

來源:文萃谷 1.06W

考生們在準備法碩考研的時候,需要把刑法學重點的知識點掌握好,才能事半功倍。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刑法學考點,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法碩考研刑法學重點知識點

  法碩考研刑法學共同犯罪

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條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故意;③均構成犯罪。

客觀方面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是犯罪行為,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繫、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

二是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繫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繫的犯罪活動整體。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

主觀方面

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主體條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裏要注意準確對“人”的理解,這裏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製的人。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

  法碩考研刑法學共同犯罪分類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任意形成劃分的。

所謂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從《刑法》來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體數量上都沒有限制,所以通常發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搶劫、強姦、殺人、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綁架、詐騙、盜竊、搶奪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屬於任意的共犯。所謂“任意”,是指法律對犯罪主體的數量沒有特別限制。也就是説從法律規定來看,實行這樣的犯罪,其犯罪主體是單個的還是2人以上的,沒有特別的限制,是隨便的或任意的。

所謂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該種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眾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317條聚眾劫獄罪等)、集團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317條組織越獄罪)。

2、事先共犯與事中共犯

這是根據通謀的時間,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作的劃分。這裏的“事先”,是指着手實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實行之前就預謀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屬於事先共犯;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後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中共犯(承繼共犯)。

3、簡單共犯與複雜共犯

是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類。簡單共犯亦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共犯人都是實行犯,不存在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問題。而複雜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僅存在直接着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犯或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分工。

4、一般共犯與特殊共犯

這是根據有無組織形式所作的劃分。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集團性共犯,通稱犯罪集團,是《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上述共犯的`分類形式是根據不同標準進行分類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屬於多種形式的共犯形式。

  法碩考研刑法學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和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採取了以按作用為主、按分工為輔的分類方法。包括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第26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1.主犯的種類。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在犯罪活動中起溝通、組織、撮合作用的。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中沒有職務,但特別賣勁。主要包括犯罪集團中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非集團性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係

《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1)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首要分子通常是主犯,但不全是。

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屬於主犯。——犯罪集團是一夥人犯罪,首要分子當然是主犯。

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原則上是主犯。但是,有的聚眾犯罪僅處罰首要分子,但首要分子就一個人,不成立共同犯罪,當然無所謂主犯、從犯的區分。

(2)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有些人“幹活”積極,但沒有“職位”,不是首要分子。

根據《刑法》第97條的規定,首要分子分為兩類: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因為犯罪集團是集團性的犯罪,多個人均構成犯罪,首要分子當然是主犯。但是,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在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卻不是首要分子。

3.主犯的責任。

(1)對於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其他主犯,也應當對其所組織、指揮、參與的全部罪行負刑事責任。

(二)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第27條第1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1.類型: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教唆犯、起輔助作用的幫助犯。

2.注意:幫助犯是從犯,但有的情況下刑法將幫助犯作為獨立的犯罪作了規定,如協助組織賣淫罪,此種情況下,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就不能再被認為是幫助犯了,而是獨立的犯罪;實行犯所起作用較小的,也可以是從犯。

3.處罰: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但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是不存在的,否則大家都是從犯,誰來實施犯罪行為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