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精選10篇)

來源:文萃谷 1.24W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説越來越重要,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精選10篇)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防範、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我公司員工的健康及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衞生工作,經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制定本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一、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我廠職業病防治管理的部門和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監督、考核等內容。

2.本制度適用於我廠得職業病防治管理。

二、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三、管理機構和職責

1.管理機構

公司辦公室為廠職業病防治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員工職業衞生服務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與保管。安全生產部門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

2.職責

制定職業病防治方案;

建立、健全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制度;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完成我廠職業病防治管理的'各項工作。

四、工資內容、要求與程序

1.管理內容

A.公司辦公室組織全廠員工學習《職業病防治法》,對接觸有害物

工種員工進行專業教育和培訓。

B.採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按時發放有效的勞動保護用品及器具。

C.根據安委會和衞生局要求做好職業病防治的工作,按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由安全生產部和公司辦公室確定接觸粉塵的工種及從事該工種的員工

D.安全生產部應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監測,確定粉塵工作的場所及預防、應急措施,並向員工公開

E.辦公室應加強對勞動過程中職業衞生的防護與管理。按要求組織接觸有粉塵工種人員的體檢,並建立、保管職工健康監護檔案

F.辦公室豐澤職業病診斷的有關工作和確診職業病人的上報工作。

五、管理要求

1.接觸粉塵工種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專業培訓。

2.接觸粉塵工種人員上崗前、離崗前應該體檢,在崗人員每年體檢一次。

3.粉塵工作場所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4.安全生產部設立工作場所危害因素監測檔案。

六、監督檢查與考核

1.由廠長工作部負責監督與考核。

2.本制度按廠《經濟責任制考核管理標準》的有關部分進行考核。

七、附則

1.本制度由厂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各工程公司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安全管理部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並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公司職業病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衞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衞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衞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衞生要求: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衞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各工程公司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每年一次如實向公司安全管理部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再由銅城建設公司向集團公司安環部如實上報,並接受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執行職業衞生“三同時”制度,

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施工項目的防護設施,應當經公司相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後,方可施工。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經衞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職業衞生現場管理與監測

第十二條公司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申報制度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三)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制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七)制定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八)制定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設置或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衞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條各工程公司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第十五條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應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並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防護效果,確保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六條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與用人單位聯繫,並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要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第十七條各工程公司如使用或引進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向生產單位(供貨商)索要中文説明書,説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及應急救援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第十八條各工程公司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各工程公司在安排施工人員作業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二十條職業衞生教育:

(一)安全管理部、勞資部門應制定計劃,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工會要行使好監督檢查職責。

(二)施工人員應自覺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衞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第二十一條按國家規定公司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工程公司應當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禁忌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週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週期。

第二十四條公司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五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條集團公司職工醫院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全集團公司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二十六條職業病病人治療,康復費用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3

1、單位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2、單位應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對工作場所進行檢測、評價。

3、單位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作業場所立即採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單位應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具體參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

5、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6、員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衞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產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衞生監護範圍和要求。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誌,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衞生監護工作。

8、應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衞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應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繫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應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鑑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設備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避免設備啟動時發生意外職業傷害。

11、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並追究車間班組的管理責任。

12、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衞生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4

為對生產過程中職工職業健康的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該瑞土公司所有職工的職業健康和勞動法中規定的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特制定本制度。

1、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該礦山各級負責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1)各部門負責人應建立健全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專人負責,並做好分類、登記、查閲、保管工作。

(3)礦山負責人每年對各部門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3、職業病防治

(1)該礦山各級負責人負責對該部門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礦山安全科組織該礦山所有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3)礦山各負責人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配備相應的衞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4)礦山負責人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並進行抽查測定。

(5)該礦山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6)該礦山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防治、康復和定期複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複查和治療。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衞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範,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2)按照國家和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及時向職工公佈。

(3)該礦山應協同上級衞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公佈職業衞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

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的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本制度由該礦山安全科制定並負責解釋,從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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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1.1為了控制、預防和消滅我礦職業病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本礦各單位。

2、術語和定義

2.1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範圍的疾病。

2.2職業禁忌症:是從事特定職業或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羣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3、職責

3.1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羣眾監督。

3.2安全管理科負責對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措施。

3.3人力資源科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並負責職業病患者統計、報告、檔案管理工作。

3.4教育培訓科負責全礦員工的`職業病防治宣傳、培訓工作。

3.5各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設備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並按規定發放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3.6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衞生操作規程。並享有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康復的權利。

4、一般規定

4.1人力資源科、工會、安全管理科、教育培訓科、各基層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衞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訓。

4.2人力資源科認真組織,各單位積極協助,每位員工必須參加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

4.3各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病禁忌症的人員從事於禁忌相關的工作。

4.4通風區定期對礦井粉塵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上報安全管理科。

5、職業病管理

5.1職業病的診斷鑑定,由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或項目合同醫院初步診斷,報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科報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由集團公司指定醫院組織診斷鑑定。

5.2安全管理科接到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鑑定結論為職業病後,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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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廠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配備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設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崗位,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各分廠、車間有一名領導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本部門使用的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臨時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衞生專職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企業職業衞生行政部門(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衞生管理機構由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組成。

第八條:設立廠級職防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職防工作的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總經辦負責人擔任。組員由負責環保安全的管理人員生產部負責人開發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負責全廠範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職能管理部門總經辦,配備專職職業衞生管理人員一名,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繫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衞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各用人單位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本企業內必須設定其專職或兼職職防管理員,負責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各項任務,在本單位的組織、落實,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單位有效執行。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並在勞動合同中註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職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衞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用人單位須將職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並有將檢查結果告之職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其法律責任。並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派選專人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並由職防管理員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設備的性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大中修設備或廠房及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並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運行並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用人單位如需對上述設施、設備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能部門同意主管廠長批准,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衞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廠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性能和防護範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範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並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採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用人單位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職業衞生監測與職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業衞生監測是生產過程中防治職業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勞動者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中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根據《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本企業各單位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並向職工定期公佈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後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業衞生專職人員應配合用人部門管理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日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採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並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日常工作由部門職防管理員負責,本企業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專職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衞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衞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企業專職職防人員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認證的職業衞生部門取得聯繫,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進行體檢,專職人員、職能科室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否則將對部門或個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各用人單位的職防管理人員要積極配合廠職能部門的工作,按廠職防部門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職工,不遺漏項目,違反此條規定,用人單位或其負責人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職業病事故和與其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正式職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臨時職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負責職防工作的職能部門專管人員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於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遺失一份處以200元罰款,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後果。

第三十一條:職工在離崗或退職後,有權索取其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職防管理人員應如實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蓋章。

第五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緊急救援領導小組是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和事故應急救援的專項機構,由廠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兼職,其職責:制定並整理檢查培訓的計劃和演練,考核救護人員的業務能力,負責本企業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所需的設備、器具、藥品的設置與審批,負責事故現場的指揮搶救,物資調配及相關的對外聯繫工作,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和善後處理。

第三十三條: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小組是發生危害事故時的臨時組織,由企業醫務人員、負責職業病的職能科室,各部門領導職防員、安全員、值班人員等組成,負責對受傷人員的應急搶救運送,保證企業或本部門職業病防護用品設施和搶救器具的完好。

第三十四條:應急救援的設備、器材及藥品一是配備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崗位由部門職防員負責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服從緊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採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以防止事態擴大。

(二)疏通撤離通口,撤離作業人員。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的材料、設備、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勞動者及時搶救。

(五)按規定進行事故報告,配合衞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細則為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細則解釋權在廠職防領導小組。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7

1、目的與範圍

為規範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員工遵守職業衞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自覺性,提高公司員工職業病防治意識和防範技能,保護勞動者的健康,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教育培訓的對象、方式、內容、計劃制定及培訓實施、記錄保存、實施及效果檢查等。

本制度適用於xx公司各部門、單位,以及在本公司參觀學習及進行有關作業的人員。

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xx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定》、《xx省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編制要點》。

3、職責

3.1分管職業健康的公司領導是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主管領導。

3.2人力資源部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計劃的審定。根據需要統一安排新員工、外來人員(包括外來參觀、學習、臨時工作、勞務用工人員等)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3.3安全技術部是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配合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主要職責是:

a)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制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制度》,配合所屬各部門、單位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b)負責公司級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衞生安全教育培訓、再教育培訓、考核和資格證取(換)證等工作。

c)負責公司級職業衞生教育培訓,督促各部門、單位進行職業衞生教育培訓。

d)負責公司級的新員工、外來人員(外來參觀、實習、臨時工作、勞務用工人員等)職業衞生安全教育與考核。

3.4各部門、單位是公司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具體實施單位。

主要職責是:

a)負責對組織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衞生安全教育培訓、再教育培訓、考核和資格證取(換)證等工作。

b)負責組織本單位在職員工的日常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c)負責本單位新上崗從業人員職業衞生教育工作;新上崗的員工在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後,由所屬單位對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安排具體工作。d)負責建立本單位員工的職業衞生教育培訓台帳,並妥善保存簽字記錄、考核資料等;

3.5工會負責督促並協助開展本單位職業衞生宣傳教育和培訓。

4、教育培訓內容與方法

4.1基本要求

4.1.1各部門、單位要重視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堅持做好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職業病防範意識和技能。

4.1.2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培訓條件時,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病防治培訓機構,對員工進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4.1.3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應進行專門的職業衞生培訓,經考核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4.1.4對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髮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

4.1.5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實施分級實施及分級管理,可與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同步實施,各實施單位應做好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相關記錄,建立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檔案,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4.1.6建立《職業衞生宣傳培訓檔案》,妥善保存至少3年。

4.2教育培訓方式及類別

4.2.1教育培訓方式分為宣傳欄、集中講座、參觀學習、知識競賽、現場教育、會議宣講以及單位組織的實地應急演練等活動。

4.2.2教育培訓類別: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教育培訓、新員工教育培訓、在職員工日常教育培訓、外來工作人員培訓等。

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衞生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衞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必須接受專門的.職業衞生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其職業衞生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職業衞生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履職。

新員工教育培訓

新員工入職前必須進行三級教育培訓中的全部職業衞生相關內容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設施操作、個人防護用品使用及自救互救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等,經考核合格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轉崗、復崗員工必須完成三級教育培訓中的部門級和班組級教育培訓。

在職員工日常教育培訓

在職員工在崗期間的定期(不定期)開展職業衞生相關內容培訓。

進入各生產區域參觀學習及作業的人員,接待部門必須對其進行職業病防治教育,並在參觀學習人員“外來參觀人員危害告知卡”簽字。教育內容主要包括: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的特點、各生產裝置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防護措施、本單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3教育培訓內容

公司及所屬各部門、單位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內容具體包括:

1)國家職業病防治方針、政策,職業衞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單位職業病防治目標、管理機構、實施計劃、方案及生產工藝流程等基本情況;

3)職業衞生管理相關知識;

4)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5)公司制定的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衞生操作規程;

6)法律法規及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7)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使用、維護以及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佩戴、使用;

8)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9)典型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及防範措施;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為提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質量,加強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監護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避免或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公司利益和勞動者身心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三、定義

3.1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屬國家公佈的法定職業病範疇的疾病。

3.2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3.3職業病危害因素:在職業活動中產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對職業人羣健康、安全和作業能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因素或條件,包括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

四、職責

4.1.安環部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統一管理,是公司職業病防治的主管職能部門。

4.2.技術部門負責落實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及安全衞生設施規劃、實施、完善以及對公司內使用的化學物品的登記、備案。

4.3.產生職業病危害部門負責本區域範圍內職業病防治具體管理,負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的管理,負責本部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工作,負責監督本部門員工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負責組織本部門員工定期培訓學習職業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五、規定

5.1.前期預防

5.1.1.技術部門在規劃、改造項目時,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得規劃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逐步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5.1.2.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技術部門在規劃主體工程時應同時考慮作業場所與職業病危害相應的勞動衞生防護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緊急救援設施,使作業場所符合職業衞生要求,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做好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竣工驗收前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技術部門及時協調有關單位更改設計或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

5.1.3.建設項目中,涉及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技術部門應向供應商索要設備的中文説明書並要求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同時將相關信息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

5.1.4.技術部門在選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時,應向供應商索取材料的中文説明書,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説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以及防護等內容。

5.2.勞動過程管理和防護

5.2.1.職業病危害作業點識別和確定

.安環部負責組織涉及職業危害的部門、技術部門共同對職業危害作業點進行識別,並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區域清單。識別應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GBZ2.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等國家職業危害接觸標準和現場檢測結果,並參考職業病危害預控評報告。

5.2.2.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

.安環部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點定期檢測,負責每年年初制定檢測計劃,計劃應包括檢測點、檢測項目、頻次等,並負責按照檢測計劃組織實施檢測。檢測需委託具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的頻次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次數,對超標點可增加檢測的.頻次。

5.2.3.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管理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相關作業文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中應包括現場防護措施。

.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場所,所在部門應根據公司各綜合、專項預案規定,制定現場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安環部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對包括通風、除塵、防毒等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發現異常及時報告設備維修或管理部門處置。

.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公司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並做好該區域報警裝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以及其他職業衞生健康裝置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5.2.4.安環部負責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檔案。

5.2.5.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本車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並定期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並建立職業衞生培訓檔案;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衞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病防護用品。

5.3.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健康監護

5.3.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並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GBZ188-20xx《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等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要求,確定各類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檢查項目和檢查週期,並委託有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如實告知本人。

5.3.2.各車間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有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禁忌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9

一、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衞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衞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所在部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職業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説明書,使用説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六、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並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並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七、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鑑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八、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0

1、設備檢修分大修、中修、小修、和事後維修。大修理費用由礦支付,中修、小修費用由生產費用支付,

2、實行科學文明檢修,認真執行檢修技術規程,機電科必須嚴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檢修定額,提高檢修技術水平,逐步延長設備使用週期。

3.根據檢修間隔期及設備檢查中發現和存在的問題編制出設備大、中、小修計劃,設備檢修計劃與生產計劃同時制定,同時下達,同時檢查考核。

4.嚴格認真執行設備檢修計劃,若確實需要調整,必須辦理批准手續。設備中、小修計劃調整由機電科批准;大修計劃調整,由礦組織進行,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5.設備檢修要嚴格執行檢修方案和檢修規程。若檢修項目進度、內容需要變更,質量要求遇到問題,必須向機電科報告,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

6.設備檢修要把好質量關,採取自檢、自糾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辦法,並貫徹於施工的始終。主要承壓承載部件要有鑑定合格證。主要設備大修竣工驗收由礦組織,一般設備的大修及所有設備的中修竣工驗收由機電科組織,施工單位完工後要做到料淨、場地清。

7.壓力容器的檢修,除按檢修規程或方案驗收外,還必須執行壓力容器管理的有關規定。

8.設備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檢修記錄,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資料,並記入設備檔案。

9.施工單位要按計劃節約使用材料、配件,開展修舊利廢,檢修後的餘料、餘配件必須按項目退庫,不得轉移使用,盡力節約檢修費用。

10.檢修人員必須做到科學檢修、文明施工、採用專用工具,現場要清潔,擺放要整齊,對工程質量,要一絲不苟。

11.各生產工區每月必須對設備進行一次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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