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人診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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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人診療管理。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

職業病人診療制度

一、職工上崗前健康檢查。上崗前檢查是指公司對準備到公司參加工作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屬於一級預防。

二、職工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間隔,對已從事有害作業工作的健康狀況進行常規檢查,屬於二級預防,是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

三、職工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職工調離當前工作崗位時或改換為當前工作崗位所進行的檢查,屬於三級預防,也是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

四、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證者的處理:

1、體檢和診斷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2、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管理:

(1)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2)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3)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4)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5)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青島西海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月

職業病人診療制度 [篇2]

為規範公司職業病診斷鑑定及治療康復工作,切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上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診斷鑑定

(一)每年由公司組織進行健康普查,普查內容包括職業危害檢查內容,對檢查出的疑似人員由公司企管科統一組織,由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進行診斷鑑定。

(二)在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公司有關單位應準備好以下材料,要求材料真實有效,以保證職業病診斷鑑定工作順利進行:

1、職業史、既往史;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4、工作場所理念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5、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須材料。

(三)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後,由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及複查時間。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一份,診斷鑑定機構存檔一份。

(四)公司勞資科和醫院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應當按規定報告。確診為職業病時,公司工業衞生科還應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

報告。

(五)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公司勞資科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註明的複查時間安排複查工作。

二、治療康復

(一)公司井下員工定期參加公司組織的職業病健康體檢,職工醫院對每年的體檢結果進行彙總、統計、對患有職業病人員進行隨診、治療。

(二)對在體檢中發現的職業病確診患者,應按規定進行治療和修養。

(三)對在醫療後被確認不適合繼續在原崗位繼續作業或工作的,職業衞生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後,由公司人勞科安排合適工作。

(四)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確診前的費用暫按醫保程序管理,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按職業病相關規定辦理。

(五)對確診患者,在完成階段性治療後,被認為仍需繼續治療的,工業衞生科應及時做好上報工作。

(六)及時做好確診患者的職業病治療情況的檔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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